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8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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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

兵退役军人局发〔 2022 〕 6 号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28 部门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人军属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兵团党委组织部

兵团党委宣传部 兵团党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兵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兵团教育局

兵团公安局 兵团民政局

兵团司法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自然资源局

社会保障局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兵团交通运输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和旅游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信访局

兵团工商业联合会 兵团军事部参谋部

兵团军事部政治工作部 兵团军事部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新疆通信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

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4 日(此件主动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人军属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扎实做好优待工作,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 2020 〕 1 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三条 优待工作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坚持国家和社会相适应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待遇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第四条 兵团来源于军,与军队同根同源,有着寓军于民的特殊体制优势,在兵团做好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尤为重要。

第五条 自治区当地优抚对象在兵团各级辖区内可享受符合相关政策的有关优待优惠。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一节 荣誉激励

第六条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兵团和军队相关部门在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优抚对象致慰问信。

第七条 师市、团场每年集中组织新兵入伍欢送仪式和老兵退伍返乡迎接仪式。

第八条 各级举行的重大庆典或纪念活动,承办单位按一定比例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

第九条 团场级以上在编写史志成果时,要将参战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退役后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等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载入其中。

第十条 兵团各级给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

第十一条 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国防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第十二条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 , 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和精神,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拥军氛围。

第二节 生活优待

第十三条 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与国家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四条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第十五条 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逐级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

第十七条 逐步完善兵团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的就业创业政策,落实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第三节 养老优待

第十八条 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为集中供养的鳏寡孤独、患病卧床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级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第二十条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第四节 医疗优待

第二十一条 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师市、团场须设置至少一家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随军随队且无工作、无收入的军人配偶和未满18 周岁军人子女,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所需资金列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兵团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组织优抚医院和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 “ 三属 ” 、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第五节 住房优待

第二十七条 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第二十八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 , 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租住公租房时根据家庭收入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第二十九条 对居住连队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兵团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第六节 教育优待

第三十条 学前教育阶段,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师市、团场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在师市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师市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驻地在团场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给予录取优待。

第三十二条 烈士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批次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当优先录取。

第三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级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按照当地随迁子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第三十五条 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三十六条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第三十七条 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七节 就业优待

第三十八条 兵团各级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师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一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符合国家、兵团相关政策的,可设置专门职位(岗位)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聘),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四十二条 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及培训服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三条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的军士由政府协助就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兵团就业安置政策,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和扶持自主择业创业,确保随军家属妥善安置。

第四十五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役满 12 年;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 5 至 8 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第八节 文化交通优待

第四十七条 兵团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 , 按规定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以及 “ 三属 ” 设立优先窗口和绿色通道,并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第四十八条 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和 “ 三属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 , 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 , 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 50%的优惠。

第四十九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 “ 三属 ” 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兵团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持有效证件在兵团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九节 其他社会优待

第五十条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第五十一条 鼓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依法为其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十二条 鼓励兵团各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 , 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 , 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第五十三条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优待证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第五十四条 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提倡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部署,逐步为退役军人和 “ 三属 ” 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待遇的有效凭证。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待遇,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待遇。

第五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优待证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督导考评

第五十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评范围,作为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典型,研究解决问题。

第六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优待工作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评估,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年度优待落实情况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表彰奖励相关规定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核查,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优待待遇,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回。

第六十三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待遇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其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明确当前一个时期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并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五条 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职责,按照职能有效落实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制定优待相关政策,更新调整优待目录清单并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兵团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面向退役军人招录公务员工作。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拥军优属宣传、选树优抚对象典型工作。

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退役军人安置的入编工作。

兵团党委党史研究室(兵团志办公室)负责督导落实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名录、事迹载入史志工作。

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国资委监管企业做好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文化旅游交通等优待项目的制定和优惠减免工作。

兵团教育局负责指导做好教育优待措施的落实工作,指导做好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相关工作。

兵团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退役军人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兵团民政局负责指导服务行业做好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养老优待工作。

兵团司法局负责指导落实法律援助服务优待工作。

兵团财政局负责指导做好优抚经费的预算及相关保障工作。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优抚对象相关优待政策落实工作和面向退役军人招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队职工工作。

兵团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做好优抚对象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优抚对象交通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化机构、设施和景区等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确定并指导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优待政策工作。

兵团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兵团信访局负责配合做好信访接待和政策解答等相关工作。

兵团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加强吸纳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工作。

新疆通信管理局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电信企业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负责指导各类银行及相关单位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负责做好优抚对象相关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优抚对象相关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驻兵团辖区部队及相关部门配合兵团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优抚对象的政策落实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各师市可在兵团优待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优待目录清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八条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第六十九条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办法有关优待。

第七十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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