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乌经开人社〔 2021 〕 61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片区管委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5 月 29 日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发展需要,建立并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 2020 〕 31 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市政府开发、认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区级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区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临时性、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市、区两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需要:
(一)就业形势需要;
(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
(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需要的非盈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其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为市级公益性岗位;经区人事人才会议研究决定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为区级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市级公益性岗位设置数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初核定指标数为准。区级公益性岗位设置数以区人事人才会议研究核定指标数为准。岗位及指标数确定后,各用工单位须在当年核定的指标数范围内进行人员浮动。
第七条 区级公益性岗位设置由全区实行总额控制,片区管委会及社区公益性岗位由区委组织部根据基层配备要求进行岗位设置;社区巡逻岗位由区委政法委根据维稳要求进行岗位设置;保洁员由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各片区管委会辖区承担的保洁面积进行名额分配;其他公益性岗位(专职安全员、视频监控网巡员等)由各用工单位(接收派遣员工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区人事人才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岗位设置。
第三章 安置和招聘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杜绝不符合安置条件人员进入公益性岗位。市级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为:(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本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 45 周岁、男性年满 55 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 “4555” 人员);
(四)已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 1年(含 1 年)以上人员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3 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因政府征地失去土地且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八)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九)未就业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随军家属;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
(十一)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第九条 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基层申报、分级统筹、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的要求,规范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可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参照公益性岗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通过市场渠道仍然难以实现就业,并经社区(村)初审、片区管委会复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可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 新开发岗位及原有岗位招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愿意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总体建设服务,愿意履行公益性岗位的职责和义务;
(三)符合拟招聘岗位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设定的其他政策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招聘:
(一)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被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以面向社会,自愿报名,择优录用为原则,招聘工作应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
(二)在用工单位报名登记;
(三)报名人员资格审查;
(四)拟聘人员进行政审、体检;
(五)劳务派遣单位与招聘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后,用工单位应及时将招聘上岗人员花名册签字盖章后送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 补贴和待遇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主要由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构成,其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随着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财政承担,其中市级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区级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结合公益性岗位工作实际,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按资金渠道设置市区两级公益性岗位专户,进行专户专账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在劳务派遣单位专户银行留存工作人员印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按实际出勤计发补贴。用工单位须按月如实记录公益性岗位考勤情况并及时送交劳务派遣单位,经劳务派遣单位汇总核算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补贴申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级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申报。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先缴后补”要求,按季编制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由劳务派遣单位携带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社保征稽单、审批单、考勤表、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于每季度规定之日前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两级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区级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月申报支付。各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按月上报考勤表及考核情况说明,于次月规定之日前报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乌鲁木齐市区(县)级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审批表》、《乌鲁木齐市区(县)级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携带申领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本月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社保征稽单、考勤表、上月工资单、上月社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于每月规定之日前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再报区财政局核定。区财政局核定后将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劳务派遣单位专户,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发放并缴纳。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加班所产生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若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调休。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参照市级公益性岗位待遇执行。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益性岗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考勤表等内容的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在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前30 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继续聘用的具体意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用工单位意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相应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将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工作中不履职尽责,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九)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十二)连续旷工超过15 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 个工作日的;
(十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开除处分的;
(十五)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
(十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十七)公益性岗位人员卖岗、混岗、替岗者;
(十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条 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由用工单位出具书面材料,送交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调查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辞退或开除,一律不得进行公益性岗位2 次上岗。
第三十一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提前 30天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然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经开区(头屯河区)非在编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级别,劳动合同到期或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代管公益性岗位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先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超过上年度公益性岗位代管费用的30%时,可提出启动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超出代管费用30%以上部分由风险调剂金支付。风险调剂金由派遣公司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次年列入人才派遣经费预算,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劳务派遣公司银行账户。
第六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益性岗位需求,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教育和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岗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为其提供至少一年一次政策业务培训、一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培训,提升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业务素质、劳动技能水平和再就业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应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用工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可按日常工作、阶段目标工作以及出勤等情况,采取专项工作检查、考勤、业务考试等方式,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年终考核。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岗位类别,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等每年进行考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部署,用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年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须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年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公益性岗位人事档案,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年度考核评优人员给予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参照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工单位应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的;
(三)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群众满意度测评低于50%的;
(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退出和后续扶持
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严重违反用工(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须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第四十二条 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 次。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区纪委监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劳务派遣单位每年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及上岗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虚报冒领、人岗分离、“吃空饷”等将就业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违法违规情形,一经查实,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进行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用人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规定,并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