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十二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师发〔 2022 〕 2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3 ”企业集团:
《第十二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师党委五届二次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第十二师
2022 年 2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十二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8 〕 19 号),《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兵党办发〔 2019 〕 43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十二师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十二师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要围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持企业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高新科技优先、效益就业优先、环保低耗(符合环保产业政策)优先、集聚人口优先的原则,突出加大产业链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国际国内产业链对接融合,建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政策,符合第十二师产业规划,在师管辖区域或指定区域内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或在十二师出资承包、租赁期限在5 年以上的企业,并在师内列入统计口径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为基础,十二师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0 年本 ) 》(国家发改委2021 年第 40 号令)的项目
“七大支柱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食品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商贸物流产业、文化旅游与大健康产业。
“五个一”工程: 一辆汽车、一部手机、一个机器人、一架无人机、一台平板电脑。
“千百万”工程: 养殖 1000 万羽禽类、 100 万头生猪和 10万头牛”打造现代畜牧业全产业链。
第三章 招商优惠政策
第五条 招商引资政策适用条件(一) 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师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师、不改变在师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在师投资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签订《投资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和履行约定的条款。(二) 招商引资投资项目还应达到“两符合”、“两具有”和“四个有利于”的要求:即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政策,符合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具有较好的市场效益和前景;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就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第六条 税收政策
(一) 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霍尔果斯、喀什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1 〕 27 号,政策执行期限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31 日)
(二)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1 〕 23 号,政策执行期限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三) 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 5 年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五年内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 2010 〕 105 号)
(四) 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新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健康产业机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 77 号)
(五)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用水、用气等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16 〕 51 号)
(六) 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经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快件运输车辆,享受收费公路“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车辆通行费,降低快件运输成本。(《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16 〕 92 号)
(七) 节能降耗奖励政策。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256 号)
(八) 上述税收政策到期后,按国家及兵团的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七条 土地政策
(一) 关于降低土地取得费用成本、实行灵活供地方式和土地差别化政策、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等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兵团国土资源局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意见指南》(兵国土资发〔 2017 〕 25 号)执行。
(二) 光伏和风力发电用地。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方阵的永久建设用地,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 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
1.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2. 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3.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已办理过用地手续,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4.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已办理过用地手续,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八条 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银行法人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分支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类金融机构、金融业服务机构落户十二师,引导各类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设立产业基金,支持师域内电子信息、文旅康养和城市服务、新能源和通航、能源化工、商贸物流、装备制造和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发展壮大。支持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融资,主板上市企业(含北交所精选层上市企业)最高补助 500 万元。具体措施按照《贯彻新发展理念 推进十二师财政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执行。
第九条 “四上”企业扶持政策
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简称“小升规”),满足“四上”企业标准。
(一)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生活性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居民服务业,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 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当年度较上一年度商品零售额增量部分不低于 500 万元的“四上”企业,按 5‰ 的标准给予扶持资金,单个企业资金上限 50 万元。
(四) 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对“个转企”后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扶持资金。
