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推进农村基层组织政经 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阿克苏地区推进农村基层组织政经分离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2 年7 月14 日
阿克苏地区推进农村基层组织政经分离
实施意见
为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型基层治理结构,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 号)、《中共阿克苏地委 阿克苏地区行署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阿地党发〔2018〕33 号 ) 等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农村改革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架构,提高农村自治管理水平。从2022 年起,全面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政经分离,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严格执行“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四议两公开”等机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创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驾马车”共同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新机制。
(二)坚持依法依规。 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实施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分账管理核算。
(三)坚持稳妥推进。 村集体经济组织既要保证村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四)坚持民主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政经分离主要任务
(一)职能分开。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司共职,各负其责,相互合作。
1.村党支部主要职责 。村级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要全面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2.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协助政府通过村民自治开展农村社会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责 。负责村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提出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并经村“两委”、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组织村集体经济收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经营情况,执行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各类事项和服务成员等职责。
(二)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分开。 分设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村民委员会的会计账套、银行账户和财务管理保持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开设银行账户,建立会计账套,原村委会银行账户结余资金根据用途和性质,分别划转到不同财务主体银行账户。
(三)资产产权归属分开 。村级所有的集体资产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村委会因工作需要,继续拥有其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公益性资产的使用权,但应当承担管护职责。账务分离后,村委会的收支活动和由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在村委会会计账套中核算;村党组织运行经费,在村委会会计账套中核算。村级形成的债权债务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民主决策分开。 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制定议事决策内容、程序和方法,确保各自的重大事项决策符合民主决策,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社会和本村群众的监督。
四、分账核算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账套
1.收入主要来源
(1)补助收入及专项应付款。 上级拨付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用于服务村民公益事业的相关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本运转经费和其他专项应付款等。
(2)“一事一议”资金。 主要为“一事一议”项目中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的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
(3)其他收入。 银行利息等其他收入。
2.支出主要内容
(1)管理费用。 核算村民委员会因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差旅费、村干部报酬、其他管理人员报酬等。
(2)公益性支出。 核算村民委员会用于村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支出和教育、医疗、卫生、计生、民兵等公共福利支出。
(3)其他支出。 核算除管理费用、公益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如其他人员报酬、误工补贴、农民因公伤亡医药费、生活补助和抚恤金等。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套
1.收入主要内容
(1)经营收入。 核算各项生产、服务、租赁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核算农户和其他单位(个人)因承包本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荒地、商铺等承包费及村办企业利润等。
(3)投资收益。 核算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取得款项高于(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
(4)补助收入及专项应付款。 上级拨付的产业项目资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类资金、扶贫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
(5)其他收入。 银行利息收入和残值收入。
2.支出主要内容
(1)经营支出。 核算本社因销售、提供劳务以及资产、资源租赁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等。
(2)管理费用。 核算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如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3)农业支出。 核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支出。
(4)其他支出 。核算银行利息支出,呆账死账处理、其他亏损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推行政经分离,是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基层农经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基层组织政经分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推进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 推行政经分离,涉及民政、农业农村、财政以及各涉农部门,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落实好各项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乡(镇)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和村干部离任审计、财务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村级经费预算。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乡(镇)农经机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单位的监管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做到有机构理事、有人干事、有制度管事。
(三)强化制度保障。 村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机制。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等制度,确保村民委员会稳定运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机构,制定议事规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村级运转经费的财政保障力度,在此基础上,结合乡村振兴考核指标,严格落实村集体收益分配,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落实村集体收益分配时,要严格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
附件:
1.阿克苏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2.阿克苏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附件1
阿克苏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 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设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资金、资产、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和现金、债权、债务以及各级财政、“访惠聚”工作队投入并移交集体所有的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宅基地、果园和依法由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等。
第三条 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稳步实施村民委员会事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产核资并按要求分类建立台账。
第五条 村委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村委会收入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转移支付、社会捐赠等收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资产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政府扶持补助等收入。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或非法抵押、变卖和没收等。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约定,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应当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八条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形成决议并公布。年终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年度的预算方案与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经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九条 健全完善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公开、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债权债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严禁平调村集体资金。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每月集中报账制,具体时间由各乡镇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银行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特殊情况确需开设银行专户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银行支票与银行印鉴分开保管,银行支票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总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村级报账员保管,各保管人要各司其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往来,应当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统一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并由专人管理。收据应当连号整本依次使用,作废票据要一式三联完整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严禁转让、出借、代开收据。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村集体资金外借,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协议),明确归还日期、担保人等事项,未按规定擅自外借集体资金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支付工程款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方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清单、决算审计书等相关资料,严禁违反规定随意拨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纳入账内核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和公益事业等方面。
土地征用补偿款在分配使用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土地征用款应当在征用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后才能兑付,发放时除本人书面授权外,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实行出租、发包经营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在资产、资源出租、发包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监事会进行监督。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还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社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加强对各类经营合同的管理,督促双方履行合同约定。合同中约定的收入应当按时收缴,确保村集体利益不受损。
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租赁等应当签订自治区规范的合同文本。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 年,涉及多年生经济作物等特殊情况需延长承包合同期限的,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户承包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具体流转价格、期限、方式等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资源对外经营时,应当在地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与其它经营主体合营、入股及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书应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资金或者实物等方式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项目, 须报乡(镇) 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处置、资产清查、资产资源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等各项制度,加强对集体资产资源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集体资产资源,应当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当积极参与集体财务运行及“三资”管理,对有异议的事项有权提出质询,理事会负责做好解释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反馈的问题,应当限时整改并回复。
