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十二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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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二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

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师办发〔 2022 〕 13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二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十二师2022 年第 1 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15 日

第十二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

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 2019 〕 116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 2020 〕 51 号)精神,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监管和严格保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新兵办发〔 2020 〕 51 号),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十二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首先对十二师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十二师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治区、兵团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治区和兵团统一安排部署,十二师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自治区、兵团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及河流、湖泊、湿地、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配合收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或者政策性文件、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开展师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十二师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兵团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面积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或质量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管理或保护等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

(三)开展师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十二师组织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兵团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四)开展师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十二师组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湿地、草原开展权属争议调处,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兵团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地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十二师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兵团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师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十二师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依据《办法》,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开展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要求

从 2021 年起,利用 3 年时间基本完成十二师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023 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十二师全部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一) 2021-2022 年。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十二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同时,启动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自治区、兵团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本级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批次开展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师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与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衔接。

按照兵团自然资源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第十二师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培训,同时选取辖区内条件比较成熟的 2个水库,开展十二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形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锻炼工作队伍。

(二) 2023 年。 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第十二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十二师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 2024-2025 年。 在基本完成十二师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对十二师辖区全部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在十二师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与草原局)。 负责实施指导十二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十二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及团场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审核、确认,争议调处工作,办理师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审批资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二)师财政局。 负责统筹保障十二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三)师生态环境局。 负责提供与十二师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政策性文件。配合做好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成果核实、登记内容审核等工作。

(四)师水利局。 提供与水流、水库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及成果审核确认。

(五)各团场。 配合开展本团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配合做好本团场内自治区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开展本团场内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及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落实主体责任。 师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支撑十二师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科学安排部署,合理有序开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 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督促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及时发现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以师为主导,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

积极配合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十二师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与地方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交叉重叠时,要主动与相关地(州、市)协商确定解决办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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