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堤防运行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新水厅〔2022〕58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水利局,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各流域管理单位,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为加强堤防运行管理,保障堤防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结合实际,自治区水利厅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堤防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组织管理、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管理设施、经济管理、监督管理等 7 项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水利厅
2022 年3 月14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堤防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堤防工程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提升堤防工程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区堤防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堤防工程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 级及以上堤防工程的运行管理,4、5 级堤防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所称堤防,是指为防止洪水(或风暴潮)侵袭,河湖周边修建的挡水建筑物,主要包括河堤、湖堤、防护堤和城市防洪堤,渠堤、水库围堤除外。
第四条 【责任、任务】 堤防管理单位承担堤防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堤防工程的日常巡查检查、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日常管理工作。堤防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责任,负责所管辖的堤防运行管理监督指导。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堤防防洪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 【三个责任人 】堤防运行管理应建立并落实运行管理、防汛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
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人由堤防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堤防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堤防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管理原则 】堤防运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保护对象尤其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加强日常维护和险工险段的加固,坚决守住标准内洪水堤防不决口、人员不伤亡的底线。
第七条 【管理内容 】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管理责任;加强教育培训;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堤防度汛方案调度运用。
四、对工程进行检查、监测,收集整理水情、雨情、工情,并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做好日常管理和度汛等工作。
五、对工程进行维修养护,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六、定期组织开展堤防工程隐患排查和安全评价,做好依法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堤防管理单位应规范堤防运行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管理要求】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程的设计标准和实际情况,编制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工程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 信息登记 】堤防运行管理实行工程信息登记制度,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在“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中堤防工程模块进行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变更;堤防主管部门应对登记的信息逐级审核。
第十条 【管理体制 】堤防管理单位的管理体制顺畅,责权明晰,责任落实;管养机构健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应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 堤防管理单位应设置工程检查、维修养护、档案管理等关键技术岗位,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二条 【管理制度】 堤防管理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制度上墙,各项制度落实。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 堤防管理单位要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和水文化建设。做到领导班子团结,职工爱岗敬业;积极组织职工文体活动;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护和安全的宣传教育,积极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 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技术、专业技能培训,职工年培训率不低于50%。原则上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 次。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检查检测、维修养护、防汛抢险以及穿(跨)堤建筑物等技术档案;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技术资料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高。
第十六条 【工程环境和管理设施】 堤防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绿化程度高,水生态环境良好;管理单位庭院整洁,办公、生产、生活环境优美;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有序。
第十七条 【确权划界】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划定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办理不动产登记证,设置明显、齐全的界桩和标识。
