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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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

《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和行发规〔2022〕2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地委同意,并经行署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2022 年8 月15 日

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杠杆作用,撬动各金融机构积极投放贷款支持和田产业发展,确保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依法依规、高效规范,结合和田实际,依据有关信贷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精准扶持、独立审贷、风险共担、滚动发展”原则,完善金融帮扶机制,有效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培育和支持一批能带动农户长期稳定增收、稳定就业的优势产业,为助推本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力量。

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是指用于发展现代农业主导产业、劳动密集型工业产业等用途的资金。

(一)资金支持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田地区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符合和田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3.和田地区所有金融机构均可参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业务。

(二)资金支持范围

1.农业主导产业(羊、牛、驴、鸡、鸭、鹅、鸽、兔、食用菌产业),饲草料种植、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

2.纺织服装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鞋革制造、发制品、袜业织造、数字标注、电子组装)等;

3.和田特色美食餐饮;

4.生物科技等精深加工业。

(三)贷款期限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与产业发展相关企业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按照各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四)风险防范措施

1.企业申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须落实贷款规模的50%以上抵押、质押担保措施,金融机构可采取企业订单质押、不动产抵押(含异地资产)、应收账款质押、保证担保、纯信用贷款等担保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2.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资金流的监管,将企业签订的合同纳入审核范围,确保资金回笼渠道,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落实三方共管责任,并签订平台公司、银行、企业三方账户共管协议。

(五)申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2.信用状况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系统查询,近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执行案件、涉税案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符合贷款银行准入的其他条件。

(六)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1.建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向全地区公开征集需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的产业项目。企业根据需求提出贷款申请,经所县市财经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区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贷款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区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的贷款项目纳入项目库;入库项目报地委财经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推送至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实际需要办理贷款。

2.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自治区当年下达和田地区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额10 倍的规模给予信贷支持。对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的贷款项目,由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乡村产业振兴政策要求的项目,建立绿色办贷通道,优先评审、优先配置信贷规模,在保本微利的情况下执行优惠利率,切实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七)优惠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优惠政策,支持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的企业融资需求,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各单位职责

为切实做好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合理使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明确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地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择优选择企业和项目,受理、审核并提出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建议名单,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受理涉农企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初审和管理等工作。

(二)地区工信局。 负责建立工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择优选择企业和项目,受理、审核并提出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建议名单,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受理工业企业引导资金的申报、初审和管理等工作。

(三)地区商务局。 负责建立和田烧烤、和田夜市、和田食堂餐饮文化推广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择优选择企业和项目,受理、审核并提出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建议名单,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受理和田烧烤、和田夜市、和田食堂等企业引导资金的申报、初审和管理等工作。

(四)地区财政局。 做好资金拨付,保障资金安全;落实地委财经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和田玖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负责开设专户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及时足额缴存(补充)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选派专业人员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筛选及贷款管理、贷款企业的资产处置、代偿资金的追偿等工作。

(六)金融机构。 负责入库贷款企业的客户准入、评级授信、贷款认定、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及申报工作;做好贷款审批后的发放、监管工作。选派专业人员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筛选及引导资金贷款管理、贷款企业的资产处置、代偿资金的追偿;配合做好项目库管理等工作。

四、风险预警机制

根据贷款对应风险预警信号,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综合评价贷款资产质量状况,监测贷款风险程度。金融机构依托本行风险预警系统,发现预警情况协同和田玖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地区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制定具体风险化解方案。

五、补偿机制

通过建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偿机制,由金融机构向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的企业提供信贷产品,共同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支持和田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对已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的企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等业务时不再重复申报(原贷款业务继续有效)。

(一)规范使用程序。 如发生企业未能按原定贷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贷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情况时,金融机构须在贷款到期前60 日报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并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案和措施。通过风险防范措施,催收、处置相关抵质押资产及追缴担保人代偿等方式,仍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启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程序,使用程序启动后,金融机构要书面报告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地区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地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和和田玖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启动代偿手续,和田玖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相应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并依法依规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和田玖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再与金融机构、企业签订三方担保责任协议。

