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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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金发〔 2021 〕 50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效推动企业通过上市或挂牌进行融资,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新金综发 ﹝2018﹝28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办法 ”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 年 8 月 6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

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企业入库条件 4

第三章 企业入库申报与审核 6

第四章 动态管理 8

第五章 入库企业的支持与培育 10

第六章 附则 11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12

附件 2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14

附件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16

附件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17

附件 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9

附件 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五条可参考量化指标 20

附件 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二条 21

附件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 —— 持续经营》第八、九、十条 23

附件 9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1 年第 40 号)之(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效推动企业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融资,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 2020 〕14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21 〕 48 号)、《关于当前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 2020 〕 31 号)、《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 ﹝2008﹝3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 “ 资源库 ” 或“ 库 ” )建设是加强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引导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发展状况、发展规划、融资需求等情况,选择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或新三板发行或挂牌融资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 自治区金融局 ” )负责全面统筹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协调各地(州、市)及相关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是资源库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推动各地(州、市)出台入库企业配套扶持政策;引导、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工作。

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是新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平台,协助自治区金融局开展资源库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接受自治区金融局委托配合开展后备企业遴选、培育、服务等工作,对已入库企业进行相关综合服务,配合自治区金融局对入库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资源库数据维护工作。

第二章 企业入库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报进入资源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注册地在新疆,具有上市意愿的公司制企业。

(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

(四)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自治区金融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资源库实行差异化支持和管理,根据入库条件的不同,分为 A 、 B 、 C 三个池,并根据企业满足入库条件变化情况,对已入库及新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一)申请进入 A 池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符合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具体标准的要求(附件一)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的要求(附件二)。

2 、符合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具体标准的要求(附件三)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附件四)的规定。

注: 1 、涉及相关的财务和市值类指标,按照企业申请入库或申请动态调整时的以前年度或申请入库以前年度加最新一期年化后的数据计算; 2 、相关预计市值指标应不低于按照申请入库或申请动态调整时前六个月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结合企业实际数据计算的估值额的 80% 。

(二)申请进入 B 池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现行有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附件五)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2 、符合现行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五条(附件六)暨关于精选层和创新层的可参考量化指标规定的基础标准。

注: 1 、涉及相关的财务和市值类指标,按照企业申请入库或申请动态调整时的以前年度或申请入库以前年度加最新一期年化后的数据计算; 2 、相关预计市值指标应不低于按照申请入库或申请动态调整时前六个月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结合企业实际数据计算的估值额的 80% 。

(三)申请进入 C 池的企业 , 需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现行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二条(附件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 —— 持续经营》第八、九、十条(附件八)的相关规定。

注:涉及相关的财务类指标,按照企业申请入库或申请动态调整时的以前年度或申请入库以前年度加最新一期年化后的数据计算。

第六条 申请入库企业需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1 年第 40 号)之 “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附件九)的相关名录,同时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耗能、高排放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企业入库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企业入库应向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提出申请,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根据企业入库条件进行初审,然后按照自治区金融局企业入库程序,推荐符合条件且有上市意愿的企业进入资源库。

第八条 企业申报进入资源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历史沿革、内部组织结构、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简介、联系人等),业务情况(主营业务情况、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各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主要产品及用途、行业基本情况、产品或服务使用的主要技术、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业务资质、特许经营许可及所获荣誉情况等),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近三年各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性承诺;

(六)自治区金融局要求企业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入库申报工作流程

(一)企业筛选和初审

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负责协调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收集行业龙头企业和优质企业信息,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入库;对提交申请的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并收集整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纸质材料、电子材料),自治区金融局组织协调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专业机构配合工作。

(二)申报与评审

各地 ( 州、市 ) 金融办(上市办)将通过初步审核拟入库企业名单和收集整理的相关申请资料和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一式两份)在每年 8 月 30 日前报送自治区金融局。自治区金融局对拟入库企业申请材料和名单复核或调研(现场或视频形式)后,组织自治区上市办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及相关专业机构成立专项评审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三)公示与公布

自治区金融局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申报经评审确定的入库企业名单在自治区金融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拟入库企业,自治区金融局以书面形式通报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并正式向社会公布。

(四)服务

自治区金融局可以委托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专业机构根据已入库企业的需要,提供上市或挂牌的综合服务,持续跟踪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库。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专业机构应将相关数据和报告定期(每半年)通过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报送自治区金融局。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为提升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服务入库企业,提高资源库企业整体质量,自治区金融局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动态调整或淘汰机制,在库企业应持续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已入库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将进行分类调整或剔除出库:

(一)不满足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相关分类规定的。

(二)对企业持续跟踪、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申请入库资料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存在不符合自治区金融局其他审慎性要求的。

第十二条 自治区金融局、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所推荐入库企业的持续跟踪和管理,如发现入库企业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对有关情形予以核实,并及时报自治区金融局审核。自治区金融局确认后,对相关企业进行分类调整或剔除出库。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已入库企业应于每年 7 月底前向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所得纳税申报表、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等说明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所有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应于每年 8 月底前将相关企业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自治区金融局(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版)。

(二)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应当根据辖区内已入库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企业须及时报自治区金融局。

(三)企业若发生非法集资或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应及时向自治区金融局提交剔除出库申请。

(四)经自治区金融局审核,相关企业不符合资源库动态管理要求被剔除出库的,由自治区金融局更新资源库企业信息。

(五)被剔除出库的企业 24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入库、不得申请上市引导相关政策补助。如因本条第(三)项而被剔除出库的,当年已获得上市引导资金补助的应全额退还。