一、工程管理范围
(一)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应包括下列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及管理用地: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护岸控导工程及护堤地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穿堤、跨堤及临堤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
(二)护堤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护堤地沿堤防走向布置。
2.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开始起算,设有戗堤、护脚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护脚或防渗压重铺盖坡脚线开始起算。
3.护堤地宽度可参照下表规定的数值确定。现有护堤地宽度大于表中数值的,宜维持现状。
护堤地宽度
4.河(湖)堤临水侧护堤地宽度可结合河道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5.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应根据地形特点,按堤线走向适当延伸,其长度参照相应护堤地的横向宽度确定。
6.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堤防工程护堤地宽度,根据工程结构断面情况、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经论证可适当调整。
(三)护岸控导工程的护坝地,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护坝地从护岸、控导工程坡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30-50m。
2.与堤防工程分建且超出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护岸控导工程,其护坝地:横向宽度从护岸控导工程的坡脚线起分别向外侧延伸30-50m;纵向长度从工程两端点起分别向上下游各延伸30-50m。
3.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独立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护坝地从工程坡脚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扩展30-50m。
4.河势变化较剧烈的河段,根据工程安全需要,其护岸控导工程的护坝地可适当扩大。
二、工程保护范围
(一)堤防工程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堤防工程背水侧保护范围的宽度应自背水侧护堤地边界线计起,并宜根据工程级别按下表确定。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三)临水侧保护范围,应结合河道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年度自检和考核】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和建议整改落实。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十九条 【堤防检查】 堤防工程检查由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重要的检查应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或主持,检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外观观察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和相应的仪器、工具进行;内部探测宜采用有效的探测技术和设备进行,并应符合《堤防隐患探测规程》的相关规定,堤防工程检查应有清晰、完整、准确、规范的检查记录(包括拍照或录像),每次检查完毕后,应及时整理资料,结合观测、监测资料,编写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检查要求】 堤防工程检查范围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堤防检查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堤防工程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比较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检查内容】 包括堤身外观检查、堤身内部检查、护堤地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检查、堤岸防护工程检查、防渗及排水设施检查、穿(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结合部检查、堤防管理设施检查、堤防抢险设施检查、生物防护工程及景观园林检查等。
一、堤身外观检查
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堤坡: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顺畅,渗漏水量有无变化等。
堤脚:有无隆起、下沉,有无冲刷、残缺、洞穴。
混凝土有无溶蚀、侵蚀、冻害、裂缝、破损等。
砌石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
二、堤身内部检查应根据需要,采用人工探测、电法探测、钻探等方法,适时进行各种堤身内部隐患探测,以检查堤身内部有无洞穴、裂缝和松散体等存在。
三、护堤地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检查背水堤脚以外有无管涌、流土等渗透破坏及异常渗水现象。
四、堤岸防护工程检查
(一)坡式护岸: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现象,护坡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等。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二)坝式护岸:浆砌石护坡坡面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砌缝是否紧密。散抛块石护坡坡面有无浮石、塌陷。土心顶部是否平整、土石结合是否紧密,有无陷坑、脱缝、水沟、鼠洞、蚁穴等洞穴。
(三)墙式护岸: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溶蚀,排水孔是否正常。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四)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面是否平顺,护脚有无冲洞。
(五)河势有无较大改变,滩岸有无坍塌。
五、防渗及排水设施检查
(一)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渗漏水量和水质有无变化。
(二)排水设施:排水沟进口处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出口有无冲坑悬空。减压井井口工程是否完好,有无积水流入井内,减压井、排渗沟是否淤堵,排水导渗体或滤体有无淤塞现象。
六、穿(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结合部检查
(一)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结合是否紧密。
(二)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的结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有无阻塞现象,穿堤建筑物变形缝有无错动、渗水。
