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墨玉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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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玉县村级 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墨政办规〔2022〕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属有关部门:

《墨玉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经墨玉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3 月2 日

墨玉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墨玉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防疫员数量,按畜禽养殖数量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大小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不少于两名防疫员。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行政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防疫员数量,对所增加的防疫员补贴由乡镇自行解决。

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严格选聘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防疫员聘用条件。

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畜牧兽医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畜牧兽医专业院校毕业人员优先考虑),有相关证书的人员或具有基层畜牧兽医专业工作3 年以上,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初中、高中以上毕业生;年龄在20-45 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为便于畜牧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原则上在本县、本乡镇范围内选聘。

(二)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防疫员由村委会(社区)推荐,经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查合格,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墨玉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

(三)招聘方式。

防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平等、争竞、择优的原则,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

招聘程序:本人报名;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条件者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开展1 期为期7 天的畜牧兽医专业基础知识、畜禽疫病防治基础知识以及畜禽免疫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动物防疫员”上岗证;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和被聘用的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备案并上报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聘用期一般为1 年,到期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五条 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通知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聘用未取得《墨玉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聘用防疫员结束后,须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运行

第七条 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积极开展畜牧业和动物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落实责任区域内的动物免疫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佩带牲畜耳标,录入、上传无纸化防疫系统,填写、报送免疫信息等。

(三)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临栏产地检疫具体操作,查验免疫情况,以委托单位及检疫员的名义出具产地检疫申报单等。

(四)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发现动物疫情时,按照疫情报告的程序及时上报疫情,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落实责任区的消毒消杀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六)做好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死亡原因分类统计、死亡畜禽流向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无害化处理等。

(七)协助责任区村委会(涉农社区、场)做好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本行政村(涉农社区、场)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调查、统计、报送等。

(八)落实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九)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应及时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十)积极落实所参与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安排的畜牧兽医服务活动。

第八条 “四员”运行模式

“四员”指防疫员兼职保险公司协保员、银行协贷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相关企业)服务员的统称。

(一)工作目标。 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统筹,将动物防疫、保险理赔、金融协贷、兽医服务植入到政府管理体系,进一步发挥“四员”模式,促进社会化服务进程,提升防疫人员待遇报酬。

(二)工作机制。 由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管理,通过引导防疫员有偿参与到保险业、银行业、兽医社会化服务、养殖企业以及养殖户,扎实推进疫病防控、饲养管理、动物诊疗及品种改良等工作,充分调动防疫员工作积极性,增强养殖户投保意识,做到应保尽保;提升养殖户畜牧发展信贷政策,提高畜禽产业抗风险能力。

(三)防疫员“四员”职责。

1.村级协保员岗位职责。将防疫员纳入畜禽保险体系,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协同现场勘察人员共同勘验现场、鉴定死亡原因、收集农户资料、协助提供所有理赔所需证明文件和材料,保险公司按照每参保1 只羊提成2 元、参保1 头牛提成10 元,参与理赔全过程1 只(头)羊/牛提成10 元的标准为防疫员发放补助。

2.银行信贷员岗位职责。将防疫员纳入金融机构信贷业务队伍,协助银行做好贷款业务拓展和政策宣传工作。防疫员对辖区养殖农户进行梳理摸排,做好畜牧养殖贷款需求的农户进行建档,与银行对接联系、准备资料,承担放贷、用贷服务监督工作,保障贷款安全,促进产业发展,按照贷款金额的5‰计算提成。

3.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相关企业)岗位职责。将防疫员纳入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代表服务组织为养殖户开展疫病防疫、品种改良、疫病诊疗、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服务组织根据工作量给予防疫人员每人每月支付不少于1000 元的劳动报酬。

(四)管理职责。 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企业植入”的防疫员(四员)管理原则,企业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四员”管理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做到以岗定员、责任到人、专职专用。做到每日有考勤,每周一例会,每月一培训。同时,发挥自身综合协调职能,统筹做好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相关企业)与防疫员之间各项工作衔接,确保服务报酬落实到位。

2.农业农村局职责。建立防疫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每周有调度、每月有考核,每月有评估,对防疫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补齐风险短板,守住动物防疫的底线,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

3.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相关企业)岗位职责。根据本行业业务需要,积极与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服务事项开展好业务培训、指导服务等相关工作,不断提升“四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项服务工作要避开动物疫病集中免疫等重点疫情防控节点,如急需开展的服务类工作,必须取得防疫员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聘用和考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防疫员签订《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附后),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防疫员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防疫员实行每月考评制度。每月由辖区畜牧兽医站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附后),对防疫员进行考评,并将每月考评情况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半年或年终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情况,将平均得分低于70 分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防疫员名单,通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 补助经费及管理

第十一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由国家、自治区财政、地区及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其他补助经费由“四员”承担服务机构按照服务事项给予兑现。实现“政府主导、部门监督、统筹运作、合同管理、承诺服务、绩效挂钩、奖惩兑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防疫员政策补助经费按每人每年不少于10860 元(每月905 元)标准执行。其余部分由购买服务的社会化组织承担。

第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防疫员补助经费发放明细表上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四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的申报及发放程序。防疫员补助经费每月兑现一次。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防疫员名单及工作考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给防疫员。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通过对全年工作进行总评,分别选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取得优秀和合格的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进行解聘辞退或脱产强化培训。具体标准为:

1.总评成绩为95 分以上的评为“优秀”。

2.总评成绩为85 分94 分之间的评为为“合格”。

3.总评成绩为70 分84 分之间的的评为为“基本合格”。

4.总评成绩为70 分以下为不合格,辞退出防疫队伍。

第七章 解聘办法

第十六条 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连续警告2 次的或特殊原因不能担任的,予以解聘。

1.不报、瞒报或迟报动物疫情的,警告一次的。

2.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个月)影响正常工作的,警告一次的。

3.被畜禽养殖场(户)投诉不履行职责,警告两次的。

4.当年所负责村(辖区)集中免疫抗体检测两次均不合格的。

5.被聘用的防疫员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身体健康问题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相关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 年4 月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 月4 日,由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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