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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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文件

兵科发〔2021〕21 号

关于印发《兵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建设与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

为加强兵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兵团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兵团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兵团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兵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运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科技局2021 年 9 月 30 日

兵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建设与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兵团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兵团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兵团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通过平等协商,以推动产业发展和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立足企业创新发展内在要求和各方共同利益,在一定期限内,以协议为保障而形成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章 联盟组建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联盟组建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互利原则。各成员单位以行业或产业发展需求和各方共同利益为基础,通过自愿参加的方式组建联盟。

(二)市场导向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国家、兵团产业发展趋势,围绕兵团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确定联盟组建的方向和重点。

(三)政府引导原则。创新科技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组织实施重点或重大科技项目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组建。

第四条 联盟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联盟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单位组成,牵头单位应是在兵团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整体技术水平在兵团行业内处于领先,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能够集聚相关产业创新资源,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或发展潜力。

(二)优先支持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联盟,鼓励有条件的联盟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加入联盟,在互赢互利的前提下向联盟成员提供多样化的支持和服务,促进联盟形成分工合理的产业技术创新链。

第三章 联盟职责

第五条 开展联合攻关。开展所属产业战略研究与发展规划制订工作,联合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增强产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和产业创新能力。

第六条 搭建共享平台。建立技术、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共享,提高创新资源利用效率。第七条 促进成果转化。加强行业技术交流,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实施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提升科技成果产出能力。

第八条 制定技术标准。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制定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合理的技术成果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推进价值链向中高端发展。

第九条 加强交流合作。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探索建立长效的人才引进交流激励机制,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为科技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章 联盟运行

第十条 联盟应设立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常设执行机构,建立决策、咨询和运行机制。联盟常设执行机构原则上应设立在联盟牵头单位内,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联盟有关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应签署联盟协议,明晰各联盟成员的责任权利,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及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联盟协议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第十二条 联盟应建立经费筹集、使用长效机制,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委托常设执行机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联盟中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联盟申请和认定

第十三条 按照联盟运行方式运行一年以上的组织,符合申报兵团联盟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进行兵团联盟认定(此前已认定的联盟按照此管理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为兵团联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兵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

(二)《兵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三)《兵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四)联盟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人员名单;

(五)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联盟运行一年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及运行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情况;

(七)联盟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简介、近三年经营状况、联盟相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文件及联盟各成员单位联合攻关、资源共享、成果转化情况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联盟牵头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所属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兵团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初审,初审合格后,进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环节,符合条件的认定为联盟。兵团科技局可根据专家建议对同一领域申报的联盟进行优化、整合或择优认定,认定通过的由兵团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告或授牌。

第六章 联盟管理

第十六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联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根据国家及兵团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统筹协调和指导各联盟组建工作;组织开展联盟年度考核、推广联盟工作经验,推动兵团联盟与区内外联盟、组织进行交流合作;推荐申报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联盟,应当在每年12 月31 日前向兵团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兵团重大项目或重点攻关任务的联盟,同时应当报送年度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联盟名称、牵头单位、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经过所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兵团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兵团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据指标体系对认定的联盟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类。年度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联盟,建议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 年,若整改后年度绩效评价仍为“较差”,取消其联盟资格,同时终止其担负的重点科研攻关任务。

第二十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到合法守信,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联盟,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联盟资格。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联盟政策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各种政策工具,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联盟发展成为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对在兵团新认定的联盟及试点,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进一步探索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联盟的金融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联盟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化项目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联盟申报兵团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联盟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集成产学研用各方力量建设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组织申报、推荐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二十四条 支持联盟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带动相关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支持联盟申报兵团智库建设项目,深入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研究提出兵团产业发展的现状、瓶颈及趋势,探索创新产学研用结合的体制机制和模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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