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拜城县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7
收藏
详情

拜政规〔2022〕1 号

关于印发拜城县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拜城县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2022 年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拜城县人民政府

2022 年3 月16 日

拜城县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拜城县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 新三板”)、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依据《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7〕200 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7〕35 号)和《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办〔2018〕86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拜城县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进程中的专项财政扶持和首次上市发行股票、挂牌以及后续融资等行为的财政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使用计划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范围

第五条 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拜城县辖区内的企业,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在境外与中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以及在“新三板”挂牌融资,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新疆证监局开展辅导备案、上市或挂牌申请得到境内外主管部门受理或核准、融资等阶段的补助。

第七条 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调研促进、培训辅导、专家咨询、路演推介、券商做市、支付中介服务等事项的支出补助。

第四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 万元。

第九条 赴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通知书或凭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20 万元。

第十条 凭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的企业,按下列情况分阶段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一)公司上市后续融资额3 亿元(含3 亿元)以下的,补助2万元;融资额在3 亿元—5 亿元(含5 亿元),补助5 万元;融资额在5 亿元—8 亿元(含8 亿元),补助10 万元;融资额在8亿元—10 亿元(含10 亿元),补助15 万元;融资额在10 亿元以上的,补助20 万元。(注:各阶段补助资金是企业累计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

(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拜城县范围内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募集资金在3 亿元—5 亿元(含5 亿元),补助10 万元;募集资金在5 亿元—8 亿元(含8 亿元),补助15 万元;募集资金在8 亿元—10 亿元(含10 亿元),补助20 万元;募集资金在10 亿元以上的,补助30 万元。(注:各阶段补助资金是企业累计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

(三)公司在取得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后续1 年期内,经由人社部门认定就业人数增幅20%以上的,补助2 万元。

第十一条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 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并得到补助的企业转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 万元。

第十二条 凭新三板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函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的企业,按下列情况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企业在取得“中证登”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之后的一年期限内,经由人社部门认定人数增幅20%以上的,补助2 万元。(二)企业在取得“中证登”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之后的一年期限内,从拜城县外引入资金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 亿元的,补助5 万元。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

1.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3.银行信用较好。

4.入选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

5.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财务、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财务管理水平;能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能提供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企业完善提交相关材料情况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向拜城县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纳税情况等);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3)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

(4)股份制改造完成的支撑性有效材料。

(5)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保荐上市协议。

(6)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和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交易所等机构受理通知书。

(7)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交易所等机构核准股票发行的通知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向拜城县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意向书,即公司目前经营战略规划。

(2)公司上新三板的股东会决议或公司成立新三板挂牌领导小组文件。

(3)公司与券商、会计、律师、评估等中介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制定的详细挂牌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4)公司股份制改造的会议纪要。

(5)公司股权封闭后的股权结构、公司架构、经营管理等。

(6)主办商券出具同意推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内部审核意见。

(7)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复的文件、通知等,及公司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复印件。

(8)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9)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上报县委财经委员会。

(二)县委财经委员会对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批审补助方案,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获得补助的公司应当将所获得的补助金额退还县财政。

(一)公司采取故意造假或其他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套取补助资金的。

(二)公司挂牌、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含有故意虚假陈述或存在其他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因此被监督审核机构退回或者未获审核通过的。

第十六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规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本办法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7〕35 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办〔2018〕86 号)所列补助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资金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拜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 年。

抄送:县委各常委、政府各副县长,检察院、法院,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办。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