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 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1〕7 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定价成本监审制度,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制定了《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8 月24 日附件
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加强对供热经营者供热成本的监管,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过程中,对提供供热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供热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热力生产、输送和销售或从事其中部分环节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供热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本辖区内经营者提供供热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内的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核定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供热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供热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核定供热定价成本,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供热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经营者未正式营业或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热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并合理归集供热业务成本和收入,定期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成本及成本变化有关情况并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交易费用项目价格,书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经营者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相关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 供热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
第十条 折旧费是指与供热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与供热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摊销方法和年限计提的摊销费用。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经营者维持供热业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燃料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燃料动力费指经营者提供供热服务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其他各类生物质燃料等费用。外购热源的,包含购入热力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经营者提供供热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其他直接材料等费用。
(三)修理费指经营者为了维持供热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日常维护和大修理费用。
(四)职工薪酬指经营者从事供热生产、输送、管理、销售人员的职工工资(含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临时用工等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
(五)其他运营费用指经营者提供正常供热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 管理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排污费、招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
2. 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供热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3. 销售费用。指经营者在供热服务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服务费、差旅费、代办手续费、租赁费等费用。
4. 安全生产费用。指经营者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列支的,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包括供热设施保护费、劳动保护费、安全费、设备检验费等。
5. 价内税金。指包含在供热服务价格内的税金,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6. 其他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经营者提供正常供热服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供热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供热生产经营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对辖区内供热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较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若定价环节需要,应按生产环节、输送环节、销售环节分别核定成本。
第十五条 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每年度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一)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资产价值核定。
下列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部分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详见附表)。
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实际折旧年限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经营者实际折旧年限核定。供热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 0% 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3—5% 核定。
(三)实行特许经营的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或规定折旧年限)确定折旧年限。
(四)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按账面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每年度无形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计提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 30 年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 10 年分摊。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按受益期限摊销 。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费。计入定价成本运行维护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其他运营费用除外。
(一)材料、燃料动力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据实核定。供热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定额、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按照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核定;低于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标准的,据实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参照同行业可比经营者平均水平核定;同行业内各经营者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当考虑经营者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经营者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材料、燃料动力等价格的核定,应当以购进合同、原始票据为依据,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外购的热力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热力出厂价格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
(二)修理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分期分摊;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条件的修理费,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应资本化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三)职工薪酬。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1.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实际职工人数超过规定标准上限的,按规定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
2. 社会保障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经营者购买的除上述法定社会保障费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3.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4.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补偿费。应按照实际平均补偿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5. 临时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按经营者实际发生数核定。
(四)其他运营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1.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原则上按照发生额的 60% 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供热业务收入 5‰ ,未达到的据实核定。
2. 财务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或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其中:借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到资产原值按年限分摊。
3. 安全生产费用、价内税金、其他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或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其中:安全生产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取标准。
第十八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供热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资产,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十六条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十九条 供热网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供热量(供热面积)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核定。
实行热计量计费的 , 按售热量(供热量减合理损耗)核定 ; 未实行热计量计费的 , 按实际供热面积核定。供热面积是指经营者供热区域内各类用户实际入网面积的总和,供热面积中报停面积(政策允许收取过热费的),按收取费用比例折算面积,计入核定供热面积中。
第二十一条 热电联产经营者的供热成本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核定。热电联产经营者供热和发电业务共同产生的费用,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可行性设计报告或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发热量为依据,采取热量法等合理方法分摊。
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供热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供热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供热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供热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单独核算不合理的,应当按一定比例分摊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城镇供热经营者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
2. 城镇供热定价成本核定表附件1
城镇供热经营者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 名称 折旧年限(年)
一 房屋、建筑物
1 生产性房屋、建筑物 30-40
2 非生产性房屋、建筑物 30-50
3 简易房屋、建筑物 8-10
二 通用设备
1 运输设备 8-10
2 办公设备 5-10
三 专用设备
1 生产设备 10-20
2 生产管理用工器具 5-15
3 辅助生产类设备及器具 15-20
4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 5-10
5 检修维护设备 10
四 管道 20-30
五 其他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注:本表中未列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经营者折旧年限中值确定。
附件2
城镇供热定价成本核定表
单位名称: 单位:元,吉焦(平米),元/吉焦(平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