(三)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结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
(四)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与堤防的结合部有无裂缝、沉陷、冲沟;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能否满足堤顶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五)穿、跨堤建筑物有无损坏,能否安全运用。
七、堤防管理设施检查
(一)观测(监测)设施:各种观测(监测)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观测(监测);观测(监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栅或观测房是否丢失或损坏;观测(监测)设施及其周围有无动物巢穴。
(二)交通与通讯设施检查:堤防工程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堤防工程道路上有无打场、晒粮等现象;未硬化的堤顶道路有无交通卡等管护措施;堤顶交通道路所设置的安全、管理设施及路口所设置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堤防工程通信网、视频监视系统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堤防通讯网的可通率是否符合要求;堤防通信设施和通信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三)其他管理设施检查:堤防上的千米里程碑、百米桩、界碑、界标、警示牌、护路杆等是否有丢失或损坏;堤岸防护工程的标志牌和护栏有无损坏、丢失;堤防沿线的护堤屋、防汛哨所、管理房有无损坏、漏雨等情况;亲水平台等景观工程步道、护栏、台阶等设施有无损坏;雕塑、宣传栏等文化设施有无损坏、玷污。
八、堤防抢险设施检查
重点堤段是否按规定备有土料、砂石料、编织袋等防汛抢险料物;重要堤段是否按规定备(配)有防汛抢险的照明设施、探测仪器和运载交通工具;各种防汛抢险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九、生物防护工程及景观园林检查:防浪林带、护堤林带及景观园林的树木有无老化和缺损现象,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等现象;护坡或景观草皮是否被雨水冲刷、人畜损坏或干枯坏死;草皮中是否有荆棘、杂草或灌木。
第二十二条 【经常检查】 主要对堤防外观进行检查。护堤人员应对所管堤段每1-3 天检查一次,堤防工程基层管理组织(班、组、站、段)应每10 天左右检查一次。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1-2 月组织检查一次;汛期应根据汛情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可分为汛前检查、汛期检查、汛后检查及凌汛期检查等。汛前、汛后应进行一次堤防工程检查,遇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当汛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凌汛期间,当河面出现淌凌或岸冰,应对流冰密度及岸冰长度、宽度等每天观测1-2次,当出现封河时,对封河段每天观测应不少于1 次。
一、汛前检查
堤身断面及堤顶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采用人工探测、电法探测、钻探等方法检测堤身内部有无隐患,外部有无冲沟、洞穴、裂缝、陷坑、堤身残缺,防渗铺盖及盖重有无损坏,以及有无影响防汛安全的违章建筑等。
应重点检查重要堤段,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结合部,新建、改建和除险加固而未经洪水考验的堤段及其他可能出现险情的堤段;对观测、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应进行重点检查。
堤岸防护工程应通过查勘河势,预估靠河着流部位,检查护脚、护坡完整情况以及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当穿堤建筑物的底部高程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其为防洪所设置的闸门或阀门是否能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并能正常挡水。
二、汛期检查
应按防汛指挥机构所规定的巡堤查险内容和要求进行。
三、汛后检查
应检查堤身损坏情况、险情记录和洪水水印标记管护及施测情况,观测(监测)设施有无损坏,堤岸防护工程发生的沉陷、滑坡、崩塌、块石松动、护脚走失等情况。
四、凌汛期检查
除按照汛期要求进行巡堤查险外,还应观测淌凌、岸冰、封河、冰盖等。
第二十四条 【特别检查】 应在发生大洪水、大暴雨、泥石流、有感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情况和发生重大事故后,及时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检查。
一、事前检查
在大洪水、大暴雨、封(开)河等到来前,应检查防洪、防雨、防凌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堤防工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出险的部位和应急预案。
二、事后检查
应检查大洪水、大暴雨、封(开)河、泥石流、有感地震等工程非常运营及发生事故后堤防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损坏情况,并检查防汛抢险物资及设备动用情况,核查最高洪水位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不定期检查】 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不定期地对险工、险段及重要堤段进行堤身、堤基探测检查或护脚探测。主要检查堤身内有无洞穴、缝隙、松土层;水下护脚有无损坏、冲失;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结合部有无缝隙或不均匀沉陷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测】 工程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堤防隐患探测、水下根石(抛石)探测和水位、沉降、渗流监测等。堤防管理单位应结合所辖堤防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程监测部位、监测项目、监测方式及监测频次,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整编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七条 【 维修养护要求 】堤防管理单位应对堤身、堤岸防护工程、穿(跨)堤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进行必要的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状况良好。涉及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措施。
