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2〕3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4 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 年 1 月 28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 工程中心 ” )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围绕国家及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以提高自治区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自治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心以自治区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绿色节能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 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 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自治区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 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 面向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 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 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 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 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 根据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 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 承担自治区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 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自治区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工程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 根据申报的建设目标任务及认定批复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建设;
(二) 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 承担自治区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自治区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 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采取适当形式发布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 “ 申报单位 ”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 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自治区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自治区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 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 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 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 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 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 符合相关行业准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区内跨地州、跨行业,以及以区内为主联合区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申请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推荐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论证,重点包括建设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工程中心,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认定未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 5 月 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二)数据初审。 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四)公布结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综合国家部署要求,优先推荐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采用多元化原则,以自有资金和社会投资为主。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符合年度支持方向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政府投资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予以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建设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 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 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 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 五 )对建设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做出重大调整,未及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 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九) 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十) 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工程研究中心 ” 。原自治区工程实验室归入工程中心序列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给予新认定工程中心奖励补贴,支持工程中心建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 2022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新疆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高技〔 2011 〕 2999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