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1〕13 号
有关预算单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参谋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5 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新疆军区参谋部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新疆军区参谋部
2021 年8 月13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5 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安排的用于落实自治区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及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高等教育阶段本专科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国家助学金、免住宿教材费资金,普通高中阶段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下达,组织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指导开展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实施资金绩效财政评价工作。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资金使用报告和绩效报告。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具体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0 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本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8%,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30.8%,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200 元~44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 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具体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硕士生每生每年2 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 万元。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民办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每年奖励10000 名学生。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 元,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 元,二等助学金2000 元,三等助学金1000 元。
(十)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奖励面为在校学生数的10%,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5 万元,硕士生为每生每年1万元。
(十一)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奖励自治区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自治区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5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55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40%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和生源地为其他地(州、市)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南疆四地州以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20%确定。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 档。
(三)免住宿费和教材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资金资助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和其他边境县、脱贫县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900 元,其中,住宿费600 元,教材费300 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所有学生和其他地州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南疆四地州免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 元,其他地州纳入资助范围的每生每年1430 元(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治区财政、教育等部门结合各地实际,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南疆四地州以外其他地(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30%确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 档。
(三)免教材费。普通高中免教材费补助资金范围为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所有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70 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以上各类资助政策标准依据自治区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条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教材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各地财政共同分担。自治区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承担;地州县市所属学校所及经费由各地州县市财政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地州县市资金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方式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5 号)规定的分担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免住宿费和教材费政策实施后,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向享受政策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教材费,教材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学校用财政核拨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弥补。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理分配、及时下达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各类资助资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各类资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学生资助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倾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自治区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新疆军区参谋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7〕146 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8〕252 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8〕253 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8〕16 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8〕254 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275 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276 号)、《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8〕261 号)、《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8〕262 号)、《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8〕263 号)、《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6〕274 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
自治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每年9 月1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财政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 月15 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 月10 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核。每年12 月31 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 月20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自治区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每年9 月1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财政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按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的原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2 月31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 月2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表: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自治区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每年9 月1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工作,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财政下达预算落实应由地(州、市)承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附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自治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结合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各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第五条 每年9 月1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每年11 月5 日前各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 月15 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核。每年12 月31 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 月2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硕士
□博士
自治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并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条 每年9 月1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12 月31 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Ⅱ 》(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 月31 日前,各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 月15 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表: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表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 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单位地处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各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
(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招录的“其他省份高校毕业生”、“选调生”,且符合第五条(一)至(三)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 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本人向所就读高校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学生本人向管辖所在工作单位的地(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就业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1)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材料。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
(三)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次年的6 月底之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汇总表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定的学生名单通知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其他省份高校毕业生”“选调生”由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办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次年的7 月底之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汇总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定的学生名单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一条 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必须在每年的7 月20 日之前向所属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见附2)。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当年7 月31 日前将《学费代偿汇总表》(见附3)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当年的8 月31日前完成审核,并确认资助学生名单及代偿经费额度。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所需经费列入次年预算,并在次年的3 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代偿资金打入毕业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组织部门要为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定期加强与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对于未满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按实际基层就业年限进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地(州、市)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表: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学费代偿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附表2:
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附表3:
学费代偿汇总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民办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学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三条 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结合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每年9 月1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8-1)。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2 月31 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 月20 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表: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充分结合各高校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可以在下达资助额度内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情况,合理确定相应档次助学金人数。
第四条 每年9 月1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见附9-1)。
同一学年内,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与国家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在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评审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宣传到位、反馈及时。每级评审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2 月31 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九条 高校应按月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高校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附表: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附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学业成绩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符合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生人数,结合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高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名额。要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各高校要统筹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 每年9 月1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第七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校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2 月31 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 月2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附表: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由高等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符合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生人数,结合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高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每年9 月1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学生。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与该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各高校应成立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该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各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2 月31 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 月2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表: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核表附表: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免除学费。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中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应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第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和生源地为其他地(州、市)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时足额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助学金申请表》(附1)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按照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规〔2019〕2 号)要求,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一般在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受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普通银行卡、充值饭卡或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附表: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助学金申请表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资金用于生源地南疆四地州和其他边境县、脱贫县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住宿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转经费,是学校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资金管理纳入学校的总体预算。
第四条 免教材费补助资金用于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课本等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住宿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学生宿舍的建设、修缮、水电、取暖等,不得用于教师福利待遇、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上报本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及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使广大学生家长知晓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所有学生和其他地州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杂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学生和其他地(州、市)普通高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按照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规〔2019〕2 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 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普通银行卡、充值饭卡或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附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助学金申请表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助学金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