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阿勒泰地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成品粮油,品种包括面粉、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成品粮油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权和动用权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福海县支行各司其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委负责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轮换和监管。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存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会同县发改委监督检查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福海县支行负责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发改委负责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采购、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合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建立
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新粮安协调办〔2020〕1 号)文件精神,“要进一步充实成品粮油(含必要小包装)储备,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及轮换机制,确保达到当地城镇人口和农村需购买口粮人口15 天的市场供应量”要求,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面粉为特二小麦粉以上,规格25 公斤/袋;食用植物油为二级(含二级)以上葵花籽油,规格为5 升成品小包装。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对外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四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县级成品粮油定点承储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购销加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县发改委进行企业备案;
(二) 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备资金筹措能力;
(三) 具备相应的成品粮油仓(罐)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四) 粮油存储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准确,具备成品粮油常规检化验条件,配备有专业化验和保管人员;
(五) 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 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和质量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 储存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要相对固定,必须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仓垛必须悬挂“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专牌。
第十六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仓内包装储存,要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藏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确保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五章 轮换
第十九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动态轮换制度,由承储企业按规定自行组织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储备库存须保持在90%以上,县发改委应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动态。
第二十条 县发改委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的动态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动用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结束后,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福海县支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成品粮油补库。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二十三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时,县发改委以当期市场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结算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弥补。
第七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利息补贴按县农业发展银行福海县支行政策性储备实际贷款利率计算,据实拨补。储存、轮换费用补贴按照自治区、地区储备粮油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采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征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费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委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进行监管,每季度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福海县支行共同加强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县级成品粮油承储资格。
(一) 虚报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 承储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 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 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 其他违反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福海县支行等部门、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将不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确定为县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的;
(二) 隐瞒或者包庇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违法行为的;
(三) 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和索要财物的;
(四) 不履行县级成品粮油监管职责、渎职的;
(五) 不及时拨付县级成品粮油储存费用等补贴,给承储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 接到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