第五章 入库企业的支持与培育

第十四条 自治区金融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组织对入库企业开展不定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题培训、宣介展示等活动。

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在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在上交所或深交所或证监会申报首发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或精选层公开发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分阶段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进入资源库 A 池的企业纳入自治区年度拟上市企业名单给予重点支持。进入资源库 A 、 B 池的企业纳入各地(州、市)年度拟上市企业名单给予支持。

入库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企业在推进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金融办(上市办)应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实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自治区金融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企业在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申报之后,自治区金融局可根据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情况报告,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自治区金融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关于企业上市或挂牌政策的变化,不断完善和落实企业支持措施及扶持政策。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出台支持当地入库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应按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 “ 第二章 企业入库条件 ” 所依据附件(一)至(九)的内容,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或国家发改委进行修订更新,将按照修订更新后的内容动态执行,不再单独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内部管理办法(试行)》(新金综发〔 2018 〕 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附件2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 3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 1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 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

( 2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 3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0% ,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 3 )项指标中关于 “ 营业收入 ” 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 2 )项指标的要求,研发占比应在 10% 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 1 )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 2 )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 3 )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 “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 项目;

( 4 )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 5 )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

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附件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

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第四条 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人应当对该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本所行业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可在申报前,就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向本所进行咨询。

第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和创业板发展需要,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业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附件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附件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十五条可参考量化指标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6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0% ,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

第十五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

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

(二)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 8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 ;

(四)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 万元。

附件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

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二条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三)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公司营运记录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2 .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 1000 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3000 万元的除外。

3 .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 500 万元。

4 .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 / 股。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要求:

1 .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2 .公司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 —— 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 .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附件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 ——

持续经营》第八、九、十条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主要包括:

(一)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三)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四)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

(五)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六)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七)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

(八)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

(九)资不抵债;

(十)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十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十二)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理;

(十四)存在大量长期未作处理的不良资产;

(十五)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在经营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主要包括:

(一)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

(二)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场、特许权或主要供应商;

(四)人力资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主要包括: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二)异常原因导致停工、停产;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且无意继续经营;

(五)投资者未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严重损失。附件9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 委令 2021 年第 40 号)之(十)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葡萄酒和饮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 单层厚度 50 米及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

3. 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

4.300 万吨 / 年及以上(焦煤 150 万吨 / 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5. 铁、锰、铜、镍、铅、锌、钨(锡)、锑、稀有金属勘探、有序开采、精深加工、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废铁、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 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7. 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8. 轴承、齿轮等通用基础件制造

9.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10. 建材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11. 塑料板、管及型材制造

12. 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研发及制造,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组装、加工及销售

13. 钒钛磁铁矿开发、选冶联合工艺生产、综合利用及深加工

14. 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15. 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6. 小麦、玉米、棉花、大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啤酒花等农林作物种植及精深加工、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17. 乳制品的开发和生产

18. 方便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生物发酵制品的生产

19. 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

20. 节水器材、种子加工、肥料、高效低毒农药、农牧机械加工组装等农业资料和农用化工产品制造

21. 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2. 日处理甜菜 3000 吨及以上食糖生产线;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甜菜渣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3. 具有地方特色工艺美术产品研发设计及制造

24. 演艺设备和乐器制造及销售

25. 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26. 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 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仓储、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8. 服务 “ 三农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9. 服务外包

30. 医疗机构经营

31. 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2. 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3. 城镇、农村(含兵团团场、连队)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4. 花卉、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5. 维医药、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医疗卫生产品生产

36. 节水型渔业养殖及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生态养殖模式示范与应用

37. 冷水鱼养殖开发与应用

38.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储能电池材料、储能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及其关键部件、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39.5G 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建设及运营;网络技术;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及运营

40. 城镇智慧市政信息化技术、智慧社区(小区)信息化技术研发与应用

41. 纺织服装产业,可带动群众就业的假发、梭织、针织、服装、家纺、毛巾、手套、织袜、制鞋、手工地毯、机织地毯以及刺绣产品的设计与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2. 幅宽 3.2 米及以上年生产规模 8 万吨及以上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43. 节能高效型三聚氰胺生产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44.30 万吨 / 年及以上羰基法合成醋酸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研发及应用

45. 碳酸二甲酯( DMC )开发与生产

46. 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PBAT )生物可降解聚合物的生产及其可降解塑料制品、农用地膜的研发及应用

47. 新型环保建材生产,废弃物烧结新型墙体、部件及道路用建材生产

48.1 万吨 / 年及以上甲硫醇硫化法生产二甲基二硫及其深加工产业

49. 工业设计软件、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成果展示库和快速模具手板打印中心、工程实验室服务平台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建设与推广应用

50. 煤制聚甲醛、煤经甲醇制烯烃、合成气制草酸酯、草酸酯加氢、合成气一步法制乙二醇等煤制乙二醇产业技术升级示范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1. 农林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和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2. 畜禽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53. 农用滴灌带、地膜回收再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54. 高纯铝生产及其深加工,铝基结构材料、变形材料(高性能合金、航空航天用合金、型材及配件等)、铝基电子电工功能材料(电子铝箔、电极箔、 LED 蓝宝石用粉体、半导体、液晶面板、芯片用材料、光伏导电银工粉体等)研发及生产,再生铝及铝的固废循环利用及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5. 现代马文化产业

56. 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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