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叶城县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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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规〔 2022 〕 3 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资助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叶城县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经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6 月 27 日

叶城县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资助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和喀什地区关于发展产业促进就业的要求,支持引导企业到叶城县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做实产业、做大企业,立足叶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简称 “ 专项资金 ” )从上海援疆资金中统筹安排。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资助项目专项资金按实际列支,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一年度预算额度。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当年申报资金超出预算资金的,可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原则上资助对象为在叶城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叶城县产业发展导向、效益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无严重的失信记录,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要件齐全。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就业补贴。符合叶城县产业发展导向的纺织、服装、电子、假发、鞋袜、箱包、玩具、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或重点企业,且在城区和工业园区范围的企业,员工月工资达到 2000 元以上;在乡村范围的企业,员工月工资达到 1620 元以上,连续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稳岗就业人数达到 50 人及以上,符合标准的员工每人每月补贴 400 元,享受补贴人员工资以银行打卡为准,单个企业享受该项目补贴不超过三年。原则上,资金只支持当年统计年度就业进行补贴,不予追溯补贴。

第五条 支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符合叶城县产业发展导向的纺织、服装、电子、假发、鞋袜、箱包、玩具、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和重点企业,且在城区和工业园区范围的企业,员工月工资达到 2000 元以上;在乡村范围的企业,员工月工资达到 1620 元以上,连续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稳岗就业人数达到 50 人及以上,以银行打卡为准,企业新建厂房、购置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给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 20 %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特色产业销售、物流运输和电子商务建设。对销售叶城扶贫产品至上海市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照销售收入给予生产性企业 5% 补贴,贸易型企业给予 2% 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 40 万元。叶城扶贫产品包括:(一)已纳入全国扶贫产品名单目录的叶城县的消费扶贫产品;(二)经上海市认定的叶城县的消费扶贫产品;(三)经上海援疆叶城分指认定的叶城县的消费扶贫产品。

对在上海市要求的区域新开设农产品销售专卖店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贴。

对叶城县获得喀什地区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深加工农产品出疆给予运费补贴。经认定,分别给予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龙头企业每吨实际运费的 50% 、 40% 、 30% 补贴,每吨补贴运费最多不超过 500 元。

支持纺织服装、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的重点企业,且就业总人数达到 100 人以上,对企业的产品和原料进出新疆予以运费补贴。经认定,对企业实际产生的运费给予 50% 的补贴,每吨运费补贴最多不超过 500 元。

对推动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在叶城县起引领性作用的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其搭建电商平台、开拓市场、面向全国宣传推介本地特产,针对当年电商推介活动、开拓市场费用,给予 50%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支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或产业行业要求的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新建项目,以及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支持按照国家工信部要求,开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建设,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对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销售等方面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信息化项目包括软硬件)投资的 2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叶城县企业与全国各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和人才团队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创新战略和叶城县产业导向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经认定,按照实际投入的 30%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资金扶持。鼓励支持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用结合成效显著的企业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旅游文化、互联网等服务业发展。支持培育旅游、互联网、物流等符合叶城县发展导向的产业。旅游服务类、文化创意、互联网等成长性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在叶城县投资新建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民宿及服务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2000 万元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 的补助,支持企业一次补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支持 “ 引客入叶 ” ,对具有相关资质的旅行社等组织游客 20人以上,到叶城 A 级景区景点旅游,且在与县文旅局签订有关合作协议的宾馆入住,经县文旅局认定,按 50 元 / 人 / 天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互联网、城乡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高于 500 万元以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 500 万元以下的,经认定,给予投资额的 10 %一次性不超过20 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支持企业出口。支持叶城县企业融入国家 “ 一带一路 ” 发展战略,积极发展进出口业务,对上一年度出口创汇 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并且申报时经营状态良好的,给予出口额(美元) 10% 的人民币奖励,对非生产加工型企业,给予出口额(美元) 5% 的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不高于 5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大学生创业。叶城籍大学生(含大专生),毕业两年内在叶城县注册创业,稳定解决 就业(六个月) 5 人以上(含5 人),工资标准不低于 2000 元,以银行打卡为准,经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给予一次性 补助 5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贷款贴息。经县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企业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在当年度内(本项目申报统计年度)发生的银行贷款(新上项目、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固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类)额度 100 万元(含)以上,按照当年基准利率给予 50% 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举办各类产业推介活动。支持组织、参加经县级及以上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活动,包括招商活动、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经认定,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支持,每次活动一般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不含国有资本企业),当年度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对新引进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强的重大项目,以及上海援疆前方指挥部明确要求支持的产业发展事项,按照 “ 一事一议 ” 原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表彰奖励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建立叶城县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规上企业、以及达到一定规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标准参见《叶城县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

第十七条 支持表彰奖励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建立叶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进项目、招商引资有实际贡献的中介人。具体标准参见《叶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 组织发动。每年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发动,及时将有关要求告知企业。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一般情况下,提出资助申请的企业,每年在 5 月、 10 月将申报材料报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收齐材料后,组织审核工作。

因特殊情况急需申报审批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先予实施。

第二十条 材料要求。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一)就业补贴类 :

1 、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3 、项目备案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 、企业员工信息统计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5 、员工社保金缴纳凭证、企业社会保险缴纳统计表;

6 、月度工资表、考勤表;

7 、银行提取工资回单、员工工资银行打卡明细;

8 、其他资料。

(二)固定资产类:

1 、 项目申请表;

2 、申报真实承诺表;

3 、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 、固定资产明细表;

5 、固定资产照片以及购买合同、原始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固定资产台账(卡)、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6 、若申报的固定资产含企业自行建设的厂房,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7 、其他资料。

(三)其他类支持类:

1 、项目申请表;

2 、申报真实承诺表;

3 、项目票据复印件;

4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资金类型提供)。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建立专项评审组,评审组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发改委(援疆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局部门组成。

专项评审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资料审查、实地查看、评估等工作。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通过一定渠道进行公示 7 天。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上海援疆叶城分指挥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按照援疆资金管理办法将资金拨付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由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费及审计费从该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产业援疆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在申报、审核期间,企业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问题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停产倒闭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企业项目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的企业进入获得申报资格。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要将企业申请资金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附则。本专项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本办法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叶城县产业援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 年)》废止。

附件: 1 、叶城县产业援疆促进就业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2 、上海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承 诺表。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7 日印发

共印:汉文 25 份

附件 1 :

叶城县产业援疆促进就业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上海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叶城分指挥部制附件 2 :

上海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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