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州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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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区民规〔2022〕2 号

关于印发《伊州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 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伊州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四次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州区民政局 伊州区财政局

2022 年5 月31 日 2022 年5 月31 日

伊州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 号)、《哈密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20〕38 号)、《哈密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哈市民〔2020〕

30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伊州区养老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按照“街道建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建农村幸福大院,社区建日间照料中心(站)、村建互助养老点”的要求,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本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为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包括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乡镇农村幸福大院和农村互助养老点。其中,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2021 年已由区政府另行发文规定。

第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模式为:政府提供场地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由运营机构出资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自主运营。政府根据运营机构对场地及消防改造提升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支持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或利用自有场地设施的方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五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被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开拓场地与整合资源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资源,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会运营原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公益性为主,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

重点群体优先原则。伊州区户籍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居空巢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规划建设及“一乡镇(街道)一中心,一村(社区)一站(点)”要求,坚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原则上与村(社区)卫生服务设施邻近规划设置。

第七条 原则上1 个街道至少布局1 个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可与其他社区统筹布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原则上1 个乡镇建1 个幸福大院(老年人服务需求较少的乡镇除外),农村互助养老点建设可对现有的村老年活动室、农村互助幸福院进行改造升级。

第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老旧小区,街道社区通过购置、国有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挂牌成立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并推动设施适老化改造。

第九条 农村互助养老点可依托老年活动中心、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互助院等设施进行改造。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街道、乡镇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委托服务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提升改造建设手续,负责服务机构的运营监管及补助资金的审核、申报及拨付。

第十一条 民政局负责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及全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

第十二条 发改委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改造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局伊州区分局负责在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未按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不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卫健委负责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设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活动依法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协调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第四章 建设规范和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场地面积、服务功能以及服务半径等,分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农村幸福大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农村互助养老站。

第十九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指在街道服务范围内,建筑面积750 平方米以上,至少设置10 张及以上养老床位,并配建智慧养老指挥中心,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示范指导等多功能、综合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一)建设要求。 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规范和技术指标的最低限,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全托型床位不得少于10 张,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必须设置日托床(椅)位;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 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 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 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 平方米;建设单位要依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公司,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等进行规划建设设计、布局室内功能、改造无障碍设施和房间适老化设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符合住建部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要求,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方式。 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选址配套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 鼓励社会力量对现有的750 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提升改造建成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支持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改建、扩建或完善功能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要把建设重点放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区,切实实现社区居家养老辐射功能。

(三)名称规范。 城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XXX街道(XXX)养老服务中心”,括号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运营主体名称。

(四)场地设施要求。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选址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规定,有相对独立的无障碍出入口,尽可能靠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设置应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所必需的功能区为主,包括托养护理区、配餐助餐区、休闲娱乐室、保健康复室、教育培训室、能力评估室等辅助功能区域,有条件的设置室外活动区域。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及具体布局为:

—— 东河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 青年南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升改造)。

—— 西河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 幸福春天小区居民活动中心提升改造)。

—— 丽园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 科苑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升改造)

——城北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 北郊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升改造)

——石油新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 石油宝石花医院(医养结合)设施配备)。

(五)服务功能。 机构养老指为辐射区域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社区托老指为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老年人就近提供日托、月托服务。居家助老指适应辐射区域老年人的居家服务需求,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关怀、拓展服务等示范化、便利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居家助老服务。专业支撑指通过整合链接辐射区域及周边的医疗机构、专业服务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建立合作或协作关系,为社区老年人开展各项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技能实训指向老年人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或社区居民开展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义务为社区居民开展养老服务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宣传。信息管理指建立健全辐射区域内老年人基本情况信息库,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链接周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资源,承担区域性养老信息管理工作,实现与市、区两级信息数据共享。

(六)运营资质。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参照养老机构取得登记、备案资质后,方可投入运营;其中:开展餐饮服务、医疗服务的,还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报审,取得相关资质。

(七)服务队伍。 结合机构法人性质等实际情况,通过落实人员配置、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机制调节等多种方式,配备与本机构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 人。提供全托服务的,至少要有2名以上专业护理人员,按照护理人员与失能失智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3、自理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10 的标准配备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八)服务规范。 参照执行《居家养老服务规范》(SB/T10944—201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