第二十八条 【 维修养护内容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规定,结合检查、监测、安全检测和安全鉴定的结果编制年度维修养护方案,内容应包括:明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量、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经费预算以及验收评价等内容,报堤防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规范齐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检查、巡查及隐患处理记录资料规范;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无钻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在设计洪水(水位或流量)内,未发生堤防溃口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十条 【险工险段管理】 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险工险段的管理,增加对险工险段的检查、监测频次,适时开展对险工险段的安全评价,及时掌握工程运行状况;判别为险工险段的堤防均须录入基础信息数据库,除险加固消除险情后及时在数据库中填报并核销。
第三十一条 【 安全评价 】堤防工程除险加固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进行安全评价,提高加固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 隐患处置 】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养护、修理、加固等措施消除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在除险加固实施完成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安全。
第三十三条 【 改建及扩建 】堤防堤线布置、堤型、防洪标准、堤岸防护工程结构等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或采取报废措施的,应当进行改建、扩建、报废设计,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 应急管理 】堤防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防汛责任制,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宣传,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五条 【 应急预案 】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事故、洪涝、冰冻灾害、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突发性群体事件、水质污染等应急预案(方案)。划分合理的应急响应级别,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演练总结;划分合理的危险源和风险点,建立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及排查清单,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应急物资、设备的数量、规格、质量、存放、管理维护等符合要求,应急物资台账记录完善和账物相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现险情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如实按规定上报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发出应急调度指令。
第三十六条 【防汛度汛】 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管理执行机构健全;准确执行经批准的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或洪水调度方案;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落实。
按规定做好汛前防汛检查;有资料,有清单,有整改落实情况。编制防洪预案,落实各项度汛措施;重要险工险段有抢险预案;各种基础资料齐全,各种图表(包括防汛指挥图、调度运用计划图表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图表)准确规范;及时检查维护通信线路、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各种防汛器材、料物齐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合理;仓库分布合理,有专人管理,管理规范;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报废、更新超储备年限物资,防汛物料质量符合要求,器材性能可靠;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且帐物相符,无霉变、无丢失;有防汛物料储量分布图,调运及时、方便。
险情发现及时,报告准确;抢险方案落实;险情抢护及时,措施得当。
第三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河道滩地、岸线开发利用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情况清楚;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第三十八条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已建成运行的穿堤闸涵、桥梁、渡槽、管道、线缆及道口管理设施等穿(跨)堤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运管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测与评估,确保建筑物的运用安全,并将检查与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堤防管理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穿(跨)堤建筑物,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许可手续,如穿(跨)堤建筑物报废拆除,由建设单位报堤防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河道清障】 对河道内阻水生物、建筑物的种类、规模、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违规设障现象。
第四十条 【三个责任人职责】 堤防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并落实运行管理、防汛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堤防“三个责任人”即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落实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负责堤防防汛安全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堤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落实堤防巡查管护、防汛管理的经费保障,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应急演练以及防汛安全培训,组织堤防防汛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为堤防管理提供技术指导,指导堤防防汛巡查及日常管护,组织参与防汛检查和隐患排查,掌握所辖堤防安全状况,指导或协助开展隐患治理、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处置及安全与防汛培训等。
三、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人负责堤防的日常巡堤查险,做好堤防日常管护及记录、报送观测信息,坚持防汛值班值守,及时报告工程险情,参加防汛安全培训等。
