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头屯河兵地融合生态产业 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师办发〔 2021 〕 36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2 ”企业集团公司:
《关于扶持头屯河兵地融合生态产业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四届师党委常委会 2021 年第 33 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7 日
关于扶持头屯河兵地融合生态产业示范区
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头屯河沿岸产业发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头屯河兵地融合生态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产业示范区)发展实际,加大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力度,不断优化产业示范区服务业消费档次和水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全面提升,全力打造首府兵团城市新名片。现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大用地政策保障
(一)降低用地成本、集约用地整体自持运营的旅游项目商业用地,用地范围在产业示范区万亩绿心内(即五一大桥至三坪大桥 6 公里范围内),单宗地容积率 ≤0.6 ,出让年限 40 年,出让单价按照商业用地区片价 *70%确定(即 41 万元 / 亩)。
整体自持运营的旅游项目商业用地,用地范围在产业示范区万亩绿心外、规划中山路以南的,单宗地容积率 ≤0.6 ,出让年限40 年,出让单价按照商业用地区片价 *70% 确定,(即 37 万元 /亩);出让年限 20 年的,出让单价按照商业用地区片价 *70% 确定,(即 30 万元 / 亩)。
整体自持运营的旅游项目商业用地,用地范围规划中山路以北,单宗地容积率 ≤0.6 ,出让年限 40 年,出让单价按照商业用地区片价 *70% 确定(即 35 万元 / 亩)。
鼓励以长期租赁、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不低于 20 年。
详见下表:
(二)实行点状布局、顺势开发
项目区建设用地布局应依河道地势顺势、错落有致、间距适宜。对充分依托河道东岸景观资源进行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开发的区块,可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
(三)采取点面结合、差别供地
项目区用地可以点状布局建筑、进行单宗地供地,也可以多宗地组合供地。项目建设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按评估价格与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平均地价的 70% 测算。
项目区用地用途均为商业用地,对项目区内的规划建设,应按照建设生态型新区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以上用地政策适用区域为头屯河沿岸26 公里区域。
二、加大消费产品供给
(一) 统筹节庆假日,紧抓重点、特色节庆日,店庆、周年庆等重要时点和网络消费旺盛时机,顺应居民春夏踏青出游、暑期旅游等策划系列活动,以节兴商、以节聚势、以节兴市,进一步挖掘消费热点,营造良好活动氛围。(商务局、文旅局牵头)
(二) 创建夜间经济示范区,积极利用新技术,培育发展“夜餐、夜购 、 夜娱、夜健、夜赏”,特别是加强与数字技术联动,打造一批“无人餐厅”“无人超市”“服务机器人客栈”,打造一批全疆乃至全国知名的品牌店、连锁店、专卖店,不断兴起并形成一批适合不同消费群体“夜生活”地标、商圈和生活圈,并通过引进升级歌舞、非遗展示、水果巴扎、乐器制作等旅游业态,推动消费扩容提质。(商务局、文旅局牵头)
(三) 每年投放不少于 200 万元“消费券”,结合会展活动、体育赛事、特色旅游平台,聚焦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商品消费,餐饮、旅游、休闲娱乐等传统服务消费,以及文体、健康、信息等新兴热点消费,开展汇聚汽车嘉年华、家居家装节、服装服饰秀、扶贫助农展、特色美食荟,以及网购促销、民俗集市、夜间消费、周末周边、母婴亲子、文博文创等特色专题活动。支持辖区企业整合旗下景区资源和产业示范区零散消费场所,搭建统一结算平台并成为限额以上企业。(商务局、文旅局牵头)
(四) 围绕“两馆”建设运营,紧密依托城市资源、区位和产业优势,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积极承接和举办各类商业展会,做大做强现有的经贸活动,大力发展专业性会展;举办贴近民生,有人气、有吸引力的展会,形成浓厚的发展氛围;加快谋划重要会展活动,力争引进有影响力的展会;结合十二师产业发展特点,树立会展业的城市品牌。(商务局、文旅局牵头)
(五) 推广利用数字信息新技术,创新创意营销新模式,规范引导实体商家利用直播带货、达人探店、博主种草、用户点评等方式吸引线上流量转化线下客流;鼓励线上促销、线下消费。支持全师连队、合作社、企业拓展线上业务,推广“平台销售 +直播带货 + 短视频”全渠道矩阵营销,鼓励九鼎集团依托九鼎农产品市场实体资源,搭建新零售平台,帮助实体商户、连队、合作社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打造一批新零售示范企业、合作社。(商务局牵头)
三、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一)文化旅游业
1. 对落地开工且三年内建成的建设面积 2 万平方米(含)—4 万平方米、 4 万平方米(含) —6 万平方米、 6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五星级酒店,分别予以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四星级酒店按每个床位一次性补贴 6000 元,三星级酒店按每个床位一次性补贴 5000 元。
2.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 50 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 30 万元。
3. 经国家、兵团旅游局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的奖励。
4. 对新创建为国家 5A 、 4A 、 3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国家级旅游品牌的,分别依次给予 30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扶持资金;对于新创建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省级旅游品牌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扶持资金。
5. 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 2 万元奖励。
6. 对申报举办文旅活动的,内设消费场所(景) 30 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内设消费场所(景) 50 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内设消费场所(景) 100 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7. 对总投资 1 亿元、 3 亿元、 5 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酒店除外),投资企业长期自持运营的,其在开工建设前做出的主要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 50% 、 80% 、 100%给予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补贴。
以上政策文旅局牵头兑现。
(二)商业
1. 对实施统一收银并成为限额以上商业综合体,连续五年每年商品零售销售达到 1 亿元、 10 亿元、 50 亿元, 100 亿元且同比增长 10% 以上的,连续五年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10万、 50 万元、 200 万元、 500 万元奖励。
2. 支持商业集聚街区发展,对经营限额以上商户 50 家(含)以上且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商业集聚街区,给予集聚街区运营方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3. 对发展夜市经济,夜市运营方实施统一收银并成为限额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4. 对新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国家钻级酒家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5. 对限额以上企业当年度较上一年度商品零售额增量部分且不低于 500 万元,按 5‰ 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 50 万元。
6. 对申报举办师级及以上规模会议(论坛)等,会期 1 天以上,师以外参会人数 100—200 人,一次性奖励主办方 5 万元,每增加 200 人,奖励金额增加 5 万元。
对在举办展览天数 3 天以上, 300 个标准展位以上,师外参展展位不低于总展位数的 30% 的展览企业,一次性奖励主办方 8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0 个标准展位且师外展位比例达30% ,奖励金额增加 3 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会展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不重复、不兼得”的原则给予支持。
展览企业在师年度举办展会项目达到 3 个及以上,且展会类别(主题)均不相同,累计标准展位达到 2000 个以上(含 2000个),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举办展会 3 年以上,且展位数量连续两年比上年增长 300 个以上(含 300 个),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政策由商务局负责牵头兑现。
四、附则
政策措施由商务局、文体广电旅游局解释。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