第十条 劳动就业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在社会保险缴费地享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社保补贴标准不超过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100% 为缴费基数计算,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 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保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0 %给予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 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3. 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 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 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政策。 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且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师人社局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个基地给予150 万元奖补资金。对经兵团人社局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个基地给予 300 万元奖补资金。
(四)职业培训补贴。
1. 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新引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校、技校)及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其他省市新引进的劳动力、转移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参加含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型产业等各类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 与企业至少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的人员,可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培训补贴。
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农业项目扶持政策
具体措施按照《十二师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奖补办法》 ,对畜禽养殖修订相关“触发奖励条件”和奖励政策。
(一)生猪生产奖补条件。 年度新建新增商品出栏数达到相应数量并在十二师域内屠宰深加工的。生猪出栏数指育肥出售进入屠宰环节的头数,不包括“仔猪”;养殖场位于非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档案齐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有污染治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入“先打后补”且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列入统计范围的商品猪需具备年度内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主体按要求申报养殖项目,未申报的不予奖补。
(二)肉牛奶牛生产奖补条件。 年度新建新增存出栏达到相应数量并在十二师域内屠宰深加工的。肉牛出栏数指育肥出售进入屠宰环节的头数,不包括“犊牛”;奶牛存栏数以现场复核组复核意见为准;养殖场位于非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档案齐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有污染治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入“先打后补”且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列入统计范围的商品牛需具备年度内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主体按要求申报养殖项目,未申报的不予奖补。
(三)肉羊生产奖补条件。 年度新建新增存出栏达到相应数量并在十二师域内屠宰深加工的。肉羊出栏数指育肥出售进入屠宰环节的头数,不包括“羔羊”;养殖场位于非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档案齐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有污染治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入“先打后补”且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列入统计范围的商品肉羊需具备年度内师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主体按要求申报养殖项目,未申报的不予奖补。
(四)肉禽蛋禽生产奖补条件。 年度新建新增存出栏达到相应数量并在十二师域内屠宰深加工的。肉禽出栏数指育肥出售进入屠宰环节的羽数,不包括“雏禽”;蛋禽存栏数以现场复核组复核意见为准;养殖场位于非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档案齐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有污染治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入“先打后补”且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列入统计范围的商品肉禽需具备年度内师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主体按要求进行申报养殖项目,未申报的不予奖补。
(五)能繁种畜奖补条件。 一是种畜须从取得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种畜在许可范围内)的种畜场购进;二是有种畜系谱资料;三是有动物产地检疫证,且用途为种用;四是购进种畜必须用于生产种畜或育肥商品畜。
(六)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发展饲草料规模化生产,加快饲草料基地建设, 2021 年种植面积达 5 万亩, 2025年稳定在 10 万亩以上。青贮饲料亩产 5 吨、收籽玉米亩产 1000公斤、苜蓿等其它饲草亩产 500 公斤(干草)以上,且饲草料用于十二师辖区内养殖,凭相关票据,对种植饲草料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按每亩 220 元的标准进行奖补(优质苜蓿享受国家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七) 按照十二师统一规划,对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畜牧养殖用地由团场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兵团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70%执行。企业可自行选择租赁、出让或先租后让的形式取得土地,租赁土地在企业投产后可享受 20 年租赁费返还。
(八) 在十二师辖区内注册并投资养殖和畜产品加工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建设标准化圈舍及加工厂房,按猪舍每平米 300 元、牛舍每平米 300 元、禽舍每平米 400元、加工企业厂房每平米 6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九)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用于发展养殖和畜产品加工的银行贷款,给予两年 50% 贴息。
(十) 对投资亿元(含)以上的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参照工业项目总部经济政策执行。
(十一) 对新认定的兵团级、国家级龙头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二) 引进的畜牧养殖及畜产品加工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兵团畜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三) 对辖区内的养殖及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技术培训、防疫、检疫等公共服务,对技术培训费用给予 50%的补贴。
(十四) 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道路、用水、用电工程优先安排建设,对养殖业用水用电,按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收取。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扶持政策(一)工业项目落地奖励
1.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亩均投资 200 万元以上,经认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 1% ,最高 2000 万元人民币奖励。
