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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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件

博州政办规〔 2021 〕 3 号

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草原

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10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理念,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开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新征程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以及《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行政领导负责制。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森林草原火灾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协调联动作用,拧紧“防”和“救”的责任链条,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体制。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自治州党委统筹指导,协调自治州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专业消防队伍、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辅,地方半专业防灭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为协助的森林草原火灾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处置各类森林草原火灾。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提高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坚持统筹调配、资源共享。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保障工作机制,优化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产能保障、区域布局和生产调度机制,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和采购供应体系。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自治州党委常委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和博尔塔拉军分区、兵团第五师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自治州林草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州直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个别调整,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批准。

2.2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和草原局、博州消防支队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必要时,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2.3 各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4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县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由自治州指定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市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者指定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地(州、市)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2.5 现场指挥部

各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消防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县市专业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市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对应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调派,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2.6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消防队伍、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防灭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市调动专业防灭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向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参与扑火时,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商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森林草原火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

( 2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 3 )强化基础设施风险防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防和处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 4 )加强风险防控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监督检查,推进风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4.2 风险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特点,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监测体系,明确监测项目,优化监测布局,消除监测盲区,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进行监测。

4.3 风险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2 预警发布

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组织,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气象局、消防支队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4.3.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及时核查林草监测热点信息反馈,适时发布预警信号;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力量加强巡护力度,开展防火宣传,加大火源管控,进入应急状态。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及时核查林草监测热点信息反馈,适时发布预警信号,加强巡护力度,开展防火宣传,加大火源管控,做好防灭火装备、物资、经费等各项准备;当地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按照相关预案加强灭火演练,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地面瞭望、视频监控、航空巡护和卫星监测力度,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对高火险区域开展防火专项治理检查;做好物资装备的靠前配备和森林消防队伍的靠前驻防,以及处置和扑救火灾的相关准备工作,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按照相关预案加强灭火演练,进入备战状态。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高危火险区域加大地面监测瞭望和航空巡护力度,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派出专项指导组进行蹲点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灭火经费的落实;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按照相关预案加强联合灭火演练,做好前出准备工作,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做好预案启动工作,进入临战状态。

4.4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自治区火灾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发生下列火灾之一时,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 1 )过火面积在 1 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 10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 2 )造成重伤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下列火灾之一时,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 1 )较大、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 2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造成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过火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 3000 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 5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24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 6 )同时发生 3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7 )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8 )严重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 9 )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 10 )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 11 )军事管制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 12 )需要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 13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 14 )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以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扑救;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扑救;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扑救;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5.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严密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组织施救。

5.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县市级森林草原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景区、林区生产经营单位等人员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6 发布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要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审核后,指定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及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由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负责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发布等。

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5.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火场看守工作由火灾发生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林草区经营单位负责。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跨区域支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5.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3 自治州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自治州层面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火灾)、Ⅲ级(较大火灾)、Ⅱ级(重大火灾)、Ⅰ级(特别重大火灾)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县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 1 )过火面积 1 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 1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 2 )造成重伤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 1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和航空巡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 2 )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市派出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 3 )根据火情及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申请,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相关物资储备库做好火灾救援物资的调用准备工作;

( 4 )组织采取阻断、隔离森林草原火灾蔓延的措施;

( 5 )视情发布森林草原高火险预警信息。

5.3.2 III 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 1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 2 )造成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超过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 1000 公顷以上 3000 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 4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24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 5 )严重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 6 )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 7 )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8 )同时发生 3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9 )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 10 )军事管制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 11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 12 )需要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 13 )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对措施:

( 1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2 )立即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

( 3 )立即开展危险区域人员、家畜的转移疏散安置,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 4 )国界线附近的火灾,通报自治州外办;县市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县市;

( 5 )根据需要调动县、市专业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中队实施跨县市增援;

( 6 )根据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申请自治区增援;

( 7 )自治州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属地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 8 )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 9 )必要时,商请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 10 )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自治州媒体做好报道。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 1 )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 2 )造成重伤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 100 公顷以上 300 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 3000 公顷以上 5000 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 4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48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 24 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林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气象局、博尔塔拉军分区参谋部、消防救援支队、博乐机场、乌铁局阿拉山口站等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2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 3 )地州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地州;

( 4 )根据需要或者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向自治区申请调派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支援扑救;

( 5 )协调博尔塔拉军分区参谋部、武警博尔塔拉支队调派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 6 )根据火场气象条件,自治州气象局指导、督促属地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7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 8 )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 9 )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自治州媒体做好报道;

( 10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 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 1 )过火面积超过 300 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 公顷的草原火灾;

