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兵自然资规〔2022〕1 号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健全完善兵团临时用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兵团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 2021 〕 41 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审批管理
(一)临时用地申请。申请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1. 属于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
2. 临时用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3.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根据土地权属,与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当征得承包权人同意。涉及其它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征得经营权人同意;
4.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依据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选址范围,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
5.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申请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二)申请资料。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临时使用土地申请书;
2.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 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 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5. 土地权属材料;
6. 勘测定界材料;
7. 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经营的国有农用地的,需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
8. 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或者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等情形的,应出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9.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由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申请,需上报师市同意后予以批准。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土地所在地的团场(镇)出具用地意见后,向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符合临时用地规定的予以批准;申请材料不符合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 “ 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 ” ,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批准临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2.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受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两项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3.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兵团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兵自然资发〔 2019 〕 7 号)中申请范围、审批要求、复垦监管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定;
4. 申请临时用地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问题未依法处置到位的,不得受理临时用地申请;
5.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受理新的临时用地申请;
6.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四)临时用地批准供应。临时用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申请临时使用的土地合法合规、相关费用已缴存到位的,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批准供应临时用地,并核发《临时使用土地许可证》作为批准文件。临时用地申请人自取得《临时使用土地许可证》后,方可正式使用临时用地。
三、土地复垦相关要求
(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申请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兵团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复垦费用、履行复垦义务。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论证审查、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使用、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等事宜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涉及采砂取土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 2021 〕 3 号)等有关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二)落实土地复垦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三)复垦延期。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应自复垦期满前 60 日向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复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并不得再次续延。四、临时用地相关费用
临时用地管理费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 2001 〕 500 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确定的标准收取。
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数额,并在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
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支付给所属土地及青苗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临时用地补偿费由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相关标准。
五、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各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批准的临时用地有关信息填报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在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 2022 年以后新审批的临时用地,其图斑合法性判定将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为准。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临时用地审批、复垦、复垦延期 3 个阶段的具体填报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临时用地审批完成后。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图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
(二)临时用地复垦完成阶段。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工作完成后,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复垦验收文件、地块坐标、面积、地类,以及土地复垦的实地照片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复垦阶段信息填报。(三)临时用地复垦延期阶段。需要延长复垦期限的,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复垦期限即将到期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复垦延期审批文件、复垦完成部分的照片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复垦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完成复垦阶段信息填报。六、加强批后监管
(一)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兵团自然资源局定期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师市范围内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 20% 以上的,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督促临时使用土地者按规定使用临时用地,并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临时使用土地者不得擅自改变用地用途、位置,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满后,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临时使用土地者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履行复垦义务,并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权利人验收。
(三)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使用土地管理的通知》(兵国土资发〔 2014 〕 115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临时使用土地申请书
2. 临时使用土地许可证
兵团自然资源局
2022 年 8 月 8 日
附件 1
临时使用土地申请书附件 2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许 可 证
临时使用土地者: NO.0000001
用 途: 土 地 性 质:
用地位置: 批准使用面积:
地 点: 批 准 日 期:
用地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有效日期: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盖章)
二〇 年 月 日
附宗地图
注 意 事 项
一、本证为临时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经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
二、持证者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持证者不得将临时使用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本证应妥善保存,凡丢失、损坏者应及时申请补发。五、此证应在施工现场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