(二)风险分担责任。 若贷款企业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代偿范围等于贷款总额的,按照未收回贷款余额的70%进行代偿。代偿范围等于部分贷款额的,按照约定代偿范围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乘以未收回贷款余额后的70%进行代偿(以专户中缴存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额度为限),最终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以法院最终执行结果为准。

(三)实施“暂停信贷业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在金融机构辖内的所有存量贷款(不含政策性财务挂账),关注类贷款达到10%或不良贷款达到5%的,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未按时足额补充缺口的,银行暂停业务办理。待关注类贷款或不良贷款降至一定比例以内,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缺口补充到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方可恢复业务办理和后续贷款发放。

(四)风险分散控制。 贷款总额度采取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际额度予以调整。突出风险分散原则和补助成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额度以金融机构审批、地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为准。

(五)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 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地区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及和田玖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共同管理。

六、监督检查

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接受地区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每年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2 年9 月15 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9 月14 日,由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行发〔2021〕34 号)及《关于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和行办函〔2022〕2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三方账户共管协议(模板)附件

三方账户共管协议(模板)

甲方:XXX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县市监管部门)

乙方:金融机构(贷款银行)

丙方:贷款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公司等

XXX 有限公司

XXX 有限公司

为加强资产及信贷资金管理,保障甲方的租赁权益及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X 县扶贫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信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账户使用管理

第一条 丙方同意其公司以及下属控股关联公司仅在乙方开设账户,并将在乙方开设的账户作为企业唯一的资金结算、回笼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服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应收账款等收入。

第二条 账户的共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在丙方与乙方的债权债务续存期内均有效。

第三条 丙方以及下属控股关联公司前期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在其贷款结清后应做注销处理。

第四条 丙方以及下属控股关联公司不得随意注销或变更在乙方开设的账户,如确需在乙方以外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丙方以及下属控股关联公司同意接受甲方和乙方的账户监督、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调取凭证、查询交易流水及明细。甲方、乙方知悉丙方的账户交易明细及账户资料应予以保密。

二、财务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乙方对共管账户发生的涉及到丙方关联方(法人、股东、职工及其亲属和关联企业等)的交易支出(除正常的工资、奖金、报销费用、分红、有依据的还款),对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在三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决策处理。

第七条 甲方、乙方有权对企业财务进行核查,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对丙方进行财务审计,丙方有义务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场所等支持。甲方、乙方不得参与和干涉丙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丙方以及下属控股关联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0 日内统一向甲方和乙方书面告知所有账户信息。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和乙方进行财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账务及财务软件以及记账凭证等,并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第九条 丙方因产业发展,新成立、分立、控股或合并、注销现有公司前,应提前30 日向甲方和乙方提交书面说明,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新成立、分立、控股公司应遵循本协议所有条款,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库存管理

第十条 丙方同意按照甲方和乙方的工作需要,开展产业链全部库存或单项环节的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第十一条 丙方同意甲方和乙方对丙方经营活动的监管,将签订的订单合同及销售情况每半月提交至甲方和乙方。

四、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共管账户,除共管账户外,不得通过指令支付、另(新)设账户或其他任何方式接收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收入款项。

第十三条 丙方承诺通过共管账户提前筹措到位当月(季)利息,向乙方支付利息,因共管账户余额不足时,丙方接到乙方通知后,丙方各关联公司之间均有义务对共管账户内余额予以补足,并保证不少于丙方应付利息金额。

第十四条 因丙方涉诉或其他原因,发生共管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对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扣划、提取、划转等情形时,乙方有义务依法依规予以办理,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丙方违反本协议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库存管理等相关条款时,甲方和乙方有权停止除工资以外的资金支付和产品销售,且不承担任何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直至丙方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进行相关账户、资金、库存等的审核确认工作。

六、其他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叁 份,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甲、乙、丙三方盖章后生效,甲方持 壹 份,乙方持 壹 份,丙方持 壹 份。

第十七条 甲方、乙方、丙方确认以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号码作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接收往来文件、通知、法律文书等材料的联络人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如发生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任何一方按以下联系方式向其他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往来文件等材料的,自送达时即视为送达成功。

甲 方:平台公司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金融机构(贷款银行)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丙 方:XXX 有限公司(贷款企业)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政府监管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

金融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XXX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XXX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XXX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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