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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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1〕15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 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对《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4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1 年9 月17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 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农村综合改革评估等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配下达、编制自治区预算、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州、市)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实施工作。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基础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台账建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拨付、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基础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台账建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发挥财政资金示范撬动作用,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五条 各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形成的所有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农民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没有履行村民议事程序的项目不予支持。

行政村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内道路、村内环卫设施、村内美化亮化绿化、文化体育场所、村容村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农民广泛受益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主要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快提升改造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用于推动农业产业链建设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惠及面广、效益高、有特色的主导产业;用于乡村文明建设,传承优秀文化等。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用于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

第十一条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用于对各地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改革成本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发放奖金津贴、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及其他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三条 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进度、年度工作情况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州、市),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因素及权重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因素和权重分配资金,分别为各地(州、市)乡村人口情况(35%)、村庄情况(15%)、上年各地(州、市)财政实际投入(20%)、对各地(州、市)考核情况(30%)等因素测算分配。各地(州、市)财政实际投入指各地(州、市)财政本级专项投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各地(州、市)财政资金文件为依据,不符合要求的不纳入统计范围;对各地(州、市)考核情况指各地(州、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核结果、年度工作完成考核情况、农业项目综合执行情况考核等方面内容。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按照各地(州、市)乡村人口情况(35%)、村庄情况(15%)、上年各地(州、市)财政实际投入(20%)、对各地(州、市)考核情况(30%)等因素测算分配。对承担试点任务的地(州、市),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各地(州、市)财政实际投入指各地(州、市)财政本级专项投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各地(州、市)财政资金文件为依据,不符合要求的不纳入统计范围;对各地(州、市)考核情况指各地(州、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核结果、年度工作完成考核情况、农业项目综合执行情况考核等方面内容。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具备扶持条件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空壳村数量与补助标准测算。按照乡村人口情况(40%)、村庄情况(25%)、政策因素(35%)等确定各地(州、市)承担的任务村个数。政策因素包括:对有发展思路、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村集体成员有意愿、有共识、有要求,具备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资产、资源、区位等基础条件的优先扶持。补助标准为50 万元/村。对承担试点任务的地(州、市),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按照各地(州、市)社会行政性职能、社区化服务、农业服务、城市管理和市政市容工作、综合、三供一业等6 方面企业办社会职能改革事项因素,结合各农牧场实际情况分配测算资金。

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适当向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部署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任务 地区倾斜。

第十五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1〕7 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年初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接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在30 日内将预算分配下达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地(州、市)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后,必须在7 日内分解下达,同步分解下达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并将资金下达文件及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库规划,组织各县(市、区)申报项目建设方案,加强与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于每年6 月底前将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每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第五章 预算、项目执行和监控

第二十条 中央及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中央及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监督,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对照区域绩效目标于次年2 月底前,组织各县(市、区)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州、市)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自评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完善政策制度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按要求实施。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通过农民民主议事会议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受益村民提出,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所做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村级广播站、村级宣传册等方式进行公示。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项目需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各类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要求,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建设计划,并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共管部门统一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应实地核查确认,项目验收覆盖率应达到100%。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前后变化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招投标、工程监理、国库集中支付、财务管理、公开公示等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管理情况,组织保障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项目验收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地(州、市)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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