2.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亩均投资 200 万元以上,经认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 1% ,最高 2000 万元人民币奖励。
3. 奖励金额依据政策兑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以人民币形式兑现。
4. 旅游业和农业不用于市场化销售的基础设施投入类项目参照工业项目落地奖励政策执行。
(二)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 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美元(外资项目)或 5 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含)以上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 200 万元以上,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纳税贡献、产业带动能力等情况,可相应给予项目厂区红线以内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招拍挂”基准地价金额的 100% 。
2. 对满足“工业项目落地奖励”条款项目,同时满足“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三)产业链引进政策
工业龙头企业(不含园中园、孵化器运营企业)新引进产业配套企业或补链型企业的,按其引进企业对师级财力贡献的 20%额外给予该龙头企业奖励,时间不超过 5 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本政策与“以商招商”政策不重复享受,龙头企业可二者选其一兑现。
第十三条 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一) 经认定新设立并达到师级贡献要求的单个总部企业可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即从设立第一年起,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对师级财力当年贡献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每年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 50% 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 8 年。如 8 年内有未达到对师级财力贡献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求的,则当年不得给予奖励。
(二) 经认定新设立的单个总部企业租用、购置办公用房的,租赁最高按每平方米每天补助 0.5 元,购置按每平方米补助 1000元给予一次性办公用房补助,单个总部企业最高可补贴 100 万元人民币,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师级财力当年贡献部分的 70% 。
(三) 加大工业总部经济招引力度。为鼓励新招引项目尽快形成师内财力贡献,对按约定时间建成且符合要求的工业项目,其项目总部迁至师域 5 年内,且每年对师级财力贡献 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前两年最高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 100% 以及后三年最高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 50% 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四) 在十二师投资运营总部经济大楼或孵化器的企业,总部大楼内部所有企业综合对师级财力贡献超过 100 万元(含)的,每年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 30% 给予运营方经营贡献奖励;超过 500 万元(含)的,每年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 40% 给予运营方经营贡献奖励;超过 1000 万元(含),每年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 50% 给予运营方经营贡献奖励;超过 3000 万元(含)的,每年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 60% 给予运营方经营贡献奖励;超过 5000 万元(含),每年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 70% 给予运营方经营贡献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 5 年,如 5 年内有对师级财力贡献达到不同档次的,按相应档次奖励;有未达到对师级财力贡献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求的,则当年不得给予奖励。
(五) 对“单个总部企业奖励政策”和“运营总部经济大楼或孵化器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在计算总部经济大楼或孵化器奖励金额时,扣除大楼内已享受“单个总部企业奖励政策”相关企业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 师外建筑企业迁入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在师内注册落户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 50 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迁入师,在师内注册落户的建筑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 20 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迁入师(含新注册),在师内注册落户的建筑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 5 万元。
(二) 师内建筑企业(含新迁入、新注册、本地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升级为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 30 万元,升级为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 10 万元。
(三) 师内建筑企业(含新迁入、新注册、本地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到 10 亿元以上,给予奖补资金 30 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 5 亿元以上,给予奖补资金 10 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 2 亿元以上,给予奖补资金 5 万元。
(四) 师内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给予奖补资金 100 万元;获得国家 AAA 级文明工地称号的给予奖补资金 50万元;获得自治区(兵团)级优质工程称号的给予奖补资金 30 万元;获得自治区(兵团)级文明工地称号的给予奖补资金 10 万元。同一工程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企业,按最高奖项给予奖补,并在招投标技术标中给予加分。
(五) 鼓励师内招商引资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师新注册建筑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选定师建筑企业承接其工程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结算金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 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工程项目结算金额 1‰的奖补。
本扶持政策奖补适用于注册地在十二师辖区内,已纳入十二师统计名录库及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库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企业完成的建筑业产值须经过师统计局认定。
第十五条 鼓励创新扶持政策
支持企业培育创新能力,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创新人才服务基层,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实施科技公关和成果转移转化,加大科学普及力度。具体措施按照《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十二师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执行。
师域企业采购师域范围内非本企业关联单位产品(煤炭、能源除外)及服务进行就地转换或利用师域范围内工业固体废弃资源进行综合处置利用,经工信局认定,年交易额达 200 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当年采购额的 1% 给予采购单位奖励,以后年度给予超过上年度采购额部分的 0.6% 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 万元。其他具体措施按照《十二师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 23 条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服务业项目落地奖励
1 .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比照工业类企业政策,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 / 亩(物流业不低于 200 万元 / 亩),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认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 1% ,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奖励。
