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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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规〔 2021 〕 9 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10 月 22 日

哈密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哈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或周边临近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

因地震灾害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1.4 工作原则

市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军地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科学应对,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当我市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初判标准为震级≥ Ms 5.0 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强有感地震,或出现震情异常、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地震谣传事件,或周边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影响我市,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本预案。

我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是处置市域范围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处置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哈密军分区、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 77156 部队分管领导,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文体广旅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司法局、人防办、外办、红十字会、气象局、团市委、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消防救援支队、哈密银保监分局、伊州区政府、巴里坤县政府、伊吾县政府、哈密军分区、兵团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武警新疆总队哈密支队、 77156 部队、国网哈密供电公司、哈密机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工务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 1 )。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市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市地震灾害抢险救灾行动,协调军队、武警、兵团第十三师以及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救灾维稳工作;安置灾民和供应各类生活物资;适时提出交通管制、物资征用、进入紧急状态等措施建议;组织实施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主任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承办市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本市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方案;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管制措施,必要时提出实施紧急状态的建议,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提出需要由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2.1.3 各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和落实市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1.4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及职责

街道、乡镇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接受和落实市、区县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深入村(社区)了解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村(社区)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灾民,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2.2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哈密军分区、 77156 部队、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新疆总队哈密支队等单位组成。负责震情、灾情、社情、民情等信息的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各工作组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指挥部与自治区各有关单位的联系;承办指挥部的文件、会议和活动。

2.2.2 抢险救援组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哈密军分区、 77156 部队、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新疆总队哈密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协调外援部队在哈的救援行动;负责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组织驻哈部队、武警部队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3 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财政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预测预报;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建议,必要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2.2.4 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商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民政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抗震救灾物资供应;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2.5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哈密军分区、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红十字会、武警新疆总队哈密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善后工作,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和心理援助;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2.2.6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哈密银保监分局、国网哈密供电公司、哈密机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工务段等单位组成。

主要负责组织指导道路、桥梁、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和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抢修维护;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2.2.7 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新疆总队哈密支队、市司法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好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2.8 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组

由市民政局和外事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哈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按有关规定接受、分发、使用、管理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

2.2.9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文体广旅局、应急管理局、外办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2.10 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文体广旅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震后基础设施、房屋安全鉴定和震后快速恢复生产;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3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视震情、灾情向震区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市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灾区所在区县政府负责人组成。为切实加强党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规模根据地震破坏程度和对社会影响程度进行设置。现场指挥部成员必须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卫健委、住建局、教育局 6 个部门(单位)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负责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现场工作;落实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指挥、协调、督促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现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安排灾情收集、调查和汇总,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地震现场工作情况。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区域内发生 7.5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区域内发生 7.0 级以上、 7.5 级以下地震,邻近地区发生 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 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区域内发生 6.0 级以上、 7.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 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区域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重要区域包括市、区县政府所在地,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 200 人 / 平方千米的区域。

3.2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3.2.1 强有感地震

指在市、区县政府所在地或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区域发生 3.0 级以上有感地震以及市域内城市直下型显著有感地震,对事发地群众生活及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3.2.2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指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的应急戒备和我市或邻近区域出现重大地震短期或临震异常,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区域发布地震预报或自治区地震局对该区域提出明确短期、临震预测意见的应急准备。

3.2.3 地震谣传事件

指流传于社会关于地震的谣言,引起群众恐慌,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事件。

3.3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 I 级、 Ⅱ 级、 Ⅲ 级和 Ⅳ 级。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受灾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时,市委、市政府应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I 级、 Ⅱ 级响应。市委、市政府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 Ⅲ 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Ⅳ 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过度或不足。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现有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并提出应对处置建议。

发生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社会动荡等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周边区域发生的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或破坏的地震灾害,视其灾害程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初步判定意见,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按上述相应级别和要求进行处置。

4 地震监测及信息报送

4.1 地震监测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治区地震局提出的地震趋势预测和短期预测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对防范措施建议。

市政府根据自治区地震局提出的预测意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或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做好应急物资储存、准备和调拨运输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止和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确保社会秩序安定。

4.2 震情速报

市域内发生强有感地震、破坏性地震时,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快速向市委、市政府上报震情信息,同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指挥部在地震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安、交通、水利、住建、教育、工信、卫健委、自然资源、消防救援、民航、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收集了解本系统、本领域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灾情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新闻报道须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发布。

