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区民规〔2022〕3 号
关于印发《伊州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伊州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四次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州区民政局 伊州区财政局
2022 年5 月31 日 2022 年5 月31 日
伊州区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升服务水平及质量,依据《哈密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哈市民〔2020〕31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政府补助与个人自费购买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助餐、助浴、助行、助洁等特定内容、特定工时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招标采购、实施评估考核、服务对象的审批、服务机构服务活动的监管;民政局负责监督、业务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要求和期限,采用公开招标、委托协议等方式确定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特定服务内容、服务工时的养老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工时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伊州区户籍60 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家庭。
第六条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服务对象及服务工时:(不包含兵团)
(一)第一类服务对象:对具有伊州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
1、百岁老人;
2、分散居住的城镇特困老年人、农村特困老年人;
3、重点优抚对象;
服务工时: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3 次、每月累计不少于30 个工时、价值500 元的购买服务。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 次“生活起居护理、生命体征监测”,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1)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政府补助当月清零不累计结算,个人交纳部分可以累积使用。
(二)第二类服务对象:对具有伊州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退役军人中独居或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3、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
服务工时: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2 次、每月累计不少于18 个工时、价值300 元的购买服务;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 次“上门理发、生活起居护理”,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1)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政府补助当月清零不累计结算,个人交纳部分可以累积使用。
(三)第三类服务对象:对具有伊州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
1、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独居生活或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2、年满70 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3、年满80 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属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4、90 岁至99 岁的老年人。
服务工时: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1 次、每月不少于9 个工时、价值150 元的购买服务。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 次“上门理发、上门检查”,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1)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政府补助当月清零不累计结算,个人交纳部分可以累积使用。
除以上三类服务对象以外的本区户籍老年人和非本区户籍常住老年人也可自愿出资按照市场价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七条 对家庭成员中具有2 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仅按户提供服务,服务工时不按符合条件人数累加,按服务工时高的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农村户籍老年人在市区有固定居所且长期在市区居住的,可享受城区同等条件居家养老服务待遇。
第九条 对于其他需要服务的居家老年人, 购买服务工时价格按照机构规定价格进行,服务机构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以2 个工时为限。
第十条 区民政局可根据上级要求和乡镇(街道)实施情况,提出调整服务对象、服务工时和工时价格的建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体育、安全守护及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购买服务内容应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第十二条 无偿服务内容:
(1)提供棋牌室、图书室等休闲场所,维护场所的干净整洁与秩序;
(2)组织老年人书画、跳舞、演唱等业余团队并提供活动场所;
(3)提供老年人室内简单健身活动场所;
(4)举办老人居家健康知识及保健知识普及;
(5)建立社区居民健康与需求档案;
(6)给老人做健康评估;
(7)志愿者提供社会实践活动。
(8)其他免费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购买服务内容,遵循服务对象需求,科学合理定制服务项目组合,与服务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应载明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享受服务项目组合菜单、服务频次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超出服务目录范围内的其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家庭确实需要的,可由服务对象与服务机构进行商议,确定服务内容与服务频次,报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后,及时补充至服务协议中。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听取服务对象和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第四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家属,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请购买服务补助,递交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村 (社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应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与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购买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本人。建立本辖区享受购买服务老年人基础台账,并定期向市民政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 享受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因死亡、迁出本区须终止服务,因疾病、伤残、年龄等情形须调整服务工时,由社区(村)逐级上报至区民政局审定后,通知服务机构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数。
第五章 服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服务对象通过信息平台自主选取所需要服务项目,或在居家和社区养老中心前台进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服务平台受理服务申请后,系统自动形成派工单,服务机构凭工单提供服务。如有异议,服务人员应向平台申请变更、增减服务内容或撤销派工单。
第二十四条 服务结束后,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确认结算,老年人可以在信息平台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五条 平台自动反馈评价信息,对评价较差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要进行电话回访。
第六章 经费保障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4:6 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本级承担的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购买服务经费实行每半年结算,各乡镇(街道)于6 月20 日前将实际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服务对象人数按类别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于7 月10 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申请市级经费,资金到位后,由区民政局按照资金拨付渠道及时将购买服务经费拨付到服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服务补贴不得用于发放现金、购置实物和支付医疗费用。超出服务方案和补贴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将购买服务工作列入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建立购买服务评估制度,定期对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信誉及其他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购买服务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服务工时是指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进入服务对象家庭服务开始计时,至服务结束离开称为服务工时,如服务1小时即为1 个工时。
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独居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只有一位60 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由区卫健委配合审定。
80 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结果认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本区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伊州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目录及指导价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