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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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

管护办法》的通知

新林规〔 2021 〕 3 号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卡山管理中心、野骆驼管理局,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办法》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 年 12 月 1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落实管护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办法》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范围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的规划、管理、监督工作。国有林场、国有林管理局、自然保护区等实施单位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工作。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应当纳入各级林长制考核范围。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县(市、区)和管护实施单位。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要根据管护任务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编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范围、管护任务、管护内容及形式、管护费用概算、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需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周边路口、山口、沟口等明显处和人员活动密集区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永久性标志牌和宣传牌,规格原则不小于 2.4m×1.2m 。标志牌要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宣传牌的宣传内容根据管护实际确定;标志牌、宣传牌版面要美观、整洁,若因主要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版面受损的,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或管护实施单位负责更新、更换。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划定管护责任区。管护责任区的划分以地形地貌、林班、小班等为界线,不得打破小班区划界线,与林长制网格化管理相统一。

第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根据管护的难易程度,确定管护人员数量、管护面积和报酬。平原区人均管护面积原则上在 10000—30000 亩之间,山区人均管护面积在 6000—20000亩之间。各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分散程度可对管护面积进行适当的增减。管护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包括下列任务:

(一)宣传林草法律法规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政策;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等行为;

(三)制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

(四)开展封育、抚育、造林、补植(补种)、引洪灌溉、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五)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六)监测、调查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七)防止牲畜践踏、啃食幼苗幼树;

(八)保护管护区域的标志牌、宣传牌、监测标志及封育围栏、林班界碑、小班界桩等管护设施;

(九)开展森林资源监测工作;

(十)制止其它破坏森林资源及林业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组织以管护站为中心、管护点为辐射建立管护网络。管护站点建设布局要合理,规模要适当。平原区管护站管护面积不少于 8 万亩,管护点管护面积不少于 4 万亩;山区管护站管护面积不少于 5 万亩,管护点管护面积不少于2 万亩。

管护站点选址应无潜在地质灾害,水、电、通信、交通条件较为便利,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管护站点应包括办公室、宿舍、厨卫间、储物间等,应当配备办公、通讯、采暖、巡护、取证、防火、卫生、应急救护及森林资源调查等设备。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护林方式以巡护为主、设卡为辅,充分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高新技术,构建全方位、多角度、高效运转、天地一体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网络。管护人员应具有必要的巡护交通工具、森林资源监测设备等。每 5—10 名管护员设1 名监管员,监管员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管护实施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管护人员不得单独 1 人在林区巡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和管护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护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管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学习培训、考勤、巡护、考核奖惩、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和管护实施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区内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和管护实施单位有计划的对国家级公益林的林间空地进行补植、补造,对稀疏退化的国家级公益林开展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逐步使退化的国家级公益林生态系统得到恢复。

第十四条 县级林草部门或实施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务网站等载体广泛宣传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在人员密集区域的管护站要设置生态文明建设的宣教科普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和管护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档案,包括区划界定档案、保护管理档案、财务档案和权益档案。

(一)区划界定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分布图,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及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等资料。

(二)保护管理档案: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实施阶段的管护、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报导资料;管护人员花名册、考勤表、管护合同,巡护记录资料;国家级公益林营造林资料;林政案件的发生及查处资料;检查和验收的资料;科研资料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

(三)财务档案:包括劳务补助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及各项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资料。

(四)权益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权属证明等资料。

第十六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管护实施单位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年度自查。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进行复查,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在地(州、市)复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和复查结果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动态管理的依据。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管护单位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监测与调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监测与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同步进行,对所设置的样地进行监测,分析全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各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年度变化情况调查。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地类、自然灾害、使用林地等面积变化情况,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将年度变化情况逐级上报。

第四章 管护队伍建设及职责

第十九条 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集体权属国家级公益林承包到户的,承包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护人员是指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管护巡护人员。管护人员由国家级公益林一线管护人员和辅助管理人员组成。一线管护人员是指长期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巡护值守的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辅助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实施方案的编制、管护质量监督、资源监测、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辅助性管理的聘用人员。聘用管护人员必须专职专干,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工作。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得兼任管护人员。

国家级公益林重点管护期,可以聘用临时管护人员。

第二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林草事业,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 18-60 周岁之间,辅助管理人员应具有林业或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一线管护人员具有基本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写与表达能力。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的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控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坚持公开、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聘用管护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林业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和当地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管护人员实行上岗培训制度。管护人员培训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负责组织,经培训合格后持管护证(护林员证)上岗。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任务、管护目标、管护责任、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管护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建立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档案。

(三)熟悉管护责任网格范围、森林资源状况,特别是国家级公益林分布等情况,了解责任区内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状况,开展责任区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情况的详细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发生在管护区内的违法占用使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并进行劝阻。

(五)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火灾,要及时上报,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六)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工作,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及时上报。

(七)及时发现和报告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各种情况,并进行劝阻。

(八)向当地群众和进入林区人员宣传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九)参加实施单位组织开展的森林抚育、营造、监测等相关工作。

(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实施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管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护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原自治区林业厅 2012 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新林策字〔 2012 〕 4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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