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师办发〔 2021 〕 44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2 ”企业集团公司:
《十二师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师行政常务会 2021 年第 13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 日
十二师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9 〕 220 号)、《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 2021 〕 27号),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十二师政府投资,主要是指在十二师辖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十二师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项目由师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兵团相关部门审批的各类政府投资,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兵团对使用中央和兵团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师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十二师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十二师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十二师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十二师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十二师各级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十二师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师投资主管部
门”)是政府投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师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收入情况及师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类投资项目,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性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师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 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师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师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审批
第八条 十二师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十二师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师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十二师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师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十二师决策依法审批。国家、兵团对项目审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团场、经开区等申请中央、兵团投资项目的需求单位向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类项目建设需求,师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主体组织项目、审核汇总,并报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报师投资主管部门,由师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兵团相应部门。申请师级投资的项目要在提出建设需求前征求项目区及项目用、养单位的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师发改委统一报师党委审定。
申报项目要强化政府思维和服务意识,各类项目建设需求须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特别是同职工群众、辖区居民直接相关的项目,项目所在团场、园区等要调动项目区职工群众、两委等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四议两公开”等形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项目区广大职工群众要全程参与项目申报、建设、运营和养护,使要实施的项目真正做到急群众所需、为群众所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文件中明确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十二师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师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项目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初步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建设进度初步安排、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报师投资主管部门或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资金来源承诺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项目估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勘察设计费、征迁、各项规费等其他各类费用,避免漏项;招标方案、风险管理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结论。对与职工群众和辖区居民直接相关的项目,要有“两委”、“居委会”参与项目论证、监督和运营的相关方案。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编制完成后报师投资主管部门或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该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 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除重特大项目外,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1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2 年。
第十七条 国家、自治区、兵团、师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方案简单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国家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包含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部分内容。
政务信息化类和农业农村类等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应急抢修的基础设施项目,且不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师本级项目,经师同意,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但在投资计划下达 50 个工作日内,要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第十八条 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师投资主管部门,由师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师财政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资金承诺说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项目申报的理由,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的,师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所咨询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十二师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兵团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师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下达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文件应当抄送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兵团建立项目库等有关规定,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列入师本级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已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 兵团和师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代建制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团场、园区等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及申请使用其他专项资金、兵团本级财政资金、师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师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也可由团场、园区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或由团场、园区认可、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进行申报、实施、运营和日常管理。国家、自治区、兵团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使用团场资金的项目由团场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由两个以上团场实施的同类型项目,由师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统筹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98 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师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审批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原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 10% 的,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兵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作内容、时限要求等进行竣工验收。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档案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统计等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在3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当依法由师财政和审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六条 按照“建、管、用、养”一体化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可自负盈亏的供热、供气、供电、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由企业负责申报、建设、运营及养护,申报项目的企业可作为项目法人单位。
需要政府预算补贴、兜底的微利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由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其下属事业单位或师认可、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团场六大中心负责建设、运营及养护。对项目申报时尚未明确使用主体的教育、卫生等民生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建设,待明确使用主体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农林水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由项目区职工群众组织成立项目议事机构,负责参与项目申报、建设、权限内运营及养护。
(一)农业项目。 跨团域需要师统筹安排的重点农业项目,由师农业农村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也可由团场下属事业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营及养护。与团场职工群众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农业项目,可由师农业农村部门授权确定的连队、合作社或团场农业发展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营及养护,师农业农村局做好日常监管。
(二)水利项目。 按照水利体制改革要求,项目申报、建设由水利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运营和管护斗渠以上由水利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斗渠以下由连队“两委”负责,师水利部门做好日常监管。
(三)城市建设项目。 市政道路、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等纯公益性、微利性项目由师住房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给排水、供热管网等盈利性项目由城市建设及管理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分别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运营及养护,师住房建设部门做好日常监管。
(四)社区、养老等民政项目。 按照项目最终受益人和使用人,分别由师民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团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连队社区委员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营及养护,师民政部门做好日常监管。
(五)教育、卫生项目。 按照教育、卫生工作师办师管的要求,由师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营及养护,师教育局、卫健委分别做好日常监管。
(六)宣传文化旅游项目。 按照项目最终受益人和使用人,分别由师文体广旅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团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文体广电服务中心、连队社区委员会、合作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营及养护,师文体广旅部门做好日常监管。
(七)基层党组织、政权项目。 由师党委组织部、公检法机关或其认可、确定的最终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营及养护,师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公检法机关做好日常监管。
以上项目的运营和管护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局制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师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师投资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其职责相应的监管责任。
师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于国家、兵团另有规定的项目管理办法,遵照国家、兵团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师发展改革委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师办发〔 2019 〕 38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