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教规 〔 2022 〕 3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科技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特制定《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科技厅
2022 年 4 月 20 日
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环节管理,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参照自治区中小学生教材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或选用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 培训材料实行分级分类分行业备案审核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凡用必审,严把政治关,不得选用使用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的培训材料。
第四条 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 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着重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加强全程把控。 强化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突出闭环管理。
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促进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培训材料管理实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体制,在本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材料的审核和选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七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分别成立校外培训材料审读委员会。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全区线上培训材料审核把关,做好跨地(州、市)使用的线下培训材料备案审核和抽查;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的培训材料审核把关,做好所属县(市、区)选用使用的培训材料备案审核和抽查;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的线下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审核把关、监督管理及问题材料的处置工作,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第八条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本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 3 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学科类培训材料章节安排和体例设计合理,语言文字规范,图文配合得当;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应符合学生成长发展规律,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
(三)符合教育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着力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培训材料的编写应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国语言培训材料除外。
第十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存在与《新疆的若干历史问题》等三个白皮书精神不一致的内容;
(八)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九)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十)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一)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二)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三)存在科学性错误;
(十四)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情形;
(十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培训材料审读专家库,根据审核工作需要,随机抽选专家成立审核组,负责培训材料的审核。专家库人员应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第十二条 实行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双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外部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专家个人审读。学科专家从材料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适用性等方面对送审材料作出综合评价,指出优点和缺点,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填写个人审读意见表。
(二)召开集体审核会议。学科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分析研判,集中审核和修改,作出审核结论,填写审核报告表,全体参与审核委员、专家签名。
(三)复核。通过审核的培训材料经编写单位修改后,由校外培训材料审读委员会指定若干名审核委员、专家进行复核,并填写复核意见及结论。
(四)政治审查。培训材料经县(市、区)校外培训材料审读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地(州、市)校外培训材料审读委员会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跨地(州、市)使用的培训材料,经自治区校外培训材料审读委员会备案审核后,方可使用。审定后的培训材料不得擅自修改。
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审核报告填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核意见。对送审培训材料的优点和缺点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材料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对出现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三)审核结论。培训材料审核经专家讨论分析投票形成结论。结论分“通过”“不通过”“重新送审”三种。
第十四条 经地(州、市)校外培训材料审读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材料,使用时需在封面注明“经XXX 地(州、市)校外培训材料审读委员会审核通过(试用)”字样。跨地(州、市)使用的培训材料,使用时需在封面注明“经自治区校外培训材料审读委员会备案(试用)”字样。
第十五条 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并报自治区校外培训材料审读委员会备案审核。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 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介绍、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监督检查;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负责对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可予以协助。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培训材料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培训材料使用意见,形成使用跟踪报告,在培训材料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