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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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

文 件

乌农规〔 2022 〕 1 号 签发人: 李香润

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

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设区

的市要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组织制定行政裁量

权基准,并在本辖区范围内适用。为此,我局梳理了《乌鲁木齐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乌

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行政处罚条款,

结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

准》现予以印发,自2022 年8 月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附件:1.《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标准

2.《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标准

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2022 年6 月24 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三 百元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毁坏禁止生 产区标示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变更、毁 坏禁止生产区 标示牌

一般处罚,处三 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六 百元以上至一千 元的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伪造、转让、买卖、 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标识的,由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伪造、 转让、买卖、 超范围使用认 证证书、标志、 标识

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二 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处六 千元以上一万二 千元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一 万二千元以上至 二万元的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一 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现场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 时弄虚作假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一般处罚,处二 千元罚款。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二 千元以上至三千 元以下的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二 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 量合格证明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的,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 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处六 千元以上一万二 千元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一 万二千元以上至 二万元的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二 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 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5 销售不合格农 产品

一般处罚,处六 千元以上一万二 千元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一 万二千元以上至 二万元的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二 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 场等单位在农 产品经营活动 未按规定履行 农产品质量安 全责任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单位 在农产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 安全责任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处六 千元以上一万二 千元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一 万二千元以上至 二万元的罚款。附件2

《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二 十条: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并可处挪 用款额 1 - 3 倍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 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 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挪用 款额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罚款。1 挪用新菜地开 发建设基金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一般处罚,处挪用 款额二倍罚款。

从重处罚,处挪用 款额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受损 额 10% 以上 20% 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二 十二条:向蔬菜基地内倾倒、堆放废弃 物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 除;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情节严 重的,并可处受损额 10% 至 30% 罚款。

向蔬菜基地内 倾倒、堆放废 弃物

一般处罚,处处受 损额 20% 罚款罚 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 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 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处受 损额 20 以上 30% 以下罚款。附件3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第三 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只依 法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对犬只依法 进行狂犬病免 疫接种和药物 驱虫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一般处罚,处七百五十 元罚款。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七百五十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个人处三百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一 千元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第三 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动物 防疫相关规定处置犬只尸体的,由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 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动物防 疫相关规定处 置犬只尸体

一般处罚,个人处三百 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个人处六百 元以上以一千元以下罚 款,单位处一千八百元 以上三千以下罚款。(此页无正文)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4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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