第二十五条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督促其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或财政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者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涉及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第二十九条 定期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审计,原则上每三年覆盖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任期届满或离任的必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违反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案卷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严格档案管理,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办案机关等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确需查阅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阅理由及需要查阅的具体内容等,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在档案查阅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 年7 月15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 月14 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附件2
阿克苏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村级财务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预、决算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同步,即每年公历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二)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确保村集体组织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专项决算;年度终了后1 个月内,各村根据年度资金支付情况,编制村级决算报告。
(四)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作为当年财务收支的依据,接受群众监督。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财务收支要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
(二)收取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并详细载明资金来源、登记银行日记账后,将收据连同进账单交会计记账;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支出依据、审批人和证明人要签字确认,严禁以白条的形式处理账务。
(三)各级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补助、专项拨款、奖励资金等,由报账员与相关部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及时划拨到村集体银行账户,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年终结算时要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项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五)发包收入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需减免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核准。
三、财务审批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经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支出,未经审核审批或手续不全的不得支出。
(二)财务收支实行每月定期集中报账制。报账时,会计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
(三)预算内,原则上一次性支出1000 元(含1000 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1000 -3000 元(含1000 元)的,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理事长审批,并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3000 -5000 元(含5000 元)的,由理事会提出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5000 元以上的,按上述流程报请乡(镇)财经领导小组或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执行。严禁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监督。
(四)未列入年度预算内,一次性支出500 元(含500 元)以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500 元以上的,先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再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讨论审批。
四、财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
1.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筹资筹劳、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2.各项收入:经营收入、发包收入、投资收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等。
3.各项支出:集体经营性支出、村组(社)干部报酬、报刊费支出、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等。
4.各项资产: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
5.各类资源: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6.债权债务: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欠单位和个人款、其他债权债务。
7.收益分配: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利数额、成员分配数额、其他分配数额。
8.专项公开事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
(二)公开时间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三)公开方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四)公开要求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五、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使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供的规范合同文本(一式四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防止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丢失和损毁。
(三)村集体根据合同期限、金额造册登记,按时足额清收承包费,确保应收尽收;对合同变更、转让的要及时到乡(镇)农经管理部门重新鉴证、备案登记,否则该合同无效。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四)乡(镇)合同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的,要在5 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发生合同丢失、损毁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并限期进行整改。
六、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处置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出售、出借、报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发生变动。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归全体成员所有,村集体企业、土地、鱼塘、“四荒地”、果园等集体资源性资产的转包、出租等要通过地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协商或竞价的方式进行。
(三)集体资产在处置前要登记造册,注明资产的名称、数量、购建时间、原值、累计折旧、性能用途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四)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中标人确定后,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五)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详细注明发包、租赁、出让的条件、价格、期限、付款方式、损坏赔偿等条款。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六)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的,经成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的,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七)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和经营目标,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七、资产清查制度
(一)集体资产清查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有村干部、成员代表、监事会成员参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
(二)集体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三)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不同问题,查明原因,由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四)资产清查结束,根据清查结果,将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分项登记造册,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五)村集体资产每年清查核对一次,防止非正常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八、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三资”要全部纳入资产资源管理,并按资产和资源的类别分别建立台账(登记簿),动态反映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
(二)资产资源台账要详细记录资产资源取得时间、原始价值、累计折旧、净值、清理使用等内容,资源登记簿主要记录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重点记录。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修建、接受捐赠和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尤其是扶贫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并将其资产交易及建设项目材料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及计提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采用直线法,残值率5%,折旧年限按下列标准:
类别 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类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年
-砖混结构 30 年
-彩钢结构 5-10 年
-房屋附属设施 10 年
工程机械设备(农业机械) 8-15 年
电子设备类
-办公设备 3-5 年
-文体设备 5-15 年
-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3-5 年
交通运输设备 5-10 年
办公家具 10-15 年
电器类 5 年
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3.不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九、资产评估制度
(一)以招投标方式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及参股、联营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三)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议确认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导致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十、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金额、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建立规范的登记台账,并随时更新。
(二)定期清理各类应收款项,对催收无效的,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三)对可能成为坏账的内部往来、应收账款,及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查。对各类坏账,迅速查明原因,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对新增债务落实“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严禁违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村级办公和其它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十一、收益分配制度
(一)收益分配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以丰补歉。同时,要注重扩大再生产,增加集体积累,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
(二)严格履行民主决策机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的前提下,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杜绝弄虚作假、跨空分配等违规行为。
十二、不良资产及债务核销制度
(一)清产核资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界定权属,明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盘盈或盘亏,集体经济组织要查明原因,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
(四)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票面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可作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
(五)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严格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
(六)对侵占和挪用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财务审计制度
(一)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审定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应向被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五)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审。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复审申请30 日内,作出复审结论或处理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违规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县、乡农经管理部门要跟踪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档案管理,对审计形成的各类资料及时归档。
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挤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产,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乡村两级财务人员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侵占集体资产资金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在业务部门检查、指导或审计过程中,拒绝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或转移、隐匿、篡改和损毁弃相关资料、阻挠、抗拒检查、审计工作、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三资”管理混乱的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产损失的,除追究村干部、财务人员责任外,要依法依规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