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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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师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师办发 〔 2022 〕 16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3 ”企业集团:

《十二师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师党委常委会 2022 年第 8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二师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十二师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兵团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 2021 〕 126 号)以及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凡纳入师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师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符合“上级有要求、师团有需求、财力能保障、技术可实现、平台需共建、数据须共享”总体方向,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顶层设计,整体谋划,依据财力等因素可分步、分年实施,严禁拆分包,化整为零。

第七条 师党委电子政务和数字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师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师党委电子政务和数字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到师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有关单位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做好分工:

(一) 师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审批局发挥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联席机制作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报告初步审核;

(二) 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三) 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

(四) 机要保密局(密码管理、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测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商用密码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 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资金安排、拨付;

(六) 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

(七) 师本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需要团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担、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审批,并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师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团场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团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师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八条 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论证审核工作。

第二章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依托兵团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建设孤立政务信息系统。

第十条 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 中央和国家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 落实兵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 深化“互联网 + 政务服务”、“互联网 + 监管”、“互联网+ 公共资源交易”,推进“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四) 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 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 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 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 未部署到兵团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兵团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 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务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 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 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 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 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入兵团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十二师节点),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师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智慧十二师”、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师“十四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智慧十二师”建设等规划进行衔接。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全师相关规划。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采用集中申报方式,于每年 7 月 1 日前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通过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同时提交申报材料,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把关。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即时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前,应就项目建设内容、功能设计等与行政审局批沟通。行政审批局应组织进行预审,对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等进行审查,指导、协助项目申报单位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优化建设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任务、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 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来源。 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等。

第十九条 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下同)、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

(章)。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一) 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有明确要求的;

(二) 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三) 总投资不超过 2000 万元的。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

(二) 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三) 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 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考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利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投资概算等进行论证审核,按程序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需报师党委审定的重大项目,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报师党委同意后按程序批复。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师财政局根据审核批复意见,将项目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确认实施的项目进行预决算审核及造价。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但因国家和兵师党委有明确要求建设或确需开展项目续建、运行维护,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范围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党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大额资金提交师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着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确立项目牵头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提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过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 10%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 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 3 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需将验收情况通过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备。

建设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信息资源共享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有关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建设单位新增项目。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兵师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次年度该项目建设单位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不受理提供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申请。

第三十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兵团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加强电子档案应用。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按照师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十条 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 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 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

第四十一条 财政局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大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保障力度,合理安排资金,规范经费管理。凡列入政务信息化的建设、运维服务等项目,立项后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财政局。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四十四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 12 至 24 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自评价。运维主管部门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度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全师各部门(单位)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师国资委监管企业可参照兵团国资委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执行相关项目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师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审批备案制,每年 11月中旬前,将次年拟建项目清单报师党委电子政务和数字产业发展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师党委电子政务和数字产业发展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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