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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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2〕3 号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工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 年3 月4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 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设立,由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级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支出方向包括: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建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通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直接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健全完善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机制;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展会、创新活动和业务培训;支持开展志愿者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等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划型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建立项目库,指导监督项目建设,设置绩效目标,具体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地(州、市)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级和下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资金分配办法,对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管理要求。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执行财政部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中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开展志愿者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二条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主要依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业绩、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项目,主要依据融资担保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上填报并通过审核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小微企业新增年化担保额同比增长或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同比下降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补助,并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融资担保机构补助数量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四条 支持开展志愿者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主要依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服务机构数量、服务绩效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中关于支持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建设;支持健全完善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机制;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展会、创新活动和业务培训等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六条 支持健全完善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机制的项目,主要依据当年分配该方向资金总额和以前年度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结余情况,测算分配资金。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总体情况,共同研究调整确定补偿条件和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项目,主要依据奖补资金额度和纳入支持范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等情况,综合考虑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方向和企业规模效益、经济效益、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等方面因素,测算分配资金,避免简单分配。

第十八条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展会、创新活动和业务培训的项目,主要依据参加展会、创新活动和业务培训的企业数量,以及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支持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建设的项目,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当年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支持方向,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因素法分配的,自治区财政厅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第三章“资金分配”的规定,确定下一年度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预计数。

各地(州、市)级财政部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各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分配资金额度、下达拨付资金及其他有关工作。

(三)项目法分配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预算资金下达核拨。

其中,支持健全完善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机制的,具体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财企〔2015〕68 号)规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因素法分配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预算资金下达核拨。

(二)项目法分配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 号)和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向,在全区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报送计划项目。

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财政部将资金预算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是符合法律法规适合公开的项目和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主体,对项目可行性真实性负责,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计划建设项目,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建立资金台账,准确记录反映资金支出,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预算管理规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各地级财政部门。下级财政原则上应将上级提前下达的对下级的转移支付支出预计数编入收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对于上级新增下达的转移支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预算文件后10 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接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 日内下达。其中,未落实到项目、编入待分配的转移支付预算发生调剂,需分解落实到具体转移支付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下达转移支付预算调剂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审核提出指标结转和收回结余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成本、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具体评价指标,要充分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资金支持方向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政策要求,不能完成绩效目标、存在资金安全风险的,要及时调整退出。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绩效目标,指导开展绩效目标监控,确定绩效评价重点和方式,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目标评价,审核汇总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牵头整改存在问题;按要求组织年度绩效自评,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开展复核。

资金使用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将收回相关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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