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质量评价及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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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

质量评价及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局,各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水平,促进自动监控设备常态化稳定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结合全州实际,制定了《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质量评价及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 年1 月14 日

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质量评价及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水平,促进自动监控设备常态化稳定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 号)、《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 、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 3 -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所有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辖区内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从事第三方运维服务的运维机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运维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依据相关标准及规范,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自运维,是指排污单位未委托运维机构,利用排污单位内部或指定的操作人员,对本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的行为。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运维人员,是指具备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服务能力、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资格证书,从事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运维表单,是指运维人员在运维工作现场,用于记录当次运行维护内容的凭证。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单个点位,是指安装部署在排污单位现场端、对同一个排放口实施自动监控的有关软硬件设施设备,包括采样及预处理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站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九条 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质量评价,主要包括自动监控设备健康度评价、单个点位运维质量评价、排污单位运维能力评价、运维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四个方面。每半年一个评价周期,采取基础分扣减的评分方式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质量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汇总表(试行)》见附件。

第十条 自动监控设备健康度评价,是根据设备使用年限、故障率等情况对每台设备本身正常运转情况的综合评价。每台设备基础分值根据使用年限确定:以设备联网传输数据日期开始计算,使用1 年以内基础分100 分,每多使用1 年,基础分降低5分;设备及采样单元每出现一次故障且修复时间在8 小时内的扣减5 分,每出现一次故障且修复时间在8 小时以上-24 小时之内的,扣减10 分,修复时间每多24 小时加扣5 分,1 个月内多次出现故障,扣减分数累加。

第十一条 单个点位运维质量评价,是对单个点位实施运维行为规范性的总体评价,总体基础分值100 分。主要包括运维表单完整率、有效传输率、设施设备故障次数、日常运维项目完成情况、质量控制措施实施情况、参数设置的正确性、故障期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废液处理八项评价指标。对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指标内容,依权重扣减相应分值,各项指标扣减分值累加。

(一)运维表单完整率指标:每个自然月现场巡检并填写运维表单数量达到或超过4 次,不扣分,每少1 次扣减10 分;虚假填写运维表单行为1 次扣减20 分。

(二)传输有效率指标: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5%以上不扣分,90%-95%之间扣5 分,达不到90%扣20 分;

(三)设施设备故障次数指标:采样单元、各自动监控设备每出现一次故障且修复时间在8 小时内的不扣分,每出现一次故障且24 小时内修复的扣减10 分,修复时间每多24 小时加扣5分,不同设备故障扣减分数累加。

(四)日常运维项目指标:各运维项目未按技术规范中要求的维护周期定期维护,单个项目每缺少1 次扣减5 分,不同运维项目扣减分数累加。

(五)质量控制措施指标: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校准(包括手工校准和自动校准)、校验、标样核查、实际水样比对等质量控制项目,未按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内容和周期实施、或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自动监控设备长期停用重新启用前、或维修更换主要部件后重新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校准、校验或比对工作的,单个项目每缺少一次扣10 分,不同项目扣减分累加。

(六)参数设置正确性指标:各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量程、斜率、截距、计算公式、各项参与计算的参数设置不正确,每出现一次扣10 分,不同参数设置不正确扣减分数累加。

(七)故障维护期应急措施指标: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较长时间不能正常工作时,期间未按规定频次采取人工监测并上报监测结果、或虚假上报监测结果的,每次扣减20 分。

(八)废液处理指标:对于水质自动分析仪器所产生的废液未用专用容器予以回收、未按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无法提供危废处理单据的,一次扣减40 分。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运维质量评价,是对排污单位所有点位运维质量的综合评价。其中自运维排污单位基础分值根据所属持证人员人均运维点位数量确定:人均运维5 个点位及以下的,基础分100 分,人均运维站点数量每增加1 个,基础分减5 分,其中对于仅实施单烟尘或单项污染物的监测点位,每3 个点位按照1 个运维点位计算;依托第三方运维机构运维的排污单位,基础分100 分。基础分扣减其负责的所有运维点位扣减分的平均值,即该排污单位运维质量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运维机构服务能力评价,是对运维机构所承担的所有运维点位运维能力的综合评价。基础分值根据所属持证人员人均运维点位数量确定:人均运维5 个点位及以下的,基础分100分,人均运维站点数量每增加1 个,基础分减5 分,其中对于仅实施单烟尘或单项污染物的监测点位,每3 个点位按照1 个运维点位计算;基础分扣减其负责的所有运维点位扣减分的平均值,即该运维机构服务能力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昌吉州环境监测站或第三方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标定、校准、手工比对等操作时,其系统响应时间、示值误差、准确度、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等指标超出技术规范要求范围的,对应设备健康度扣减25 分,对应单个点位运维质量评价扣减10 分。现场检查标气、标液标签浓度与实际浓度不符、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每发现一次,对应单个点位运维质量评价扣减10 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结果及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按季度或按半年实施的校准、校验等质量保证措施,维护周期内未按规范要求实施的,其扣减分数计入此维护周期内最后一个月的评价结果中。

