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建设用地会审报批管理
规定》的通知
兵自然资办发〔 2021 〕 20 号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建设用地会审报批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批依法依规,制定的《兵团建设用地会审报批管理规定》已经局第 4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兵团建设用地会审报批管理规定
兵团自然资源局
2021 年 7 月 9 日
兵团建设用地会审报批管理规定
一、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审查时限
(一)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负责拟订“一书四方案” (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国有土地补偿方案》,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供地方案》)。申请新增建设用地的团场或市应履行前期告知、调查确认程序,将拟收回国有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所涉及的职工(单位),相关调查确认、告知材料作为收回国有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二)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自收到建设用地申请和“一书四方案”等材料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的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会审条件或符合缺件受理的报件,及时登记、编号,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件,书面提出补充完善意见或退件。符合条件的,各相关科室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由牵头科室形成审查汇总意见。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和建设用地集体审查会。
审查通过的建设用地报请师市审核,需上报兵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拟定用地请示上报兵团,同时将审查所需的电子报件、电子坐标和纸质报件材料同步报送兵团自然资源局。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至上报兵团审批,原则上应控制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兵团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报件的初审工作。
(四)兵团建设用地会审工作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牵头负责,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处、调查监测处、所有者权益处、耕地保护监督处、矿业权管理处以及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处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审查要点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在各处会审后 2 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查意见;涉及补正的,各师市于 5 日内完成补正,超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超过 2 次的,按退件处理。
通过各处审查的建设用地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在 3 个工作日内形成汇报材料提请局专题会审查,并形成局专题会会议纪要。专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用地 1 个工作日内形成汇报材料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查。
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形成汇报材料报兵团行政专题会审批。
兵团行政专题会批准的建设用地 2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从受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至印制用地批复原则上应控制在 20 个工作日(含补正时间)内完成。
(五) 超过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查要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查
1. 项目建设依据是否充分、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 项目主要功能和用途;项目位置、现状地类、面积等与数据库对比是否一致,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用地范围不得与已批准用地重叠;是否存在违法及信访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项。
3. 建设项目用地与选址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依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师市(团场)是否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4. 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属于允许占用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占用是否必要,规模是否合理,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8 〕 3 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9 〕 1 号)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可行。
5.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6.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 100 公顷以上、地块工程 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预定总面积 50% 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开展(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
7. 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土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核算,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建设单位和团场,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土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等有关工作。
8. 其他事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符合《中共中夹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 2019 〕 48 号)等规定的可以占用的项目范围,由兵团组织论证并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 2020 〕 71 号)要求,并由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审查同意意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或双方已就压矿补偿进行协商、有关团场或师市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单独办理用地预审时,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情况可后置到建设用地审批环节进行把关。
(二)农用地转用审查
1. 单独选址项目
( 1 )基本情况。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用地范围不得与已批准用地重叠;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且应当在有效期内;已按规定通过用地预审,且不属于应当重新预审的情形;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 10% ;项目主要功能和用途。
( 2 )符合规划计划情况。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已按规定履行规划调整程序。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在用地预审环节巳经组织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且占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但须说明论证或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情况;用地预审环节没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 3 )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当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按照《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18 〕 8 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 4 )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8 〕 3 号)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规〔 2019 〕 1 号)规定进行严格把关,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批时占用的,按有关要求须重新预审。线性工程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由兵团自然资源局论证审核后完善补划方案,在用地审查报批时详细说明调整和补划情况,做到数量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
( 5 )土地征收(收回)情况。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团场或师市应当就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事宜出具结论性意见。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应当履行收回前的告知、调查确认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实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测算是否准确。
( 6 )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1 〕 14 号)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 7 )供地情况。符合《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供地政策。煤炭、煤电(火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审查过程中兵团有关部门应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具意见。
( 8 )信访与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应当明确是否涉及信访,是否对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是否已对妥善处理情况进行说明;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如涉及,是否已依法查处到位;项目动工、竣工时间等。
( 9 )其他事项。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占用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地的,按照《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1 〕 18 号)等相关要求,办理完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地审核、审批手续后再申请用地,且相关审核、审批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
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等级、标准准确。
涉及土地复垦的,已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或双方已就压矿补偿进行协商、有关团场或师市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用地批复、不得供地。
2. 批次用地
( 1 )用地基本情况。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 2 )符合规划计划情况。用地布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剩余的建设用地年均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应当符合规定。根据“增存挂钩”制度,依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情况,核定批次用地规模。对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况进行说明;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 3 )申报用地规划用途。应当明确申报用地中按照规划用途划分的用地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情况;应当明确住宅用地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规模,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承诺不向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 4 )土地征收(收回)情况。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团场或师市应当就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并出具结论性意见。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应当履行收回前的告知、调查确认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实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测算是否准确。( 5 )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当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按照《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18 〕 8 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 6 )信访与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应当明确是否涉及信访,是否对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是否已妥善处理情况进行说明;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如涉及,是否已依法查处到位;项目动工、竣工时间等。
( 7 )其他事项。涉及占用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地的,按照《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1 〕 18 号)等相关要求,办理完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地审核、审批手续后再申请用地,且相关审核、审批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特殊情况下允许农用地转用与林地审核、审批报件同步上报,但必须待用地审查、林地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兵团批准用地。
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等级、标准准确。
涉及土地复垦的,已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供地率符合相关规定。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
(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管理。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到自然资源部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 20 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缴纳费用;依法由兵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到兵团自然资源局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 15 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缴纳费用;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缴费通知后应及时督促师市财政局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台账,及时清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情况。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印发用地批复。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备案管理。 兵团依法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兵团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备案核销工作;耕地保护监督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备案挂钩确认工作。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报批用地 5 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基础数据中心报备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坐标,自然资源基础数据中心在批准用地 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备案工作。
(三)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须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台账,及时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情况,按月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报备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供应情况;按季度将审批、供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报兵团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