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自然资源局 兵团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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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自然资源局 兵团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 2022 〕 26 号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兵团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加快构建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9 〕 4 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 〕 166 号)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以及必需的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2. 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与节水灌溉配套的沉砂池和泵房、秸秆收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积造场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存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塘、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 辅助设施用地。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污水处理、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餐饮、住宿、旅游、娱乐、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集中兴建的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畜禽废污、屠宰和肉类加工、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 5% 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亩。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经营者、使用者集中兴建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等作物生产的辅助设施设施用地的,按照服务的种植管理面积的 1% 控制,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80 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 “ 大棚房 ” 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 “ 单层、 22.5 平方米以内 ” 。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养殖猪、牛、羊等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 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但生猪养殖不受 15 亩上限限制 ; 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 7% 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

(一)严控设施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低效闲置土地及连队居民点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建设使用一般耕地。设施农业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应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落实耕地 “ 进出平衡 ” 。拟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项目应纳入师市、团场(镇)年度耕地 “ 进出平衡 ” 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并补充同等数量、质量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设施农业占用一般耕地的未纳入年度耕地 “ 进出平衡 ” 方案的设施农业项目不得批准备案。

(二)坚持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应按土地复垦方案及承诺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该复垦为耕地,同时恢复相应耕地质量等级。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未落实 “ 进出平衡 ” 的,应落实耕地 “ 占补平衡 ” 。

(三)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加强备案情况报备工作。 在今后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通过 “ 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 ” 上图入库的信息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未按要求上图入库、报备设施农业用地台账的,在今后管理中不予认可。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提出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和平面布置图等)、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表,向团场(镇)提出申请。

(二)项目选址。 在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团场(镇)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确定经营者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位置、范围,经营者并与团场(镇)约定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形成初步用地协议(协议由各师市自行统一)。(三)用地审查。 团场(镇)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连队和团场(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采取联审方式完成经营者提交的建设方案、初步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表等相关资料的备案审查。

(四)用地公示。 通过审查的,团场(镇)要将项目名称、用地单位(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设施类型、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情况在团场(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及用地备案。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团场(镇)和经营者共同签订设施农业用地用地协议,并向经营者出具备案通知书。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未备先建的由团场(镇)督促纠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用地协议,重新备案。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备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与其签订流转合同。(六)备案信息上图入库。 团场(镇)负责汇总团场(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于每月 25 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台账抄送师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团场(镇)汇交的备案数据通过 “ 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 ” 上图入库,并按照设施农业建成情况及时在系统内更新。设施农业生产变更用途、停止经营或合同到期不再使用的,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监管

(一)健全机制,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按照兵团指导、师市主导、团场(镇)主责主体的要求。师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机制,对团场(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做好政策指导,切实提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水平。团场(镇)要细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向职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解释。备案工作中,团场(镇)重点审查设施农业项目定性是否准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项目选址合理性,用地规模标准是否符合集约节约用地标准,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界定是否正确,土地复垦报告或方案是否可行,耕地 “ 进出平衡 ”落实是否落实等。涉及林草、水利、生态、电力等部门的应充分征求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团场(镇)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二)强化部门协同,保障设施农业建设。 团场(镇)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信息上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监督落实设施农业占用耕地 “ 进出平衡 ” ,组织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及建设方案审查指导,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管理和服务等;师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定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对土地复垦进行监督管理;兵团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三)强化用地监管,助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团场(镇)要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指导经营者设置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应全面掌握本师域内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 12 月前要对辖区内各团场(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将核查报告报送兵团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严格执法执纪,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 团场(镇)严禁以设施农用地备案为名义非法开荒,对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要及时督促责任人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师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未经备案即开工建设、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下级部门执法行为,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兵团自然资源局 兵团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兵自然资发〔 2020 〕 15 号)废止。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师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师实际,可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明确师市相关部门的备案审查职责。附件: 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要材料目录清单

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书 ( 参考格式 )

3. 土地复垦承诺书 ( 参考格式 )

4. 兵团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台账

兵团自然资源局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2 年 7 月 18 日

附件 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要材料目录清单

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3.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4. 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表、承诺书及土地复垦押金相关票据5. 纳入师市、团场(镇)年度耕地 “ 进出平衡 ” 方案的证明

6. 项目平面布置图

7. 标注项目位置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8. 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身份证明

9. 涉及土地流转的,须提供土地流转合同

10. 师、团认为备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附件 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书 ( 参考格式 )

** 团设施农用地备字〔 202* 〕 * 号

** 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

报备的 **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我团审核,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生产设施用地及辅助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要求,未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内容符合要求。 ** 项目可以使用 ** 团 ** 连农用地 ** 公顷 ( 耕地 ** 公顷,已纳入师、团年度耕地 “ 进出平衡 ” 方案 ) ,未利用地 ** 公顷。你(或你单位)应按照备案的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相关协议使用土地,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为 ** 年。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后,你(你单位)应根据土地复垦承诺,恢复土地使用条件。

* 团场(镇)

年 月 日

附件 3

土地复垦承诺书 (参考格式)

** 单位(或个人)拟使用 ** 团 ** 连 ** 公顷土地(农用地 ** 公顷,其中耕地 ** 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用于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用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扩大或变相扩大用地范围;不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二、同意向团场(镇)交纳土地复垦押金 ** 元。

三、承诺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自行拆除设施农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相关设施,并负责复垦(耕)。经团场(镇)组织验收合格后,团场(镇)退还土地复垦押金。

四、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如不能按时拆除设施农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相关设施的,同意土地复垦押金由团场(镇)用于土地复垦(耕)。

五、本承诺一式 2 份,团场(镇)、使用者各 1 份。

承诺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个人食指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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