第十六条 每个系统校验、实际水平比对周期内,如果污染源持续处于停产状态,其比对监测工作可延期进行。

第十七条 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所属县市(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 小时内修复,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第十八条 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 小时无法恢复的,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如实上报监测结果,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4 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 小时;手工监测大气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1 次。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时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至少开展手工比对1 次,备用仪器使用时限超过15 日,排污单位应对备用仪器组织验收并备案。

第十九条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开展一次辖区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质量评价工作,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自行开展的质量评价结果于6 月30 日前、12 月31 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质量评价结果告知有关排污单位、运维人员、运维机构,有关排污单位、运维人员、运维机构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前,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各排污单位及社会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其中向社会公开的运维质量评价结果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运维能力评价结果和运维机构服务能力评价结果两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每年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将运维质量评价结果连续2 年内三次低于60 分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向社会公开,将排污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将第三方运维机构纳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在下一考核评价周期内评价结果有明显提高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剔除。

第二十二条 单台自动监控设备健康度评价内容低于60 分的,由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责令排污单位对该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连续1 年内两次低于60 分的,由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责令排污单位对该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连续2 年内三次低于60 分的,由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责令排污单位更新自动监控设备相关重要组成单元,更新安装的相关重要组成单元配件(包括采样、分析单元设备型号需与验收时提供的环保合格证、质检报告、说明书中明确的规格、型号一致)以达到正常运行要求,并按要求自行组织在线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加大对列入黑名单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承担运维服务的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鼓励排污单位选择实力强,口碑好的运维单位及人员从事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服务。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及第三方运维机构违反技术规范,未按规定要求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等操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质量评价现场检查职责,或参与排污单位、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 年3 月17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质量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汇

总表(试行)附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质量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汇总表(试行)类别 参与评价的设备或指标 基础分 扣减分规则 备注

数采仪

流速计

颗粒物分析仪

二氧化硫分析仪

氮氧化物分析仪

烟气自动 监控设备

氯化氢分析仪

每出现一次故障且修复时间

一氧化碳分析仪

在8 小时内的扣5 分,设备出

温度测量仪

使用时间1 年以内:自动监 控设备 健康度 评价

现故障且24 小时内修复,扣

多次出现故障时扣

减10 分,修复时间每多24 小

减分数累加

采样器

时,加扣10 分

流量计

COD 分析仪

氨氮分析仪

水质自动 监控设备

总磷分析仪

总氮分析仪

PH 值分析仪

水温计

其它已安装的污染物分析仪类别 参与评价的设备或指标 基础分 扣减分规则 备注

运维表单数量达到或超过4次, 不扣分,每少1 次扣减10 分; 虚假填报运维表单行为1 次扣 减20 分

运维表单 完整率指 标

表单数量单个点 位运维 质量评 价 传输有效 率指标 传输有效率

100 分

传输有效率95%以上不扣分; 90%一95%:扣减10 分;达不 到90%扣20 分

每出现一次故障且修复时间 在8 小时内的不扣分,设备出 现故障且24 小时内修复:扣 减10 分,修复时间每多24 小 时,加扣5 分

数据采集、传输单元故障

多次出现故障扣减 分数累加

自动监控设备故障

自动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具有自 动校准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CEMS)

每24h 一次

自动进行零点校准(具有自动校准单个点 位运维 质量评 价 日常运维 项目指标 烟气

功能的流速CMS)

100 分

查询日志

检查耗材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5 分

站房卫生

每7 天一次

供电系统(稳压、UPS 等)

室内温湿度

空调类别 参与评价的设备或指标 基础分 扣减分规则 备注

空气压缩机压力

压缩机排水

探头、管路加热温度检查(完全抽

取法)

采样系统流量(完全抽取法)

采样泵流量(完全抽取法)

制冷器温度(完全抽取法)

排水系统、管路冷凝水检查(完全

抽取法)

空气过滤器(完全抽取法)

烟气分析仪状态检查(完全抽取法)

加热装置温度检查(稀释采样法)

稀释气压力、真空度压力(稀释采

样法)单个点 位运维 质量评 价

吸附剂、干燥剂(稀释采样法)

日常运维 项目指标 烟气

100 分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5 分 每7 天一次

稀释探头控制器(稀释采样法)

分析仪采样泵流量检查(稀释采样

法)

分析仪耗材(稀释采样法)类别 参与评价的设备或指标 基础分 扣减分规则 备注

分析仪状态(稀释采样法)