第四十一条 【水行政管理】 依法开展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巡查,发现水事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及时上报、配合查处工作,工程管理范围内无违规建设行为;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无危害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管理设施
第四十二条 【管理设施内容】 堤防管理设施包括堤防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设施、工程安全监测设施、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生物防护设施及其他管理设施等。
第四十三条 【生产生活设施】 堤防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应遵循便于管理、方便生活、经济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交通设施】 堤防管理交通设施,包括对外交通和对内交通两部分,对外交通,应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抢险需要,沿堤线分段修建与区域性交通系统相连接的上堤道路;对内交通,应利用堤顶或背水坡顺戗台作为交通干道,满足各管区、段与生产、生活区之间的交通联系。内外交通道路应衔接,满足行车安全和通行能力的要求。道路应结合地方特点设置必要的排水、安全、管理及监视等附属设施。
一、对外交通:
(一)应充分利用现有交通道路,合理进行线路调整、改建、扩建。
(二)沿堤线每10-15km 宜设置一条上堤道路。
(三)沿堤防全线,应选择部分上堤道路与附近城镇或密集居民点连接。
(四)上堤道路与堤防工程连接处,应设置上堤坡道,上堤坡道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且上堤坡道不应切割堤身,临河侧上堤道路布置宜减少对行洪的影响。
二、对内交通:
(一)堤顶结构除满足堤防工程断面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汛抢险运输的需要。
(二)堤顶道路宽度,1 级堤防工程宜满足双车道行车要求;2 级、3 级堤防工程应满足单车道行车要求,并应每隔适当距离设置错车平台。错车平台的间距,应按双向行车的视距要求确定。错车平台的堤顶宽度应不小于6.5m,有效错车长度应大于20m。
(三)堤顶道路沿线可结合工程管理及防汛抢险需要,适当布设停车平台。
(四)堤身断面未达到设计标准或堤身填土沉降尚未稳定时,堤顶道路不宜修筑永久性路面结构。
(五)沿堤顶道路全线应布设堤顶、堤坡的排水设施。
(六)堤顶道路与重要交通道路平交处,应在堤防两端设置限行设施。
(七)堤防不宜作为公路,若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或市政道路,应同时满足堤防工程和公路或市政工程相关设计标准,并明确运行期间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及维护经费来源等。
第四十五条 【通信设施】 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为堤防工程的维修管理、防汛抢险等服务畅通的通讯网络。通信系统应具备语音、数据、图像信息服务及传输功能;应满足信息传输迅速、准确、可靠的要求;通讯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具备与国家及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信、与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内部通信畅通、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传输与共享、与公共通信网的通信等功能。
第四十六条 【排水设施】 按规定各类工程排水沟、减压井、排渗沟齐全、畅通,沟内杂草、杂物清理及时,无堵塞、破损现象。
第四十七条 【标志设施】 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里程桩、禁行杆、限速(重)牌、分界牌、险工险段及工程标牌、工程简介牌等)齐全、醒目、美观,布局合理、埋设牢固。
沿堤防工程全程,应从起点到终点,依序进行计程编码,埋设永久性千米里程碑。每两个里程碑之间可根据需要依序埋设计程百米断面桩;里程碑应采用新鲜坚硬料石或预制混凝土标准构件制作。里程碑顶端根据需要可埋设金属测量标点。
沿堤建造的堤岸防护工程和工程观测设施的观测站或观测剖面,应设立统一制作的标志牌和护栏,并进行统一编号;沿堤防工程全程,两个不同行政区管辖的相邻堤段处和沿护堤地分界线,应统一设置界碑和界标。
沿堤防工程全程,每隔5km,应建造一所护堤屋(兼作防汛哨所)。房屋设计,宜采用标准化结构型式。护堤屋宜建造在堤防背水侧的墩台、隙地或专门加宽的堤顶上。
堤防工程沿线与交通道路交叉的道口,应设置交通管理标志牌和拦车卡。
第四十八条 【生物防护措施】 工程管理范围内宜绿化面积中绿化覆盖率达80%以上,树、草种植合理,宜植防护林的地段要形成生物防护体系;堤(坝)坡草皮整齐,无高杆杂草;堤肩草皮(有堤肩边埂的除外)每侧宽0.5m 以上;林木缺损率小于5%,无病虫害;有计划对林木进行间伐更新。
生物防护措施应满足当地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友好相关要求,促进堤防工程与河道生态、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
生物防护措施的防护效果应满足:消浪防冲,防止暴雨洪水、风沙、冰凌等对堤防工程的侵蚀破坏;保护堤防和护岸工程的基角安全;涵养水土,绿化堤容堤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章 经济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费保障】 堤防政府责任人应落实堤防管理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费用,及时足额保障,满足工程管护需要,维修养护、运行管理、除险加固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稳定,财务管理规范。公益性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堤防管理单位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监督职责】 堤防主管部门应明确堤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堤防安全监督。通过监督检查、督导问责和督办整改等多项措施,加大对堤防运行管理的监管力度,推动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五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堤防主管部门应对下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管理体制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基本支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二、管理责任制情况:管理单位责任人落实及履职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三、堤防工程管理情况:堤防工程检查、维修养护、安全评价、除险加固、穿(跨)堤建筑物管理等,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情况,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第五十三条 【监管方式】 堤防主管部门通过检查、暗访等形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监督效能。
第五十四条 【督导问责】 堤防主管部门应对堤防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履职尽责,严格督导问责。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严重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