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建设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自治州加快构建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以下简称 “ 双创 ” 载体),营造科技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根据《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自治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星创天地是指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 “ 双创 ” 载体建设及管理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由自治州财政预算安排,采用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经自治州科技局备案的州级 “ 双创 ” 载体建设、运营和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州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自治州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州科技局共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州科技局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相关 “ 双创 ” 载体的备案,编制专项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运营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等。
第二章 申请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自治州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孵化服务机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且有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平方米(专业类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 1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 30 家在孵企业需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在孵企业不足 30 家的按 30 家配备。
5. 在孵企业中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或在自治区科技厅获得科技成果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0% 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
6. 综合类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专业类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
7. 每年开展的集中创新创业活动、创新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等培训不少于 10 场次。
第六条 申请备案自治州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孵化服务机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 运营机构为独立法人或其下的专业管理部门,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且有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3. 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0 家。
5.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3 家,或每年有不低于 2 家获得融资。
6.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 1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1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8. 鼓励设立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9. 应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为创业者提供试验示范、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第七条 申请备案自治州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其他相对独立的机构,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
2. 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管理团队构成、人员从业经验、学业背景足以支撑星创天地发展。
3.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星创天地场地面积应在 200 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5 年以上;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种植或养殖试验示范基地,或仓储物流场地设施等;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具备较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 , 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等硬件设施。
4.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5. 鼓励设立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6. 引导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不同类型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7. 应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为创业者提供试验示范、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8. 应建立完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入驻制度、创业辅导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运行费用补贴、综合服务管理费用支出。
第九条 运行费用补贴主要用于补助 “ 双创 ” 载体建设及运行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1. 基本运维费,包括运行场地租赁及水、电、暖、物业、宽带接入等支出。
2. 服务能力支出,包括公共软硬件购置和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工商注册、财务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运行支出。
3. 创新创业活动支出,包括举办投资路演、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辅导培训、专题论坛讲座等活动支出;创业服务机构辅导队伍、从业人员培训相关支出。
4. 科技金融服务支出,包括科技与金融对接平台建设及运行支出;设立种子基金并提供融资服务等支出。
第十条 综合服务管理费用支出主要用于自治州科技局组织实施或自治州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 “ 第三方机构 ” )对 “ 双创 ” 载体运行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的费用支出,所需费用由自治州科技局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自治州财政预算提出方案,报经自治州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由自治州科技局负责管理和支出。
第十一条 按 “ 双创 ” 载体在孵企业认定或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对 “ 双创 ” 载体运营主体进行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十二条 “ 双创 ” 载体运行费用按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补助。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合格和差五个等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 90 分(含)以上为优秀; 80 分(含)至 89 分为良; 70 分(含)至 79 分为一般; 60 分(含)至 69 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合格的不予补贴,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自治州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首次备案的 “ 双创 ” 载体和绩效评价同步,绩效评价不足 60 分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对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 30 万元扶持资金,考核良好的给予 20 万元扶持资金;对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扶持资金,考核良好的给予 10 万元扶持资金;对考核优秀的星创天地给予 10 万元扶持资金,考核良好的给予 5万元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 “ 双创 ” 载体当年度不安排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差或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自治州 “ 双创 ” 载体资格。
第十六条 “ 双创 ” 载体在孵化企业,按每新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初次备案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 “ 双创 ” 载体运营主体年底考核加 5 分、 2 分。
第五章 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 “ 双创 ” 载体认定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为每年 10 月启动。基本程序如下:
1. 申请单位按备案和绩效评价相关要求,编制材料,报所在县市科技局初审;县市科技局对初审材料汇总后上报自治州科技局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
2. 自治州科技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提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经自治州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 “ 双创 ” 载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 “ 双创 ” 载体,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自治州财政局、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对 “ 双创 ” 载体的运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州级 “ 双创 ” 载体升级为自治区级 “ 双创 ” 载体后,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州本级不再继续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自治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 〕 8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