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市政办规〔2022〕1 号
关于印发《伊宁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边合区、南岸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
《伊宁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伊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 年 3 月 10 日
伊宁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伊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 以下简称 : 应急成品粮油 ) 是指伊宁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建立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 ( 含定额包装 ) 。
成品粮油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油粮权和应急动用权属于伊宁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 “ 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 ” 方式,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各司其责进行管理。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指导、监督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供应,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人民政府决定,会同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启动并实施应急预案。
财政局 负责安排拨付应急成品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保管、轮换、检测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支出及价差损失,并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 负责应急成品粮油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承储企业 承担应急成品粮油的加工筹措、储存保管和轮换的具体工作;具体负责应急成品粮油的运营管理,并对应急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执行市人民政府指令,组织应急加工、保管、配送和调运。
第二章 计划和落实
第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第七条 成品粮油按照 “ 有利于加强调控、有利于应急保障、有利于企业轮换 ” 的原则,可以委托符合规定仓储条件的加工企业代储,须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和承储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协议。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储存方式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程序和办法措施,在加工企业存储的应急成品粮油进行动产抵押,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九条 小麦粉质量为特二等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食用植物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均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采用定额包装方式储存,成品油可采用罐装、定额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包装规格 : 小麦粉、大米最大包装规格为 25 公斤 / 袋;采用定额包装的食用植物油最大包装规格为20L/ 桶。以上均要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和卫生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应急成品粮油。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成品粮油储存仓储条件和配送、销售能力。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
第十五条 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由承储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仓储设施内储存,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地点。
第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必须实行专仓 ( 罐 ) 管理,悬挂 “ 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 ( 油 )” 专牌。承储企业按照 “ 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 ” 的要求,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存要求,认真填报 “ 储备成品粮油专卡 ” ,定期检查分析粮油情况,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的原则提出轮换方案,报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可结合应急需要,对本企业承储的应急成品粮 ( 大米、小麦粉 ) 、食用植物油按照不同批次、保质期限要求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常储常新。
第六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二条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预警,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动用应急成品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动用应急成品粮油须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出现紧急状态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灌装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五条 紧急状态解除后,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利息、费用、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动用应急成品粮油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共同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补贴。
第二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储备库存成本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确定。
第二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贷款按照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成本和实际需要,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经农业发展银行核准同意后办理贷款业务。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严格执行财政厅相关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进行检查。
成品粮油储备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库存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应急成品粮油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伊宁市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