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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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财规〔2021〕7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等11 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有关精神,自治区制定了《关于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

金工作的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 年6 月28 日附件:

关于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等11 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有关精神,现就脱贫县(指原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延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关于支持试点贫困县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39 号)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整合试点范围

2021-2023 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 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脱贫县共32 个,为: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托里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巴里坤县、阿合奇县、乌恰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乌什县、柯坪县、泽普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县、叶城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县、巴楚县、麦盖提县、喀什市、民丰县、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和田市。

各地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向自治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备后,可利用地县级财政资金继续自主开展探索。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新党办发〔2016〕39 号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具体资金名称及支出方向以2020 年为准,详见附表1)。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二、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

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脱贫县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脱贫县要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三、资金倾斜支持要求

中央和自治区、地(州、市)级财政要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倾斜。资金倾斜支持可按以下两种方式核算。原则上每项资金选定一种方式核算资金倾斜投入,不得随意更改。

第一种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涉农资金用于32 个脱贫 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第二种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涉农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即按照我区96 个县级行政区划测算,其中:分配至32 个脱贫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64 个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充分考虑规划任务、地方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加大对脱贫县支持力度。纳入直达资金等其他资金,需同时满足整合资金和直达资金等管理要求。

四、资金的分配下达

整合资金原渠道切块下达到县,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参照自治区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因素下达资金。对于按照项目管理的资金,参照项目因素分配下达资金。

自治区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包括提前下达)资金文件后的30 日内,以及自治区本级预算审定后的30 日内,将整合范围内资金下达到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或自治区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并同步抄送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或通知后,10 日内提交资金分配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将资金下达到地(州、市)。地(州、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后,5 日内分配下达到县(市、区)或地(州、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3 日内,完整准确地记录预算指标和整合资金台账。各地要做好年度实施方案报备、资金台账记录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五、实施方案的报备

脱贫县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脱贫县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和相关行业规划等,按照“因需而整”的原则,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同时,汇总填报《XX 年XX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项目汇总表》《XX 年XX 县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统计表》(详见附表2、3),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整合方案要详实具体,分项目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时间进度、责任单位、绩效目标等事项,做到可操作、可考核。整合方案由县级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在收到脱贫县整合方案后,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县级报备的整合方案联合会审,将修改意见汇总后,组织脱贫县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县级将修改完善后的整合方案于每年3 月31 日前逐级向自治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备案。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按规定向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确定后的整合方案编制情况。通报应说明各项资金实际安排使用情况,特别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比例。

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中仅允许调整一次,脱贫县根据自治区审核意见、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完善后,于8 月31 日前,逐级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备案,报备程序与年初实施方案报备程序一致。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当年项目结余资金,脱贫县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于12 月5 日前按程序报备。2021年整合方案首次报备工作和年中调整方案一并进行。

六、整合资金项目监管

编入县级年度实施方案中整合资金纳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及监管,未编入县级年度实施方案的资金由行业部门按原渠道绩效考核及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审批权限下放到脱贫县,县级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组织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系统总结和科学评估。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培训责任,增强对脱贫县的政策培训实效。同时,建立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双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会议联席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交流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现困难问题,主动向上级部门反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严格绩效管理

各县级行业主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的全过程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做好绩效目标的录入、监控、自评和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地县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项工作质量。各地县主动及时发现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工作质量。

(三)落实公告公示制度

各地要 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 及时公开涉农资金的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下拨、到账及安排使用情况,加强涉农资金整合情况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和执行结果公开。公告公示要到村级, 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

(四)抓好项目执行

各地县要做实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要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对补充方案报备后的项目结余资金,可作为县级整合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整合实施方案,不再对当年台账进行调整。

七、责任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把握“三农”工作的新要求,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整合协调运行管理机制,落实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责任。 自治区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自治区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工作方案。财政部门牵头商行业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分配下达资金,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脱贫县编报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组织联合会审及实施方案报备的相关工作,加强资金监管。

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委、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交通厅、住建厅、文旅厅、林草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规定,按政策提出统筹整合范围内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要加强对口项目的编制、申报、实施、绩效监管等指导工作。

(二)地(州、市)的责任。 建立健全本地区推进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制度措施,建立和完善运行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涉农资金分配下达到脱贫县,并负责本级统筹整合范围涉农资金的分配下达、实施方案审核、项目绩效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督促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县级主体责任。 脱贫县是涉农资金整合的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协调作用,把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项目资金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运行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县级项目库建设,组织编报相关规划、方案、统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的编报工作,完成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做好项目论证工作,完善县级项目库建设,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根据相关变化情况按规定报备;将整合资金及时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和项目主体,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附件:1.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2.XX 年XX 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项目汇总表

3. XX 年XX 县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统计表附件1

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资金保障方

资金名称 自治区主管部门

中央资金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县均投入保

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自治区林草局

县均投入保2 水利发展资金 自治区水利厅

县均投入保3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

自治区林草局 增幅保障

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县均投入保5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增幅保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自治区林草局 增幅保障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

分)

县均投入保8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

县均投入保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持农村公路部分)

县均投入保1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

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

(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

持扶贫资金)

县均投入保12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

县均投入保

自治区财政厅

县均投入保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县均投入保15 旅游发展基金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

县均投入保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

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

的支出)

自治区资金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县均投入保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自治区林草局

县均投入保2 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 自治区水利厅

县均投入保3 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障4 自治区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 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县均投入保

县均投入保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障6 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 自治区林草局 增幅保障

县均投入保7 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增幅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

县均投入保9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均投入保10 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障11 彩票公益金 自治区财政厅 增幅保障12 旅游发展资金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增幅保障

自治区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用

于“三农”部分(不包括国家

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增幅保障

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

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

复方面的支出)

XX 年XX 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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