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
文 件
乌农规〔 2022 〕 1 号 签发人: 李香润
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
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设区
的市要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组织制定行政裁量
权基准,并在本辖区范围内适用。为此,我局梳理了《乌鲁木齐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乌
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行政处罚条款,
结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
准》现予以印发,自2022 年8 月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附件:1.《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标准
2.《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标准
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2022 年6 月24 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三 百元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毁坏禁止生 产区标示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变更、毁 坏禁止生产区 标示牌
一般处罚,处三 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六 百元以上至一千 元的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伪造、转让、买卖、 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标识的,由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伪造、 转让、买卖、 超范围使用认 证证书、标志、 标识
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二 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处六 千元以上一万二 千元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一 万二千元以上至 二万元的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一 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现场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 时弄虚作假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一般处罚,处二 千元罚款。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二 千元以上至三千 元以下的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二 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 量合格证明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的,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 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处六 千元以上一万二 千元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一 万二千元以上至 二万元的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二 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 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5 销售不合格农 产品
一般处罚,处六 千元以上一万二 千元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一 万二千元以上至 二万元的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二 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 场等单位在农 产品经营活动 未按规定履行 农产品质量安 全责任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单位 在农产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 安全责任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处六 千元以上一万二 千元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一 万二千元以上至 二万元的罚款。附件2
《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二 十条: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并可处挪 用款额 1 - 3 倍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 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 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挪用 款额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罚款。1 挪用新菜地开 发建设基金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一般处罚,处挪用 款额二倍罚款。
从重处罚,处挪用 款额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处受损 额 10% 以上 20% 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二 十二条:向蔬菜基地内倾倒、堆放废弃 物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 除;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情节严 重的,并可处受损额 10% 至 30% 罚款。
向蔬菜基地内 倾倒、堆放废 弃物
一般处罚,处处受 损额 20% 罚款罚 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 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在共 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其他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处受 损额 20 以上 30% 以下罚款。附件3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第三 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只依 法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对犬只依法 进行狂犬病免 疫接种和药物 驱虫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一般处罚,处七百五十 元罚款。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处七百五十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6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 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个人处三百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一 千元以下罚款。《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第三 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动物 防疫相关规定处置犬只尸体的,由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 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动物防 疫相关规定处 置犬只尸体
一般处罚,个人处三百 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的; 4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 、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个人处六百 元以上以一千元以下罚 款,单位处一千八百元 以上三千以下罚款。(此页无正文)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4 日印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