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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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乃县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 “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工程,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发挥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以下简称 “ 孵化园区(基地) ” )促进创业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园区(基地)是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场地和低租金的创业环境,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一)入驻对象

第三条 申请人属于本县范围内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富余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职工、退伍转业军人等各类创业者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经营性实体。其中有创业愿望并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已脱贫户、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群体优先考虑入驻。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为经营者本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入驻条件

第五条 在吉木乃县注册登记或具备登记条件的创业项目;

第六条 非本地户籍申请时必须提供在吉木乃县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且必须对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1 个以上就业岗位、专业合作社及企业需提供 2 个及以上就业岗位);

第七条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不予考虑入驻孵化园区(基地)。

第八条 入驻项目需具有孵化潜力、推广价值、市场成长性好、有一定带动效应。具有噪音小、无毒无害、非易燃易爆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入驻项目包括服务与软件业、旅游服务业、农牧产品深加工产业、咨询服务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文化广告传媒创意、财税中介、法律中介、旅行社、农牧科技服务等第三产业为主的服务性行业。禁止经营娱乐业、典当、桑拿、按摩、美容、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网吧、氧吧、水吧、销售不动产以及土地转让等相关高营利项目和国家限制行业。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吉木乃县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入驻申请表》(详见附件 1 );

2. 创业项目计划书;

3. 创业者 ( 或企业法人 ) 及其他合伙人 ( 或股东 ) 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等基本资料。

4. 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必须提供办理所需资料,入驻 1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 ) ;

5. 其他符合入驻时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受理初审。申请人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述申报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对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带动就业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论证、审批,形成评估入驻意见。

第十二条 正式入驻 。 经审批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期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吉木乃县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入驻合同》并缴纳 5000 元保证金后,入驻孵化园区(基地)。

相关经营户协议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入驻基地。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延期根据实际情况最长不超过 2 个月,否则收回入驻孵化资格。

第四章 享受政策与担负责任

第十三条 创业实体入驻孵化期为 3 年,对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创业项目或退出后影响经营效果的等特殊情况,可由创业者自主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延长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延期期间按照市场价进行续租,不享受房租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入驻孵化园区(基地)人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及服务。

(一)创新创业孵化园区

1. 租金补贴政策:入驻孵化园区创业者,享受场地租金减免政策,第一年政府补贴 100% ,第二年补贴 80% ,第三年补贴70% 。

2.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卫生费、扫雪费、维修费等其他费用由创业者自行承担。

3. 专家咨询、政策指导服务:

( 1 )为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针对创业者不同需求,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创业指导、专家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 2 )园区不干涉创业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解决入驻期间的困难和问题。

(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北国春城小区)

1. 租金补贴政策:入驻孵化基地创业者,享受场地租金减免政策,第一年政府补贴 90% ,第二年补贴 60% ,第三年补贴 50% 。

2. 水、电、暖政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卫生费、扫雪费、维修费等其他费用由创业者自行承担。

3. 专家咨询、政策指导服务:

( 1 )为了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针对创业者不同需求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创业指导、专家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 2 )基地不干涉创业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解决入驻期间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创业者入驻孵化园区(基地)担负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责任:

1. 创业者应遵守入驻孵化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2. 入驻项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

3. 入驻创业者应及时、定期、准确向吉木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4. 经营项目需与申请项目一致,经营中途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营不善确需变更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变更书面申请,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可行性以及变更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可以变更或继续入驻。

(二)园区(基地)管理责任:

1. 创业者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及经营项目;

2. 创业者应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3. 创业者不得擅自对孵化园区(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在孵化园区(基地)内的办公室装修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装修方案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创业者自行承担;协议到期需解除入住协议的,创业者须恢复入驻前场地现状;

4. 创业者不得将经营场所用作库房存放货物;

5. 创业者须管理好各自的办公用品及相关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责任自负;

6. 创业者须爱护孵化园区(基地)公共设施,配合做好相关消防、检疫等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坏公共设施者,孵化园区(基地)有权追究其责任。因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照价赔偿;

7. 创业者须服从管理,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入驻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创业培训,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达到 2 次的,取消入驻资格;

8. 创业者须利用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转、租、借给第三方使用;

9. 经审批合格后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累积达三个月的,取消入驻资格;

10. 创业者进驻孵化园区(基地)后开展经营活动, “ 除有特殊情况和无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外 ” 每月累计超过 10 天未使用的,取消使用资格。

(三)安全管理责任:

1. 因创业者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者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因创业者或有关部门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创业者有义务第一时间向吉木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3. 创业者不得在孵化园区(基地)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发表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有损民族团结的言语。

(四)卫生管理责任:

1. 入驻创业者应配合孵化园区(基地)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包括过道、楼梯、卫生间等)卫生清洁,严禁出现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及垃圾,将易堵塞下水道的废弃物倒在水池内等情形的发生;

2. 严禁在孵化园区(基地)大楼内外、楼道、窗户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贴各种招牌、广告等,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告的,须事先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3. 入驻创业者须做好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将每日产生的垃圾自行丢放至指定垃圾堆放点,并尽可能保持垃圾桶的清洁,由专人统一清理、运送;

4. 创业者须共同及时清扫孵化园区(基地)积雪,或请专人负责清扫,费用由创业者共同协商承担。

(五)其他管理责任:

1. 创业者不得将任何动物、禽类带入孵化园区(基地);

2. 创业者不得在窗户及外墙安装任何器械及其固定设施,确需安装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同时向城管部门申请、审批;

3. 创业者严禁在孵化园区(基地)内大声喧哗,高音播放或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舞会、音乐会等类似活动,不得制造影响其他创业者的噪音;

4. 孵化园区(基地)创业者不得在孵化园区内留宿;

5. 创业者不得在孵化园区(基地)内有吸毒、酗酒、赌博、传播邪教等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依法不得开展的宗教活动。

6. 其他不适宜在孵化园区(基地)进行的活动。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入驻创业者自愿申请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应提前 1 个月向双创孵化基地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完成交接手续之后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孵化期未满三年,创业者自愿从孵化园区(基地)退出的,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退出。

第十八条 创业者进园区(基地)已满三年的,经审核后即可退出,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九条 责令退出。在创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吉木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照本管理办法、协议规定内容向有关创业者下发《退出通知书》,责令其退出孵化园区(基地):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2. 违反孵化园区(基地)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3.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 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况;

4. 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资金的;

5. 不按时缴纳房租的(因特殊情况经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同意延期缴纳房租的除外);

6. 利用孵化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的;

7. 企业将租赁场地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头换面骗租、合租、合作,以及擅自调换使用场地的;

8.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 其他不适宜在孵化园区(基地)继续经营的;

第二十条 创业者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 15 日内,须缴清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退出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孵化园区(基地)房屋租赁标准收取逾期房租,并处以房租两倍的罚金。

第六章 专家团队构成

第二十一条 创业孵化园区(基地)专家团队主要由县分管领导、创业指导老师以及县商科工信局、国税局、财政局、住建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木乃分社、中国农业银行吉木乃支行农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木乃支行等部门单位委派的主要领导或专业骨干组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发生诉讼争议为节约成本在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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