第二十条 乡镇农村幸福大院 指为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留守独居空巢老年人、残疾或重病老年人、子女外出务工、身边无人照料经济困难老年人、农村散居特困供养对象、生活困难老党员、老干部、老退伍军人和老模范提供日常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包括膳食供应、洗衣、卫生清扫、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农村幸福大院的建设标准、建设方式、资助标准、运营管理等参照《关于建设农村幸福大院解决困难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的实施方案》(新党厅字〔2020〕3 号)、自治区民政厅《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和《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伊区政办发〔2021〕20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 指以社区为服务范围,建筑面积200—750 平方米之间,配有4—10 张床位,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呼叫服务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上门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一)建设规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面积为400—750 平方米(包括与社区服务设施公用部分),配置4-10张床位,设有日间照料室、配餐就餐室、文化娱乐室、保健康复室及其他辅助功能区域。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建设面积为200—400 平方米(包括与社区服务设施公用部分),配有休息区域(卧椅、沙发),根据设施面积,设有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健康管理、就餐服务等区域。

(二)建设方式。 按照每千户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210 平方米的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新建住宅小区选址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街道统筹使用现有的200 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老年活动中心、其他闲置房屋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或通过新建、购买、改扩建等方式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应无偿或低偿交由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2022 年对西河街道老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原老城社区居民活动中心)进行提升改造。

(三)建设标准。 建设单位依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公司,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进行规划建设设计、布局室内功能。

(四)名称规范。 根据设施面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统一挂牌为“XXX 社区(XXX)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XXX 社区(XXX)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括号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运营主体名称。

(五)服务功能。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备日间照料、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五项基本服务功能;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服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至少具备日间照料、健康指导、文化娱乐等三项基本服务功能;无法实现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可就近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民办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采取加盟合作等方式实现。

(六)运营资质。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原则上应由具有法人资质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企业运营管理,在民政局进行备案。

(七)服务队伍。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运营方根据功能设置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应积极吸纳社区志愿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低龄老年人等参与到日间照料中心(站)的日常管理中。

(八)服务规范。 参照执行《居家养老服务规范》(SB/T10944—201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互助养老点 指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其管理主体为村委会。

(一)场所设施要求。 农村互助养老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可对现有的老年活动室、农村互助幸福院进行改造升级,也可依托闲置的校舍、民房、农家大院、老村部等资源整合改造设置。根据设施面积,可设置不少于5 张的休息床位或躺椅;场所应有基本装修,环境整洁卫生,方便老年人出入;有备餐功能的场所可设有厨房,有条件的可设室外活动场地,可进行适老化改造;场所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等安全设备,以及防暑降温、冬季取暖等设施设备,水电煤等线路、管道和设备需定期检查。

(二)名称规范。 农村互助养老点统一规范名称为“XXX 乡镇XXX 村互助养老点”。

(三)运营管理。 农村互助养老点应成立由村干部、互助养老点负责人和老年人代表组成的站务管理委员会(简称“站委会”),负责农村互助养老站的管理。

(四)服务范围。 农村互助养老点主要承担入院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健康教育、安全培训等日间照料服

务。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多种运营方式:

(一)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直接由村(居)委会管理;

(二)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选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经营管理;

(三)与具有养老服务经验、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合作,委托其运营管理。提倡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承接服务区域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建设运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应在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养老服务设施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或村(社区)与运营主体签订管理与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止合作和退出条款,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择优运营。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整体或部分托管(运营),或承接某项具体服务。民政局主动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与专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接洽、对接、沟通,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效率。

第二十六条 以降低成本、提升服务、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管理为原则,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品牌化、连锁化运营。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七条 运营补贴 自开始运营起,对运营满6 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服务项目、服务人数及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局联合评估结果,根据上级拨付福利彩票公益金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符合运营补助条件的运营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运营补助申请,填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乡镇、街道依据联合评估结果经区民政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并予以拨付。

第二十九条 其他优惠政策 对新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可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登记注册。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的水、电、暖、燃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统筹研究,整合各部门力量,将现有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利用,切实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扶持力度,全力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契机,结合本辖区实际,将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老旧居民小区改造项目紧密结合,落实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服务设施长效运营机制,确保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可持续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加强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保证建设质量,民政局积极协调财政,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建设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对拨付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服务设施的改造、配备设施设备以及日常运营管理等基础性支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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