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兵水信息〔 2022 〕 46 号
各师市水利局:
为加强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促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发展,依据水利部和兵团相关规定,制定了《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水利局
2022 年 6 月 1 日
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促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发展,参照《水利部信息化建设与管法》、《兵团水利局本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兵团水利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网络安全保障和信息化保障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分为单一水利信息化项目和水利工程带信息化项目。
单一水利信息化项目是指依照独立项目进行立项、设 计、申报、审批的水利信息化项目;水利工程带信息化项目 是指在各类水利工程中配套实施的水利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安全优先、整合共享、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 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兵团投资的非涉密的 水利信息化项目,各师投资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参照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兵团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兵团水利局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领导机构,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承担网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师(市)水利局是师属范围内水利信息化工作的主管 部门,监督、指导本师(市)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兵团水利局网信办具体监督、指导兵团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兵团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拟定网络安 全及信息化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重大水利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监督、指导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兵团水利信 息化技术标准制定,并监督执行;
(三)协调、处理水利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管 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应明确水利信息化项目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水利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运 行管理单位承担水利信息化运行管护、安全管理等任务。鼓励水利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一体化。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应在国家、水利部、兵团有关信息化规划指导下进行,按照基本建设或预算管理 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履行相应的立项程序。
申报材料应明确项目建设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法人(建设)单位等内容。属兵、师本级预算内资金的项目, 还应明确绩效考核目标相关内容。
单一信息化项目按照独立的水利项目进行设计、申报和审批;工程带信息化项目作为单位工程,纳入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随主体工程一同设计、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 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承担过相关设计并发挥效益的单位编制。
工程带信息化项目方案审查时,应有水利信息化主管部 门、信息化及造价方面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兵、师(市)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信息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复。各师(市)经批复的规划及项目设计方案,应向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新建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国家、 兵团统一的监测数据通讯规约要求,采购统一数据采集通讯接口、协议、编解码格式和数据接收存储的软硬件设备,实 现兵团水利信息化信息采集和存储的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 单一信息化项目应在设计阶段明确安全保护等级,同步规划设计安全方案,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措施,同步归档,采购符合国家规定、满足系统安全保护 等级的信息技术产品。
第十四条 兵团及各师(市)在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建设中,采取“统一开发、集中部署、分级使用”, 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项目 资金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
工程带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应落实与水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六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法人应保证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过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人员。 单一信息化或工程带信息化项目系统集成、监理、安全服务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或承担过类似项目建设的成功 案例。
第十七条 单一信息化项目招标工作,应根据基本建设或预算管理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以及兵团水利局有关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组织招标 工作。
工程带信息化项目,若信息化部分单独招标,按照单一信息化项目招标要求进行;不单独招标的,承建单位应具备 相应资质或具有承担过类似项目建设的成功案例。
第十八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需经 专家论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同意书后,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采购的产品、技术和服务须符合国家、兵团有关要求,确保采购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国产产品。项目应依据所定等级及国家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相关要求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整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单一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合同完 工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最终)验收。工程带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合同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作为单位工程纳入主体 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 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SL588-2013 ) 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及验收资料。单一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算审查与审计,工程带信息化项目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决算审查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单一信息化项目合同验收后进入试运行期。工程带信息化项目在合同验收后,竣工验收前完 成试运行。
试运行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承建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配合,主要对系统(平台)的设备性能、功能指标、设计和开发质量进行全面考核。试运行期结束,由 承建单位编制试运行报告。
试运行期不少于3 个月,涉及防汛业务的系统运行期 应经过一个完整的汛期。凡试运行期不满或试运行发现问题 未整改完成的,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一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 项目法人应提供竣工报告、技术文档及财务决算报告;并组织承建单位编制运行维护管理方案,明确运维的主要内容、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作为竣工报告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程序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移交必须明晰项目产权,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移交主要包括:软件产品、软件开发最终完整源代码、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含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方式 等)及其他应移交的。
第二十五条 在竣工验收通过一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将信息化建设成果报同级和上一级水利信息化 主管部门备案,将数据资源成果汇交兵团水利信息化技术支撑单位,以统筹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利用,创造资源共 享条件。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公司承担运维服务,按照《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SL715-2015)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兵团及各师(市)依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试行)(水财务〔2009〕284 号)测算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确保运维经费 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对重要水利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定期组织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自 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 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兵团及各师(市)分级负责,监 督检查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 要求项目法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纳入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软件开发类项目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测机 构进行测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水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