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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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 台 县 人 民 检 察 院奇 台 县 人 民 法 院奇 台 县 公 安 局奇 台 县 教 育 局奇 台 县 民 政 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奇台县委员会奇 台 县 妇 女 联 合 会奇台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奇检会〔 2022 〕 4 号

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 【宗旨目的】 为巩固和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水平,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健全奇台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奇台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妇联、团委、关工委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办理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内涵概念】 本意见所称的家庭教育指导是指为提高监护人监护意识落实监护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目的开展的家庭法治教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奇台县成立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团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妇联、团委、关工委、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村、社区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点,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商相关部门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落实教育指导机构、教育指导负责人员、经费保障、课程设计等。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团委、县妇联不定期至各乡镇、学校了解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由联席会议讨论,总结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学校不定期访谈学生,了解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落实情况。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的常设机构在县妇联,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转,采用常驻与按需入驻的模式,县妇联常驻,其他成员单位按需入驻。

家庭教育指导团队由奇台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妇联、团委、关工委、社会专业力量选任1-3名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历,热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具有较强沟通交流协调能力的同志组成,负责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妇联、民政局对从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统一宣讲内容。

第四条 【工作形式】 奇台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本县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点)或家长学校作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家庭教育指导团队对乡镇街道分组、分片,采取巡回方式,在统一提供宣讲材料的基础上围绕家庭教育指导开展法治宣讲。

2.集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家庭教育指导团队以乡镇、街办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点、村(社区)家长学校为依托,针对涉罪或者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以法治教育为主围绕家庭监护法定职责开展法治宣讲。

3.各乡镇街道强化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提前计划安排,每周升国旗、入户走访和利用农牧民夜校、家长学校等平台,常态化开展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和监护职责为内容的法治宣讲。

4.各学校、幼儿园充分利用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强化校园领导责任。针对学生和家长开展好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格局。

5.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家庭教育指导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开展。可采用课堂教学、实境教育、网络指导等方法手段,采取一个家庭一套方案,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任务。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可以吸纳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实现双向教育,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可以制作家庭教育指导手册或宣传片,供有需求的家庭学习借鉴。

第五条 【机制建设】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的建设、运行纳入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多部门联合,引入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奇台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细化法律宣传、教育方案、发现线索、跟踪回访、考察评价等机制。

第六条 【教育内容】 家庭教育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育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三)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子女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

(四)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

(五)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养方式;

(六)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七)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明确告知分居或离异后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强化其履责意识,提升其履责能力。

第七条 【强制范围】 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二)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三)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为侵害的;(四)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五)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或不当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法院、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六)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第八条 【社会调查】 办案机关发现存在本意见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监护状况、涉案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评估,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认为不必要时,可以直接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法治宣讲,提出家庭教育改进意见。

第九条 【制发文书】 办案机关经过评估,决定责令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制作相应的文书,要求其在指定时间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条 【督促落实】 办案机关督促落实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定期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专业机构人员等进行沟通,了解家庭教育指导进展情况,并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指导的情况、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及能力、亲子关系改进情况等进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实施方案和指导措施。

第十一条 【持续时间】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通过各种工作形式实现常态化。联席会议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表现决定其接受专门家庭教育的时间长短。

第十二条 【跟踪回访】 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应当对涉罪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报告。结束六个月内,办案机关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结合有关社会组织、机构的报告,对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办案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等处理,检察机关、法院进行训诫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参加。检察机关可视情况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的效果,可以作为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参考。

第十五条 【隐私保护】 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的个人信息、名誉、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受委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依法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能够识别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乡镇街办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纳入乡镇街办、村(社区)职责范围,将做好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落实平安村镇、平安家庭和平安校园创建相关要求。各乡镇、街办组织村(社区)村民、居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各项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监护状况评估,准确掌握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启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流程,并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妇联、民政局、团委、关工委。县妇联、团委、民政局、关工委应当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信息共享、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县妇联要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点)、家长学校等场所,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提供平台和支持。县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退休老同志,协助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要摸底家庭监护落实情况,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现状,落实政府保护有关措施,培养社会组织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县教育局应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各中小学、幼儿园家校联系重点工作范畴,并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课程研发、指导等相关支持。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该辖区、学校该年度是否发生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评估因素,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奖励等机制。

第十七条 【保障机制】 本意见中办案机关委托的有关社会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所需费用由作出决定机关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办案机关、民政、妇联等部门应积极争取将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纳入地方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者队伍】 选聘一支家长志愿者服务队伍。招募、选拔、聘用一批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志愿者,并组建“奇台县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志愿服务队”。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优秀志愿者”培训,扩充家庭教育指导队伍,鼓励家长志愿者定期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奇台县公安局 奇台县教育局

奇台县民政局 共青团奇台县委员会

奇台县妇女联合会 奇台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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