2 .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比照工业类企业政策,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 / 亩(物流业不低于 200 万元 / 亩),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认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1% ,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奖励。
3 . 奖励金额依据政策兑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以人民币形式兑现。
4. 社会资本投资的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卫生等服务业项目均可享受政策。
(二)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 . 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美元(外资项目)或 5 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含)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 亩(物流业不低于 200 万元 / 亩),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纳税贡献、产业带动能力等情况,可相应给予项目厂区红线以内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招拍挂”基准地价扣除国家和兵团规定计提基金后金额的 100% 。
2 . 对满足“服务业项目落地奖励”条款项目,同时满足“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的以及“新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3. 社会资本投资的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卫生等服务业项目均可享受政策。
(三)商贸物流业扶持政策
1 . 支持辖区大型商品市场转型升级。 对辖区大型商品市场,每年该市场及所属商户(十二师注册登记纳税)综合对师级财力贡献的 50% ,连续五年用于扶持该大型商品市场发展。相关资金由市场运营方直接用于引进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商户、企业,包括直播带货、租金补贴、装修补贴、设备补贴、贷款贴息、相关人才自主发展补贴等。同时根据各市场对师级财力贡献,采取阶梯式激励机制,每年师级财力贡献低于 500 万元 ( 不含 ) 的大型商品市场,运营方用于市场运营本身的宣传、人才引进、运营补贴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 5% ,每年师级财力贡献低于 1000 万元 ( 不含 ) 的,运营方用于市场本身的宣传、人才引进、运营补贴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 10% 。每年师级财力贡献低于 2000 万元 ( 不含 ) 的,用于市场运营方本身的宣传、人才引进、运营补贴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15% ;每年师级财力贡献高于 2000 万元(含),用于市场运营方本身的宣传、人才引进、运营补贴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 20% 。
2. 支持物流业提档升级。 在十二师辖区注册的新晋升国家 3A 、4A 和 5A 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十二师辖区注册被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 / 亩且预期年实现税收达到 8 万元 / 亩以上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可按工业项目用地基准价“招拍挂”。
3. 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发展。 对实施统一收银并成为限额以上商业综合体,参照总部经济大楼奖励政策,按其每年综合对师财力贡献标准给予不同档次奖励。
4. 支持商业集聚街区发展。 提升商业街区(含商业步行街、美食街)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开展改造提升,对街区开展统一服务标准制定、整体品牌宣传、促销活动、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平台建设,年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对商业街区(含商业步行街、美食街)等经营主体当年相关投入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街区开展基础设施改造的,年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对商业街区(含商业步行街、美食街)等经营主体当年相关投入的 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兵团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0万元。对经营限额以上商户 50 家(含)以上且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商业集聚街区,给予集聚街区运营方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5. 支持发展夜经济。 夜市运营方实施统一收银并成为限额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6. 支持餐饮提质。 对新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国家钻级酒家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7. 支持会展经济。 对申报举办师级及以上规模会议(论坛)等,会期 1 天以上,师以外参会人数 100—200 人,一次性奖励主办方 5 万元,每增加 200 人,奖励金额增加 5 万元。对在举办展览天数 3 天以上, 300 个标准展位以上,师外参展展位不低于总展位数的 30% 的展览企业,一次性奖励主办方 8 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0 个标准展位且师外展位比例达 30% ,奖励金额增加 3 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会展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不重复、不兼得”的原则给予支持。展览企业在师年度举办展会项目达到 3 个及以上,且展会类别(主题)均不相同,累计标准展位达到 2000 个以上(含 2000 个),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举办展会 3 年以上,且展位数量连续两年比上年增长 300 个以上(含 300 个),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 在十二师开发旅游景区,被新评定为国家 3A 级、 4A 级、5A 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补资金 50 万元、 200 万元、 500 万元。已获得奖励的 A 级景区升级,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2.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 50 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 30 万元。
3. 荣获兵团以上美丽乡村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奖补资金 30 万元。
4. 对落地开工且三年内建成的建设面积 2 万平方米(含) -4 万平方米、 4 万平方米(含) -6 万平方米、 6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知名品牌五星级酒店,分别予以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奖励;在 104 团、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新建四星级酒店按每个床位一次性补贴 6000 元,三星级酒店按每个床位一次性补贴 5000 元,其他团场新建四星级、三星级酒店每个床位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次性补贴 2000 元,大床房按两张床位计算。对原有酒店改造升级,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分别奖励资金 50 万元、 200 万元、 500 万元。
5. 对新创建命名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补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奖励。
6. 兵团级的节庆赛事活动,每项奖补资金 20 万元;国家级的节庆赛事活动,每项奖补资金 40 万元。
7. 鼓励疆内外企业在十二师辖区注册旅行社及游客运输、旅游商品开发等涉旅法人企业,对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的,信誉良好且年主营业务额达到 100 万元、 1000 万元、 2000 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分别给予 5000 元、 10 万元、 20 万元奖补资金。