5 应急响应与指挥调度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救援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 Ⅰ 级或 Ⅱ 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 Ⅰ 级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 Ⅱ 级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地震灾害现场前,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等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2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决定启动 Ⅲ 级响应,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分析评估,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实施、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请求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5.3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启动 Ⅳ 级响应,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灾区指挥部请求,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医疗卫生救援、抢险救灾、房屋安全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支援物资调运、救灾资金安排、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社会稳定等紧急救援工作。

5.4 应急处置措施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按应急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应急处置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 1 )搜救人员。抢险救援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驻哈部队、工程抢险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和专业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群众生活保障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 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医疗救治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 3 )安置受灾群众。群众生活保障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会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 4 )抢修基础设施。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机场、桥涵、隧道和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 5 )震情监测与灾情评估。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 6 )防御次生灾害。抢险救援组、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7 )维护社会治安。社会治安组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等重要目标的警卫,防范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 8 )开展社会动员与区域合作。综合协调组明确负责志愿服务管理的组织机构,根据抢险救援需求,公布志愿需求指南,开通志愿服务联系平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视震情依法征用、调用救灾设备、车辆、物资、人员和组织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加强与相邻地区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 9 )做好涉外事务与接受外援。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组妥善安置国(境)外来哈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国(境)外救援队和新闻媒体的工作;做好国内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收及管理工作。

( 10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新闻宣传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地震灾害涉及我市 2 个以上区县或地震灾害事件超出当地政府处置能力时,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5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5.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强有感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区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需要,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震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5.5.2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和出现重大地震临震异常时,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地震监测部门做好地震监测、异常跟踪分析、会商研判等工作。

5.5.3 平息地震谣传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查清谣传的缘由、散布途径和范围,研究对策和方案,开展宣传动员,稳定群众情绪,对编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6 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做好各种救援行动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救援区域边界;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各类救援物资;各支队伍之间要加强互相配合、支援,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通讯、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问题;各支队伍之间保持联系,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人员、灾区群众安全防护和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紧急状态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财产,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紧急状态结束后,应当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根据被征用财产的损毁情况给予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有关部门实施和结束特别处置措施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

5.7 应急终止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受灾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6.2 制定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市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市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由市政府组织恢复重建组有关成员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6.4 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市、区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造成损毁、灭失的,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5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要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部门要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7.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将各专业指挥平台接入应急指挥中心,实现“三指联动”,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应急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商务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提高应急物资综合协调、分类分级保障能力,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经费。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发展和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局和各通讯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文体广旅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市政道路及供水、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工务段、哈密机场等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传、教育、应急管理、文旅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抢险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区县、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哈密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重点区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非重点区县每 2 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单位)预案由牵头部门负责每 2 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每 2 年至少开展一次本预案应急演练。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地震局备案。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职能制定各自地震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并报同级应急管理局备案(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见附件 2 )。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区县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责发生较大变化,或在预案执行中发现问题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8.3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演练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8.4 奖惩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于表彰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 年 1 月 15 日印发的《哈密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 应急救援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

3. 市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编成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抗震救灾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审定应急管理局拟定的地震事件新闻发布稿,必要时组织召开灾情新闻发布会。

市委网信办: 负责网上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组织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应急救援工作规模、范围的建议;负责组织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处置地震次生灾害和灾后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救灾款物的管理、调拨、监督使用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市发改委: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筹集、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区粮油等重要消费品的储备供应和平抑粮价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参与灾后重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转移受灾群众。

市民政局: 参与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管理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处置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救援工作经费,负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卫健委: 指挥、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重大疫情紧急处置和灾后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灾区疾病预防控制知识宣传;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服务能力和秩序。

市住建局: 指导灾区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并组织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指导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规划、审查和报批;指导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园林、环卫、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设备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重大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加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警、评价、治理;组织、协调开展灾区航拍工作,为抗震救灾和灾后规划、重建等提供地图支持和地理信息数据保障;组织指导灾后林业重建工作;组织编制灾后城市重建规划。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应急演练,组织师生安全疏散,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确保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各类学校具备相应条件。

