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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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师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师财发〔 2022 〕 33 号

各团场财政局(所),师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直属机

构、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2+3”企业集团科技管理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十二师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十二师财政局、科技局联合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二师财政局 十二师科技局

十二师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十二师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9〕11 号)、《第十二师课题研究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师政研〔2019〕2 号)及兵师有关科技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十二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用于支持十二师科技事业发展,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攻关等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下达资金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师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师财政局负责经费统筹安排及监管,师科技局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跟踪需求,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紧紧围绕十二师党委的决策部署,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向南发展等重大战略部署,以及师确定的重大科技任务,集中用于支持十二师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农业现代化提质增效,重点发展七大支柱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以及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教育卫生、城镇建设等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十二师科技工作目标和任务,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指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别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明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事中和事后评估监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师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审核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会同师科技局研究确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金额;

(二)按照经批准的分配方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审查师科技局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向师报告,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会同师科技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削减或收回专项资金。

(四)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师纪委监委和审计局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师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提交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师审定;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和评价,并向师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的执行。

(五)负责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跟踪检查、绩效评价、验收评价、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配合师纪委监委、审计局和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团场、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公司的科技、财政(务)管理部门受师财政局和科技局委托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辖区内单位项目的申报、推荐;

(二)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的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及预算进行初审;

(三)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师财政局、科技局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五)配合师财政局、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上报评价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制定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二)编制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按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执行已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 按规定权限调剂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逐级上报师科技局。

(六)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及时纠正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师纪委监委和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察和审计检查工作;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列入师科技发展各类科技项目(活动)的支出。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资金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2.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3000 元/人·天(含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 元/人·天(含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为1800 元/人·天(含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 元/人·天(含税)。

会期半天的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照上述规定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规定的的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50%执行。

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参照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20-50%执行。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四条 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一)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二)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间接费用中用于绩效支出的部分,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在项目组研究人员中分配,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绩效支出可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次发放。绩效支出预算的60%按年度平均分配,40%在项目结题验收完之后发放。

(五)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提取业务流程,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项目主管单位有权追回。

(一)未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的,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绩效目标表、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备案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的。

(四)项目执行期因故被终止、撤项的。

(五)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相关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规范等以及其他影响声誉及信用等级的。

第十七条 科研类项目应列间接费用。其他项目中含科研活动的,按科研活动经费预算核定间接费用,无科研活动的项目不得列间接费用。

第十八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项目或项目预算评审或评估、前期调研、论证、咨询、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一)直接费用中除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机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师科技局指导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申报结果整理提出各类计划项目建议清单,组织专家综合(专业)评审和预算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预算建议,研究确定年度拟支持项目及其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执行相关回避要求。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师科技局将年度拟支持项目通过师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文件签批后2 个工作日内),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评选结果公开、透明,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年度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师本级预算草案经师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师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向师科技局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或控制指标。

(二)师科技局根据本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在收到预算指标告知通知后提出分配方案,向师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师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反馈至师科技局,由师科技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十二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程序上报十二师审批,同时抄送或报备师财政局。

(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师财政局在10 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文件,同时抄送师纪委监委和师审计部门,并在印发后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自筹资金、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 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支付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参与单位或课题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参与单位或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师科技局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检查和审计,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师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师科技局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予以审批,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自筹资金、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师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项目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师科技局批准,并报师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结存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单位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应逐级向师财政局、科技局报备研究方向、内容和预算。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统筹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后续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财务验收有关规定准备材料,其中,立项金额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立项金额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提供专项资金决算和辅助明细账。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师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清算小组,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算,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技计划后续支出,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院所、农业发展中心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团场及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各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等内容进行监督;各级纪委监委、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师财政局将会同师科技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师科技局、师财政局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一至三年申请资格,乃至取消申请资格列入黑名单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师财政局、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受师科技局、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的评估、审计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承担专项资金评估和审计的资格,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师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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