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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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大代表履职

管理办法(试行)

——2022 年3 月29 日独山子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履职管理范围

第三章 履职积分管理

第四章 履职管理登记

第五章 履职管理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进行,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为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区人大代表履职时间每年不少于10 天,代表所在单位应予以保障,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个人品德和能力素质表现等,都应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二章 履职管理范围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一)按时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团会议和其他专项会议;

(二)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议案;

(五)依法提出代表议案;

(六)依法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依法审议人事任免案,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

(八)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等。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九)参加履职学习、视察和专题调研;

(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十一)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邀参加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其他工作调研;

(十二)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

(十三)应邀列席区委有关会议、列席“一府一委两院”、街道、社区相关会议,参加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

(十四)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及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五)参加人大代表“家室站”组织的各项活动;

(十六)以多种方式联系选民群众,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反映意见、建议等,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在发挥模范作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方面:

(十七)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

(十八)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职;

(十九)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等。

(二十)为基层社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协助解决困难、问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帮扶困难群体;

第七条 其他应予登记的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工作和活动:

(二十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十二)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二十三)以代表身份事迹被媒体宣传报道;

(二十四) 本职岗位发挥模范作用及取得突出成绩等;

(二十五)所提建议或调研报告等被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等采纳,为其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三章 履职积分管理

第八条 对区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发挥模范作用、提高综合素质情况,按积分的办法进行管理。

积分从零分开始计分,采取累计加分的方法,参加一次活动或每半天积5 分,重要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事项积分比重加大,每次活动时间应不低于2 小时。未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的不积分。年度积分不得低于60 分,上不封顶。对于不按要求参加全体代表活动、代表小组集体活动等情况的,实行另扣分的办法予以处理。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1.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共30 分,每缺席半天减5 分,全程请假不积分。未经批准不出席大会的不积分并另扣2 分。

2.在代表团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期间积极发表意见,发言内容被收录大会简报的,1 次积1 分,最多不超过3 分。

3.提出的议案被立案的,领衔人积10 分,附议人各积2 分。

4.建议被区人大常委会或区政府列为重点督办件或办理件的,领衔人积5 分,附议人共积2 分。建议质量较高,被评为优秀建议的,领衔人积5 分,附议人共积2 分。

5.提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审核通过列为大会代表建议的,或提出的议案转为代表建议的,领衔人积3 分,附议人共积1 分。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1.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履职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参加、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一次积5 分。未经批准不参加全体代表活动,一次另扣1 分。

2.以人大代表身份应邀列席区委有关会议、列席“一府一委两院”、街道、社区组织的座谈会、听证会、庭审、行风评议、干部测评等相关会议,以及参加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一次积5 分。

3.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一次积5 分。未经批准不参加活动,一次另扣1 分。

4.参加“家室站”活动或以各种形式开展接待选民、联系选民群众等活动,一次积5 分,未经批准不参加活动,一次另扣1分。

5.走访联系固定选民群众10 人以上,积5 分,当年未按要求走访联系选民群众的,一次另扣1 分。

6.持证就地视察,一次积5 分。

7.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现场述职的一次积10 分,书面述职的一次积5 分。

8.代表小组、代表个人根据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指导,自主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质量较高,经区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的,执笔人积15 分,参加人共积10 分。

9.闭会期间积极收集社情民意,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反映意见建议的,每件积2 分,提交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审核通过并确定为代表建议予以转办的,每件积3 分。

(三)发挥模范作用、提高综合素质。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开展宪法法律宣传,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积5 分。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职的,积5 分。

3.自觉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积5 分。

4.为基层社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协助解决困难、问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帮扶困难群体等,根据实际情况,每件积5-20 分。

5.撰写、提供代表履职相关的宣传稿件或新闻线索,在区级以上平台发表的,每篇积5-20 分。

代表如有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等情况,经调查属实,1、2项不得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基于代表之间的差别,为兼顾公平,同时考虑到进一步提升代表议案、建议质量的需要等,对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其他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工作和活动,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参考另行记录,不积分。

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按照党员领导干部五级示范引领工作要求,到本人所联系街道、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参加代表活动并做好履职记录,不实行积分管理。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以及代表个人并非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的,不予积分。

第四章 履职管理登记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的所有履职活动都应进行登记,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应认真做好区人大代表履职的登记工作。

(一)区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如因病、出席上级组织的必须本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及其他活动、出国出境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代表工作和活动的,需书面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出席的,视为缺席。

(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指定专人,按照客观、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登记。

1.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大会、参加常委会会议,以及办公室组织的人大代表活动情况;

2.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登记人大代表参加本委组织的学习、会议、三察(查)等活动情况;

3.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登记人大代表出席大会、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区人民法院庭审、参加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活动、参加代表建议督办,以及有关单位通过本委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

4.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负责登记人大代表进站履职、参加履职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以及联系选民群众、为人民服务等情况;

5.区人大代表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反馈本人履职情况,以便完整记录各项工作和活动;

6.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登记,包括时间、地点、活动内容、代表所在联络站等要素。

7.区人大常委会探索代表履职信息化管理,建立代表履职电子档案。

8.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的情况每半年向代表所在代表小组反馈一次,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按实际情况填写《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计算积分、登记有关情况。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统一汇总后,当年12 月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委员会,经整理核实、汇总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在次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视情况向全体人大代表予以通报,或通报人大代表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开展工作、组织活动与登记工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如实记录、汇总代表履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完善的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为代表履职管理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第五章 履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区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对于执行职务不积极、履行职责不到位、联系群众不及时等现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醒、告诫等办法予以纠正。

(一)书面提醒。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委员会书面告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

1.年度履职被扣2 分及以上的;

2.年度履职积分明显低于所在代表小组平均水平或低于60分的;

3.选区选民对报告履职情况的区人大代表进行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到场选民总数25%的;

4.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的。

(二)告诫谈话。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分管副主任进行告诫谈话:

1.不履行法定义务,有违社会公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调查属实的;

2.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的;

3.一年内未参加联系选民群众活动的;

4.一届内无特殊原因不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的。

(三)劝辞代表职务。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区委组织部门或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委员会劝辞代表职务:

1. 连续两年被书面提醒或经告诫谈话且无明显改正表现的。其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代表资格;

2. 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3. 因工作或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罢免代表职务。符合代表法关于依法罢免职务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罢免的相关工作程序。

(五)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及代表资格终止,按代表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因公派出国出境、赴外地工作、学习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履行职务达不到要求或长期无法履职的,可不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处理方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如累计时间已超过2 年的,可建议本人辞去代表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对履职积极、成绩突出的代表予以表彰,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区人大代表的综合履职情况将作为连任提名推荐、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独山子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履职积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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