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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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 (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林规〔 2021 〕 2 号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建立和管理,强化林草种质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

2021 年 11 月 24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建立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林草种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是指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命名的,因 科研、生产、 育种和遗传多样性保护需要,采取原地和异地保存的方式保存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具有丰富的遗传多样性,且管理规范的野生或人工收集的林草群体所在的场所。

第二章 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建立与管理根据全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需要,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年度任务考核,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根据全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需要,确定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根据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发展规划和建设条件,择优推荐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建议名单。

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及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生产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种质资源库(圃)所保存林草种质资源的安全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对下级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的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建议名单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并择优上报建议名单。

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分局具体负责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部署及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申报条件,

自治区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负责所属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推荐上报、监督指导、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存对象

第六条 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主要收集保存对象:

(一)新疆境内具有特殊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野生林草群体,包括:

1. 具有较高科研、生产、利用价值的树种、草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

2. 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野生群体,如珍稀、濒危和特有群体,易丢失的特殊极小群体资源等。

(二)为遗传改良和种质创新目的而汇集保存的重要林草育种材料,包括:

1. 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系)、杂交种、地方品种(农家品种)等;

2. 外来引种和驯化成功的栽培林木和草种质资源。

(三)新疆林草良种和地方名优品种的代表性群体。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依据《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木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营建技术规程》《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GB/T 14072—1993 )和《草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程》( NY/T2126—2012 )中的相关规定,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建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收集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来源清楚、品种明确,具有多样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知识产权明确。特别要针对我区特有的乡土树(草)种、品种进行收集保存。

(二)具备一定的保存规模和发展潜力。

1. 具有一定规模的保存用地与种质资源数量。

林木种质资源原地保存库(圃)原则上以国家、自治区建立的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为主。保存面积针叶树种为 1500亩以上,阔叶树种为 750 亩以上,珍稀濒危树种为 375 亩以上。面积不足 375 亩的应全部保存。保存区内含两个树种,面积要增大三分之一,包含三个以上树种,面积要增大三分之二;保存的种质资源应包括保存区内构成森林群体的全部树种。

林木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圃)根据保存的种质资源份数综合决定,但收集保存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100 亩,并具有发展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总面积不少于 225 亩的潜力;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种植密度符合同一树种的现行技术标准中规定的种植密度,保存数量符合《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GB/T 14072-1993 )中异地保存的规定。

草种质资源原地保存库(圃)原则上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其他珍稀濒危野生草种集中分布区;野生特有草种分布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存和繁衍受到严重威胁,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草种分布区为主。

草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圃)根据保存的种质资源份数综合决定,但收集保存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15 亩,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种植密度符合同一草种现行技术标准中规定的种植密度,保存数量符合《草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程》( NY/T 2126-2012 )中异地保存的规定。

2. 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林草种质资源库(圃)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性质为国有或土地使用、租赁期30 年以上,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 “ 非农化 ”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0 〕 2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 “ 非粮化 ” 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 2020 〕 44号)的相关要求,具有较好的、长期稳定的林草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基础。

(四)生产基础设施完善,符合林草种质资源保存需要。

(五)管理机构明确,人员配备合理,具备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实现信息化管理。

(七)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长期、稳定的科枝支撑单位以及专业从事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方面的专家。

(八)有能够保障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所需的经费。

第五章 申报与确立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我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申报、确立工作。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申报书(见附表) ;

(二)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

(三)收集保存对象的种源证明材料(引种证明材料、植物检疫证明材料等)、电子档案及照片;

(四)种质资源库(圃)位置图和收集保存对象的定植图,包括每个品种所在的库(圃)位号及库(圃)内编号、种植时间和保存株数等;

(五)种质资源库(圃)的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 30 年以上)等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六)从事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研究利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及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或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的证明材料;

(七)科技支撑协议书,专业技术专家协议书;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和图件。

第十条 在各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进行实地查看,召开专家会议评议论证,根据全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进行布局,提出拟确立的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建议名单,按程序审核并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向社会公告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名单。

