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2〕6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地州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 号)、《财政部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 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 年4 月22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新政发〔2021〕8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等扶残助残工作实施期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会同同级残联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时,配合同级残联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残联负责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助资金预算建议、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负责提供相关与资金分配因素相关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管。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支持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力(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和绩效(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指标)等情况,补助资金重点向工作任务重、困难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资金分配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测算公式为:
某地应拨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分配系数)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支持因素。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测算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年底按照当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州、市)。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30 日内,自治区财政厅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连同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各地(州、市),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中国残联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年中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的30 日内,会同自治区残联将补助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各地(州、市),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中国残联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除提前告知数外部分)在6 月30日分别下达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
第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参照自治区分配补助资金方式,根据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将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在规定时限内分配或拨付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辅助器具补贴、采购及适配、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培训、残疾预防等支出。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资助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
(三)残疾人就业。主要用于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困难家庭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组织盲人医疗按摩资格考试,举办残疾人技能大赛,扶持盲人按摩机构,支持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
(四)残疾人托养。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服务给予补贴。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残疾人艺术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含运动员训练、奖励等)开展等。
(六)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困难家庭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
(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给予补助。
(十)其他。补助符合新政发〔2021〕82 号文件规定的使用方向,且经自治区残联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 自治区残联负责制定全区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各地(州、市)残联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报自治区残联备案,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按排资金中解决。补助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 号)相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开资助项目、使用规模和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残联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 号)要求,对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补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起草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要求分别报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负责审核汇总各地(州、市)绩效自评报告,按要求撰写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报告,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时上报中国残联、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 年6 月1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至2026 年12 月31 日。期满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残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