反吹过滤装置、阀门检查(完全抽

取法、稀释采样法)

手动反吹检查(完全抽取法、稀释

采样法)

净化风机检查(直接测量法)

过滤器及管路检查(直接测量法)

分析仪状态(直接测量法)

标气有效期、钢瓶压力检查

测量数据检查

监测数据检查

流速、流量、烟道压力测量数据

氧含量测量数据

温度测量数据

湿度测量数据

通信线的连接

传输设备电源

零点和量程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10 分

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类别 参与评价的设备或指标 基础分 扣减分规则 备注

烟气分析仪校准(完全抽取法)

零点和量程校准(无自动校准的颗

粒物CEMS)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10 分 每15 天一次

烟气

零点和量程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

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GEMS)

分析仪校准(稀释采样法)

查询日志 室内温湿度 采样泵采水情况 排水管路通畅 仪器报警状态 仪器状态参数检查 仪器外观检查 数据采集系统报警信息 数据上传情况 数据采集情况 检查耗材 站房卫生 站房门窗的密封性检查 供电系统(稳压电源、UPS 等) 空调

单个点 位运维 质量评 价

日常运维 项目指标

100 分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5 分 每7 天一次

自来水供应情况类别 参与评价的设备或指标 基础分 扣减分规则 备注

采样管路通畅 自动清洗装置运行情况 清洗采样泵、过滤装置 清洗采样管路、排水管路 仪器内部管路通畅 仪器进样、排液管路清洁检查 检查电极标准液、内充液 清洗电极头 标准溶液、试剂是否在保质期 更换标准溶液、清洗液、试剂 检查数采仪和仪器的连接情况

每7 天一次

日常运维 项目指标 水

检查上传数据和现场数据的一致性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电源 采样管路气密性检查(完全抽取法、 稀释采样法) 清洗采样探头、过滤装置、采样泵 (完全抽取法、稀释采样法) 分析仪的光路检查、清洗(完全抽 取法、稀释采样法) 测量探头(直接测量法) 分析仪的光路检查(直接测量法) 鼓风机、空气过滤器检查 反吹装置单个点 位运维 质量评 价

100 分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5 分

质量控制 指标 烟气

每30 天一次

测量传感器类别 参与评价的设备或指标 基础分 扣减分规则 备注

分析仪校准(直接测量法) 校准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10 分 每30 天一次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10

全系统校准(完全抽取法、稀释采 样法)

每90 天一次

系统校验(无自动校准功能)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20 分

系统校验(有自动校准功能)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20 分 每180 天一次

长期停用后重新启 用后两周内 烟气

长期停用重新启用 前

检查泵、管、加热炉等

检查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更单个点 位运维 质量评 价

质量控制 指标

100 分

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5 分 每30 天一次

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

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单

元、加热单示、检测单元的工作情

况类别 参与评价的设备或指标 基础分 扣减分规则 备注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操作维 护说明,检查及更换易损耗材,检 查关键零部件可靠性,如计量单元 准确性、反应室密封性等,必要时 进行更换

温度计进行水温比对实验

每30 天一次

实际水样比对实验(CODcr、TOC、 NH 3 -N、TP、TN、PH 水质自动分析仪)

单个项目缺少1 次:扣减20 分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比对实验

每90 天一次

校验

量程

斜率

截距

烟气

皮托管系数

烟道截面积单个点 位运维 质量评 价

参数设置 正确性指 标

100 分 参数设置不正确,每发现一次 扣10 分 每7 天一次

其它参与计算的重要参数

消解时间

消解温度

斜率

截距

K 值

其它参与计算的重要参数类别 参与评价的设备或指标 基础分 扣减分规则 备注

手工监测水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 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h:手工 监测大气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 一次,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减20分

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时

人工监测 指标

废液处理 指标 废液回收 每次扣减40 分 每90 天一次

响应时间 示值误差 准确度 零点漂移

超出技术规范要求范围的,对 应设备健康度扣减20 分,对 应运维站点运维质量评价扣 减10 分

现场检查

以现场检察人员填 报为准

量程漂移标气浓度 单个点 位运维 质量评

100 分 标签浓度与实际浓度不符、超过有效 期等情况,每发现一次,对应点位运 维质量评价扣减10分

现场检查

标液浓度价

对于仅实施单烟尘或单 项污染物的监测点位, 每3个点位按照1个运 维点位计算

基础分扣减其负责的所有运维点 位扣减分的平均值排污单 位运维 质量评 价 第三方运 维

自运维

该排污单位所有点位运维质量的综合评价

100 分

对于仅实施单烟尘 或单项污染物的监 测点位,每3 个点 位按照1 个运维点 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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