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兵团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的实施意见
兵民政发 〔2021〕26 号
各师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政部等 13 部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 〔 2019 〕 86 号 )要求,切实做好兵团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本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连队(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农村留守妇女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现象,是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反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 “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 。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围绕留守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实施有效服务。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兵团广大妇女坚定理想信念,踊跃投身伟大事业,充分发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 “ 两个独特作用 ” ,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业中拼搏奋斗,充分发挥了 “ 半边天 ” 作用。兵团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吃苦耐劳、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家庭生活、子女抚育、老人照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风险高于其他人群。解决这些困难和需求,需要各师市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特别是结合师市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尤其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就业扶持。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加强师市、团场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 “ 创业创新巾帼行动 ” 等活动,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发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
(二)加强精神关爱。 指导连队管理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连规民约。推动用工单位为务工人员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提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专业精神关爱服务。
(三)加强权益维护。 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发挥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团场妇女维权站点、社区 “ 妇女之家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指导连队管理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连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 “ 两癌 ” 筛查,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 ,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推进为农村留守残疾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低收入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 “ 母亲健康快车 ” 、 “ 母亲邮包 ” 、 “ 母亲创业循环金 ” 等项目。
(四)加强家教支持服务。 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根据农村留守妇女多元化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
三、发挥作用
(一)着力激发内生动力。 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二)引导参与基层治理。 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连队管理委员会选举和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连规民约制定修订、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三)充分发挥独特作用。 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 “ 最美家庭 ” 、 “ 五好家庭 ” 、 “ 好婆婆 ” 、 “ 好媳妇 ” 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困境(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连队管理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引导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 四个自信 ” ,做到 “ 两个维护 ” ,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 “ 百千万巾帼大宣讲 ” 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
(三)压实关爱工作责任。 各师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师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鼓励各师市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四)建立信息台账制度。 以师市为单位,由团镇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连队管理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各师市民政局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此意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同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报兵团民政局和有关部门。
附件:《关于加强兵团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
意见》任务分工
兵团民政局 兵团公安局 兵团司法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 兵团农业农村局
社会保障局
兵团文化体育 兵团卫生健康委 兵团乡村振兴局
广电和旅游局兵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兵团妇联 兵团残联
2021 年11 月15 日附件
《关于加强兵团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连队管理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兵团民政局、兵团妇儿工委办公室、兵团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 四个自信 ” ,做到 “ 两个维护 ” ,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 “ 百千万巾帼大宣讲 ” 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 (兵团民政局、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妇儿工委办公室、兵团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加强师市、团场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 “ 创业创新巾帼行动 ” 等活动,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兵团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 (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指导连队管理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连规民约。 (兵团民政局负责)
六、推动用工单位为务工人员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民政局、兵团妇联按照分工负责)
七、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兵团妇联负责)
八、提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兵团民政局、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 (兵团民政局、兵团财政局、兵团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发挥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团场妇女维权站点、社区 “ 妇女之家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 (兵团司法局牵头,兵团妇联、兵团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 (兵团公安局牵头,兵团司法局、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指导连队管理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连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 (兵团民政局、兵团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 “ 两癌 ” 筛查,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 ,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 (兵团卫生健康委、兵团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推进为农村留守残疾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 (兵团民政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兵团妇联、兵团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困难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 “ 母亲健康快车 ” 、 “ 母亲邮包 ” 、 “ 母亲创业循环金 ” 等项目。 (兵团妇联、兵团妇儿工委办公室、兵团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兵团妇联负责)
十七、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根据农村留守妇女多元化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 (兵团妇联、兵团妇儿工委办公室、兵团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力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兵团妇联牵头,兵团妇儿工委办公室、兵团民政局、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连队管理委员会选举和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连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兵团妇联、兵团民政局、兵团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 “ 最美家庭 ” 、 “ 五好家庭 ” 、 “ 好婆婆 ” 、 “ 好媳妇 ” 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兵团妇联负责)
二十一、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困境(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兵团民政局、兵团妇儿工委办公室、兵团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鼓励各师市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以师市为单位,由团镇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连队管理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兵团民政局牵头,兵团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