( 2 )造成 5 人以上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 , 有关行业遭受重创 , 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 4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助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军队工作组、专家支持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11 个工作组(详见附件 3 ),组织实施以下应对措施:

( 1 )组织火灾发生地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 2 )增调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 3 )根据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 4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 5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 6 )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7 )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 8 )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要事项。

5.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区域、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

5.4 后期处置

5.4.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5.4.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5.4.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5.4.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5.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自治区、自治州领导批示的较大、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输送保障

扑火增援力量及携行装备以公路、铁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输送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火车站、博乐机场下达运输任务。

6.2 物资保障

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纳入自治州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自治州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新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6.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扑救火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6.4 医疗保障

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6.5 人员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6.6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由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同时申请自治区就近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进行处置;必要时,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应急管理部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申请,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进行处置。民航新疆管理局协调组织机场航油、空管等相关工作,按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保障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机制,配备与扑火需求相适应的无线通信设备和应急通信车。各级博州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各电信企业,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讯畅通。

气象、应急、林草、消防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 附则

7.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的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2 预案演练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7.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 5 年。 2015 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 2015 〕 76 号)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 2015 〕 7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

位及职责

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

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通讯录附件 1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森防指”)成员单位是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市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指导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完成自治区森防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自治州森防指的日常工作。

自治州林草局: 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对全州的热点进行核查,确为火情的向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同应急管理、消防、气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协助现场指挥部做好扑救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草系统森林草原消防应急队伍标准化建设等。

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博尔塔拉军分区: 负责指挥、调度博州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草原扑火救灾工作。必要时,协调调派陆航直升飞机增援处置森林草原火灾。

武警博尔塔拉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兵力参与灭火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与财产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策资金扶持方向,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自治州工信局: 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自治州公安局: 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

自治州民政局: 推进殡葬礼俗改革,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扫、绿色祭扫,配合做好减少因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自治州财政局: 按程序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补助,并监督使用。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管养公路通行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使用绿色通道快速通行的工作。

自治州水利局: 负责为森林草原火灾地面扑救和航空扑救提供准确的水源信息和必要的取水保障。

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自治州文体广旅局: 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旅游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类旅游景区、景点的火灾防控工作,加强对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培训、配备扑火设备、制定应急预案。

自治州卫健委: 负责协助、指导各县市卫生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赶赴火场实施救治。

自治州外办: 负责涉外森林草原火灾相关事宜。

博尔塔拉广播电视台: 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宣传报道;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灭火救援情况。

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指导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状态下物资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的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自治州级生活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做好牧区人员、居民点设施、饲草饲料、牲畜安全和防疫工作。

自治州气象局: 负责提供全州森林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自治州通信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企业为扑火救灾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负责基于公众通信网络的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森林草原防灭火远程视频监控、预警监测无线通信网络的维护、抢修,确保通信畅通、可靠和安全;负责配合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公益短信、火险预警短信的发布。

博乐机场: 依法定职责督促、协调或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保障等工作;支持与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根据扑火救援需要,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乌鲁木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火车站: 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局: 负责将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通信频率列入重点保护频率,确保不受干扰;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火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排除无线电干扰。

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 负责定期检修维护林区内电力设施,做好林区线路绝缘安全防护措施,严防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做好火场区域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电力保障工作,必要时采取线路断电等安全措施,协同完成火灾扑救工作。

兵团第五师应急管理局: 组织、协调、指导兵团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兵团管辖区域结合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

兵团第五师林草局: 组织、协调、指导兵团所管辖区域的森林草原经营主体单位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兵团管辖区域结合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 2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牵头,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外办、工信局、林草局、无线电管理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办公室、博乐机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火车站、兵团第五师、博尔塔拉军分区参谋部、武警博尔塔拉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视情申请其他县市救援队伍现场行动。

二、抢险救援组

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牵头,自治州公安局、林草局、消防救援支队、博尔塔拉军分区参谋部、武警博尔塔拉支队、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视情组织其他县市救援队伍开展现场行动。

三、医疗救治组

由自治州卫健委牵头,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博尔塔拉军分区保障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牵头,自治州林草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自治州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自治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局、无线电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牵头,自治州公安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火车站、博乐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博尔塔拉军分区参谋部牵头,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武警博尔塔拉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参加自治州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保障军分区联合指挥作战中心与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群众生活组

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牵头,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外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自治区、自治州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加强对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定向捐赠活动。

十、社会治安组

由自治州公安局牵头,武警博尔塔拉支队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火因调查及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

由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牵头,博尔塔拉广播电视台、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应急管理局、通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自治区、自治州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 3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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