第十一条 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命名。统一的命名方式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所在地名称或区域名称或自治区级单位 + 具有代表性的保存对象名称 + 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

第六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库(圃)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发展规划。

(二)完成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设立保护标志,

(四)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种质资源的引种和栽培管理,确保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加强林草种质资源栽培管护,保证保存的种质资源生长健壮,定期检查和检测已保存的种质资源,及时补植枯亡的个体。

(五)强化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合作,积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研究,促进种质资源创新。

(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及时更新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的原始档案、各类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及数据信息库,长期完整保存。

(七)收集保存入库(圃)的种质资源应当编写规范的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名录,格式为:自治区统一编号、库(圃)位号、库(圃)内编号、种质名称(中、英文名)、学名(拉丁名)、原产地、种质类型、入库(圃) / 更新时间,保存株数、重要农艺性状(简述)、研究利用价值、备注等。同一种质资源在异地两库(圃)保存的只设置一个自治区统一编号。

(八)开展林草种质资源、品种选育等相关的科研创新研究和科普教育。

(九)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林草种质资源及其保存用地、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确需占用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移除或减少库(圃)内的林草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和保存面积。因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火、生态修复等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情况需要清除或减少林草种质资源种类、数量或面积的,应事先对所涉及的种质资源进行备份保存,并经林草种质资源专家组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应长期保存,并根据可供利用的林草种质资源目录依法开放利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将其调整出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目录清单:

(一)管理混乱,导致林草种质资源库(圃)被侵占破坏或收集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二)不履行林草种质资源库(圃)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任务的;

(四)违规使用、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造成林草种质资源流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具体形态包括植株、营养器官、种实、花粉、组织、细胞、 DNA 及功能基因等。

(二)草种质资源。是指可用于草品种选育及其他相关研究利用的所有遗传物质材料,是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或人工培育而成的有生命的可再生植物种质资源。

(三)林草种质资源库(圃)。是指因科研、生产、育种和遗传多样性保护需要,采用原地、异地保存的方式建设管理的具有特异性、稳定性、代表性和地域特色且在自治区区域内外有重大影响和重要保护利用价值的林、草、特种遗传群体所在的区域或集中收集、保存以上种质资源的场所。

(四)群体。是指一个物种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享有共同基因库并能相互交配的个体总和。

(五)种源。是指取得种子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原产地理区域。

(六)家系。是指亲本植株自由授粉或双亲控制授粉产生的子代群体,前者称半同胞家系,后者称全同胞家系。

(七)无性系。是指由同一原株营养繁殖产生的植株群体。

(八)品种(系)。是指经人工选育,能适应一定的自然环境和栽培条件,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生产要求,并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的栽培植物群体。

(九)杂交种。是指两个不同的亲本杂交所生的植物。

(十)地方品种。是指在某一区域,经长期自然选择或人工栽培而形成的品种,也称为农家品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申报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

申报书

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名称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编制

填 表 说 明

一、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名称: 林草种质资源库(圃)所在地名称或区域名称或自治区级单位 + 具有代表性的保存对象名称 + 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库(圃)。

二、申报单位为自愿申请为自治区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圃)的具体实施单位。

三、 “ 地理位置 ” 指林草种质资源库(圃)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四、 “ 地理坐标 ” 指林草种质资源库(圃)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五、 “ 自养能力情况 ” 主要包括自养手段,每年纯收入及其占总支出的比例等内容。

六、 “ 基础设施概况 ” 主要包括现有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讯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七、 “ 研究概况 ” 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八、 “ 自然环境概况 ” 主要包括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概况、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内容。

九、 “ 周围地区经济社会状况 ” 主要指经济、社会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十、按申报书格式填写,位置不够可适当加页,但不得改变格式和内容。

十一、本申报书一式八份,与其他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申报材料 需用 A4 纸正反面打印。

种质资源库(圃)收集保存种质资源名录

地(州、市)自治区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圃)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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