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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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政规〔 2021 〕 1 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18 日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 “ 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 ” 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扩大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覆盖面,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根据《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18 〕 70 号)精神,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康复救助对象

全州 16 岁以下(不含 16 岁)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少年。

二、救助条件

具有昌吉州户籍或在昌吉州领取居住证,且监护人连续稳定居住并在昌吉州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持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二甲及二甲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稳定,有接受康复救助的适应指征且监护人有康复意愿积极配合。

三、救助内容和补贴标准

(一)肢体康复 : 机构康复训练不少于 10 个月。

1. 脑瘫康复:在定点脑瘫儿童康复机构为脑瘫儿童少年开展康复训练, 0 - 6 岁残疾儿童每名补贴不低于 1.82 万元 / 年(包含康复训练费 1.7 万元 / 年,矫形器适配费 0.12 万元 / 年); 7 - 16岁(不含 16 岁)残疾儿童少年每名补贴不低于 1.32 万元 / 年(包含康复训练费 1.2 万元 / 年,矫形器适配费 0.12 万元 / 年)。

2. 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在定点医院为符合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开展术后康复训练并视个体情况适配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低于 1.72 万元(包含手术费 1 万元,术后康复训练费 0.6 万元,矫形器适配费 0.12 万元),在救助年龄段内每名累计补贴不超过 2 次。

3. 矫形器适配: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适配矫形器,踝足矫形器每名补贴不高于 0.06 万元 /年,膝踝足矫形器每名补贴不高于 0.12 万元 / 年。

4. 假肢适配: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假肢,大腿假肢每名补贴不低于 0.5 万元 / 例;小腿假肢每名补贴不低于 0.3 万元 / 例;在救助年龄段内每名累计补贴不超过 3 次。

(二)智障孤独症康复 : 机构康复训练不少于 10 个月。

在定点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智障和孤独症儿童少年开展康复训练, 0 - 6 岁残疾儿童每名补贴不低于 1.7 万元 / 年; 7 -16 岁(不含 16 岁)残疾儿童少年每名补贴不低于 1.2 万元 / 年。

(三)听力、言语康复: 机构康复训练不少于 10 个月。

1. 人工耳蜗手术:由国家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对 0 - 6 岁符合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基本型单耳产品购置费 7 万元 / 名;补贴手术费不低于 1.2 万元(含术前复查费);补贴康复训练费不低于 1.4 万元 / 名。

2. 助听器验配:在定点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为 7 - 16 岁(不含 16 岁)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验配助听器,助听器购置补贴不低于 0.3 万元 / 名;在救助年龄段内每名累计补贴不超过 2 次。

(四)视力康复

1. 盲及低视力儿童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 0.05 万元。

2. 助视器适配:在定点低视力康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验配助视器(包括屈光矫正验配),每名补贴不高于 0.1 万元/ 次;在救助年龄段内每名累计补贴不超过 3 次。

3. 视力障碍手术: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少年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在定点医院实施手术的(包括斜视、青光眼、眼睑疾病、结膜肿瘤疾病),每名按不低于 1.2 万元 / 次的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补贴;在救助年龄段内每名累计补贴不超过 2 次。

(五)补助生活费用有康复训练需求的低保户家庭残疾儿童少年,从乡镇、村到县市残疾儿童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每年给予生活补助费0.5 万元;从乡镇(街道)、村(社区)转介到州外或本县市以外的残疾儿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每年给予生活补助费 1万元。接受康复训练的低保户家庭残疾儿童少年需提供残联开具的转介单、定点康复机构的训练档案和租房合同或住宿发票前往县市残联进行核查、补助。

四、工作流程

(一)筛查。 各级残联组织、卫健部门及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残疾儿童少年筛查信息共享机制。卫健部门要将 0 - 6 岁儿童残疾初筛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纳入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签约服务过程中,做好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儿童的综合防治、初筛工作,初筛结果及时向残联组织转介。教育部门要结合学生入学摸底、送教上门活动对有康复需求的 7 - 16 岁残疾儿童少年开展筛查,分类登记康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残联组织转介。残联组织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管理体系,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

(二)自愿申请。 本着自愿原则,由监护人(委托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转介意见、户口本、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二甲及二甲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所在县市残联组织领取《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审核确定。 各级残联组织要指定专人办理儿童救助审核工作(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结合康复项目任务指标,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对象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其它类别的康复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告知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实施救助及检查评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持《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必要时,到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各级残联组织要指导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少年个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康复咨询、功能评估、康复训练、行为干预、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感知觉训练、家长培训、康复转介等方面服务,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0 个月。同时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监测和督查。

(五)信息录入和结果上报。 各级残联组织要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救助对象的服务信息记录,定期将信息录入残疾儿童康复综合管理平台。各县市残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登记表》《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报州残联,州残联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六)经费结算。 残疾儿童少年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残联审核后,由县市财政部门直接与定点康复机构按康复训练进度结算。经县市及以上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待康复服务结束后,凭发票及相关康复档案,前往户籍所属地残联结算。各县市要设立或指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一站式 ” 服务窗口,协调解决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城乡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救助等问题。各级残联组织要对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及票据真实性进行审核,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定点机构资格或残疾儿童少年当年救助资格。

五、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及监管

各级残联组织要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类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残字〔 2018 〕 188号)要求,会同本级卫健、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选定辖区内相关机构确定为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同时要强化监管,每两年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复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职责分工

各级残联组织、卫健、财政、民政、教育、医保、市场监督管理、审计、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组织: 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务指导、人才培养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支持有条件的康复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儿童康复服务。设置康复救助资金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县市残联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儿童的信息录入工作,州残联根据县市残联上报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需求数据,做好次年度中央、区、州三级康复救助任务及资金配套分配。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卫健部门: 负责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随报工作,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康复转介,加强对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及时向残联组织推送残疾新生儿及残疾儿童少年信息。

财政部门: 负责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的保障、与定点康复机构的经费结算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 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比对。指导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 负责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普通小学提供保障。

医保部门: 负责按规定将符合医保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规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加强对办理登记的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村振兴部门: 负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残疾儿童救助的信息比对等工作。

七、经费保障和管理

经费保障:州残联依据各县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需求状况,统筹分配中央、自治区、州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及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各县市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县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的服务人数和救助标准核拨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根据各县市财力状况,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由州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比例分担:州本级与昌吉市、吉木萨尔县按照 4 : 6 比例分担,州本级与玛纳斯县、阜康市按照 7 : 3 比例分担,州本级与呼图壁县、奇台县、木垒县按照 9 :1 比例分担。

经费使用范围:康复训练服务、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教材、训练用品、辅助器具购置、耳模制作、助听器调试;家长培训、家庭入户指导、建立康复档案和数据库、救助对象食宿及聘请康复教师等费用。

经费管理: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强化财政资金 “ 谁使用谁负责 ” 的责任追究机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救助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附件: 1.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2.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登记表

3.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

4.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5.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附件 1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2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登记表

附件 3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 4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附件 5

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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