市水利局: 负责水利设施安全鉴定,损毁情况调查和恢复重建;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灾区安置区紧急用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地震环境事件应急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响应、处置、信息发布。负责地震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市文体广旅局: 配合市委宣传部和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工作,负责恢复遭受损坏的广播、电视设施;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设施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遭到严重损毁时,确保一种广播电视手段有效、畅通;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和旅游景点管控工作。

市工信局: 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及通讯系统抢险救援工作,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转移;督促和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救灾物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处置工作,防止灾害扩展。

市司法局: 负责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期的应急工作方案和特别管制措施、办法。

市农业农村局: 组织开展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防治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市商务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灾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开展科技计划,加大对地震预测、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市外事办: 负责处理地震灾害涉外事务。

市红十字会: 负责向中国红十字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呼吁提供紧急援助,接受上级红十字会转赠的援助物资,并及时向灾区发放;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气象局: 开展灾区气象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报指导,做好气象服务保障。

团市委: 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培训、演练和管理,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 负责震情速报,震情跟踪监测、异常信息落实、震情会商分析、地震趋势研判和灾害链综合风险评估、重大隐患排查识别等工作;协同、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哈密银保监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恢复营业,保障灾区金融服务。

哈密军分区: 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解放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

市消防救援支队: 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灾区被埋压人员的搜救和消防等工作,协助转移受灾群众。

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 地震发生后,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辖区内抗震救灾工作,做到兵地联动、快速反应、综合协调、资源共享。

武警新疆总队哈密支队: 做好灾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搜救被埋压人员。

国网哈密供电公司: 负责供电系统恢复及供电设施的抢险、抢修、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哈密机场: 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机场设施,保障航空运输。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工务段: 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铁路设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应急职责: 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做好辖区其他应急处置工作。附件2

应急救援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

1. 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市应急管理局)

2. 市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市应急管理局)

3. 市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市应急管理局)

4. 市抗震救灾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保障计划(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

5. 市抗震救灾医疗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市卫健委)

6. 市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市工信局)

7. 市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市交通运输局)

8. 市抗震救灾城市道路桥梁抢修保障计划(市住建局)

9. 市抗震救灾公路抢通保障计划(市交通运输局)

10. 市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市水利局)

11. 市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保障计划(市委宣传部)

12. 市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市住建局)

13. 市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国网哈密供电公司)

14. 市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市公安局)

15. 市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市公安局)

16. 市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市外事办)

17. 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各类救灾物资供应保供计划(市发改委)

附件3

市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编成

一、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哈密军分区、 77156 部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新疆总队哈密支队、市住建局等单位编成。市应急管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救援队配备搜寻侦检、抢险破拆、次生灾害抢险救援、特殊建筑物抢险救援、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设备。主要负责灾区第一时间的人员搜索营救、灾民转移、紧急抢险和组织地震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医疗救护队

市卫健委牵头组建,编制 74 人。由市直卫生健康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市卫健委统一编制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药品及医疗器械供应等。

三、通信抢修队

市工信局牵头组建,编制 20 人。由中国移动哈密分公司、中国电信哈密分公司、中国联通哈密分公司、中国铁塔哈密分公司等单位编成。市工信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四、工程抢险队

市住建局牵头组建,编制 75 人。由哈建集团、东天山水务集团、新疆广汇天然气哈密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等单位编成。市住建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气和供热设施的抢修,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五、公路抢通队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编制 120 人。由各公路施工企业等单位编成。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损毁公路设施应急抢通救援工作。

六、电力抢险队

国网哈密供电公司牵头组建,编制 180 人。由国网哈密供电公司等单位编成。国网哈密供电公司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七、物资运输队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编制 30 人。由各道路运输企业等单位编成。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

八、治安交管队

市公安局牵头组建,编制 200 人。由市公安系统编成。市公安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九、水利抢险队

市水利局牵头组建,编制 20 人。由市、区县水利部门、东天山水务集团等单位编成。市水利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水库、河道、输水管道等水利设施的抢修,保障灾区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供水和市管工程排水。

十、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编制 10 人。由市住建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新疆地震局哈密地震监测中心站等单位编成。主要负责地震现场协同救援、流动监测、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建筑物安全鉴定、科学考察、新闻与社会宣传等任务。

───────────────────────────抄送:哈密军分区、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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