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兵团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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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科学技术局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兵团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暂 行办法》的通知

兵科发〔2022〕12 号

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 2019 〕 313 号),结合兵团实际,兵团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兵团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科技局

2022 年 6 月 2 日

关于促进兵团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 2019 〕 313 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兵团科技创新需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用人机制灵活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新型研发机构是兵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具备以下一项功能。

(一)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聚焦国家和兵团战略需求,围绕兵团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兵团原始创新能力。

(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围绕兵团重点发展领域产业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完善中试条件,建立技术转移和转化合作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产业应用的 “ 二次开发 ” 和技术服务。采用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 “ 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 ”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第四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组织兵团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评价、监督等工作。各师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兵团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注册或登记后运营 1 年及以上。

(二)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以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重点,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主攻方向,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三)拥有开展研发、实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科技研发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达到 30% 以上,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10% 。

(五)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七条   备案程序 :

(一)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备案。申请备案的单位在兵团科技局、科协网站填写《兵团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推荐。申请单位所在师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兵团科技局。兵团直属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兵团科技局。

(三)备案。兵团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兵团科技局、科协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经兵团科技局审定备案后发文公布。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兵团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上一个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

(三)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需提供);

(五)申请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七)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八)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自用的单价 20 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十)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授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兵团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主要评价科技研发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投入和产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效益、运行管理能力、企业孵化培育等情况。

第十条   绩效评价分 “ 合格 ” 和 “ 不合格 ” 两个等级。

评价合格的,继续获得三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兵团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情况,经所在地师市科技局审核后报送兵团科技局。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师市科技局报告,报兵团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兵团科技局依据科研诚信和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生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支持与激励

第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指导与服务,及时帮助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的问题。鼓励各师市科技局出台优惠政策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五条 兵团科技局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征集兵团科技计划指南需求。新型研发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兵团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兵团科技局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合格,评价结果在排名前 30% 、且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逐年递增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 10%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兵团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 支持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和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兵团或师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兵团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的非营利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可享受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有序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并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兵团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支撑强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 “ 一所(院)一策 ” 或 “ 一事一议 ” 原则,予以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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