8. 鼓励十二师辖区内旅行社、摄影协会、驴友会、车友会等机构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开展各类特色旅游活动吸引游客,符合相关条件的兑现组团旅游奖励,具体兑现条件和奖励办法,采用“政策漫游”方式,参照同区域组团旅游奖励补贴最新政策执行。
(五)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 对制造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贸易和营销企业,或者联合相关营销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实现销售额增长,年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 10 亿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 对制造业企业将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物流公司,或者联合相关物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物流公司,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 对制造业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科技研发企业,或与大学院所、科研机构组建独立开展科技研发业务的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4. 对制造业企业盘活厂房、仓库等存量资产和土地资源,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5. 对制造业企业将售后服务、安装维护、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后勤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内部配套服务分离,单独设立或者联合相关企业设独立法人的配套服务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十七条 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全面实施好“聚才、育才、用才、爱才”工程,对招引 1 名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才,视同完成 1 亿元招商引资任务,对招引1 名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或其他对十二师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才,视同完成 5000 万元招商引资任务,具体措施按照《全面推进人才强师战略 支撑十二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盘活现有闲置资源
师域外投资方或师域内现有企业盘活已批项目的,视为新引入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以商招商优惠政策
为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专业招商代理机构、中介组织、本地或外来投资企业等第三方参与十二师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大力开展以商招商、以企引企,通过牵线搭桥,成功引进十二师以外的资金到十二师内进行投资,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
(一) 对引进符合本政策项目的第三方,项目实现固投 1 亿元以上,可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1‰ 给予经费奖励。
(二) 广泛吸纳社会力量,成立师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商会,并同十二师密切合作的协会、商会共同助推全师招商引资工作。对提供有效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单个项目总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确实有到新疆投资意向或提交项目建议书)的协会、商会,单个项目奖励 5000 元,单个协会、商会每年最多奖励 10 万元。每年对全师协会、商会及密切合作的协会、商会开展考核排名,对排名靠前,贡献突出的,给予 1—50 万元奖励。
(三) 对在十二师落户并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各类协会(商会)给予每天每平方米 0.5 元办公场所补贴,补助面积上限为 200 平方米。
(四) 经费奖励兑现办法。 1. 满足条件。享受经费奖励的第三方,须事前与十二师商务局或项目属地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且所引荐项目通过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地审核。2. 兑现路径。以招商中介咨询服务费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在审核确定的数额范围内,视中介机构工作情况拨付奖励。
第五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二十条 “政策漫游”制度。根据兵团《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凡是自治区、地(州、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同区域的兵团师都可以借鉴执行。”对于国内其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制订出台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方面的各类优惠扶持政策措施也可以参照借鉴。
第二十一条 凡到十二师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及其雇用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第十二师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由十二师有关部门协调安排。
第二十三条 十二师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凡第十二师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手续,在投资者提供有效资料的前提下,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对口责任实行全程无偿代办、协办或领办,压缩审批时限,跟踪落实直至办结。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兵团办理的各类手续由各行业部门帮助协调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总额在 2 亿美元(外资项目)、 10 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以上工业项目或 20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优惠政策措施。
(一)启动条件
1. 世界 500 强、知名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以及大型央企、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主板上市公司或列入本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目录的产业龙头企业所投资新上的产业项目。
2. 投资总额在 2 亿美元(外资项目)、 10 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以上工业项目;总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新技术类工业项目(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3. 总投资 20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旅游、专业市场、物流、商贸项目。
4. 对师财力贡献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商贸类项目;对师财力贡献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5. 其他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龙头项目。
(二)决策程序
第一步,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引单位申请组织相关产业及政策方面的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第二步,师各产业链招商专班对项目落地可能性进行业务性专题研究,出具会议纪要;第三步,由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落地服务责任及引进考核认定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出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师行政常务会、师党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在建项目同时符合“新、旧”政策的,投资方自选其一享受政策兑现;本政策内涉及各类政策,类型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不重复计算、不重复奖励。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依法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的解释权归第十二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