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第十二师授予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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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第十二师授予市政公用事业 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师办发〔 2021 〕 19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2” 企业集团公司:

《关于第十二师授予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师行政常务会议 2021 年第 6 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4 日关于第十二师授予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特许经营 许可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十二师城镇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提升城镇管理水平,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市政公用企业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20 〕 129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同时参考《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十二师实际,授予市政公用行业供(排)水、供热、管道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公用行业单位特许经营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牢牢聚焦兵团职责使命,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全力提高行政效能,持续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为十二师全力打造 “ 首善之师、融合之城、宜居之区、产业高地 ” 助力,以全面提升十二师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为目标,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向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转变,全面提升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水平,促进十二师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城镇精细化管理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为规范十二师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行业市场经营秩序,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推进十二师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企业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采取优进劣退的市场机制,鼓励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企业做优做强,提高城市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经营单位授权依据和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供水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从事供热、水、气的经营服务,应当参照《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取得特许经营权。

供水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2. 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制水、输水和配水设施;

3. 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水质检测报告;

4. 有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5. 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6. 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7. 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应急制度;

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排水和污水处理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参照《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取得特许经营权。

排水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法人资格;

2. 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3. 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4. 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 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供热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从事供热、水、气的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特许经营权。

参照 《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申请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法人资格;

2. 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要求;

3. 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或委托管理手续;

4.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5. 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6. 没有擅自停热或弃管记录;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供气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从事供热、水、气的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特许经营权。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 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 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在十二师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6.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 1 人。

(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 1 人。

( 3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 万户以下的,每 2500 户不少于 1 人; 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 2500 户增加 1 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 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人; 1000 户以上不到 1 万户的,每 800 户 1 人; 1-5 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10 人; 5-10 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8 人; 10 万户以上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5 人;

燃气汽车加气母站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9 人,包括加气母站负责人 1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各 1 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 6 人;

燃气汽车加气子站人员配备不少于 6 人,包括加气子站负责人 1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各 1 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 3 人。

燃气经营企业在十二师行政区域内设立两个以上汽车加气站的,子站与母站、子站与同一燃气企业及全资子公司汽车加气子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可以共享,但每个子站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最低不得少于 2 人。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燃气经营站点的,经营站点的人员配备不少于 5 人,包括站点负责人 1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各 1 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 2 人。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和期限

(一)经营单位: 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十二师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等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营活动: 经营单位根据十二师确定的经营项目,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允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向社会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三)经营期限: 根据授予经营单位的投资权、建设权、运营权等权限的不同,结合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并满足经营单位投资所需期限,经营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年。

(四) 未经十二师授权的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单位、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十二师行政区域内提供城市供水、城市排水、集中供热、城市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服务,投资、建设与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集中供热、城市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相关的项目和经营活动。

五、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价格

(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价格

经营产品和服务价格,由十二师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地方定价为依据向社会公布,供(排)水、供气、供热企业严格执行地方价格管理部门的定价。

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应按照规定的价格向用户收取费用。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会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新增用户的报装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 (排) 水、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排) 水、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排)水、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 (排) 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排)水、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十二师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 (排) 水、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十二师确定。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设备和产品的,依法依规经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供应合同。

六、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

(一)市政公用事业供(排)水、供热、供气等行业的专项规划

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十二师的城市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组织编制市政公用事业供(排)水、供热、供气等行业专项规划,经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市政公用事业供(排)水、供热、供气等行业的建设

许可经营区域内的城市供(排)水、供热、供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批后的市政公用事业供(排)水、供热、供气等行业的专项规划,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方可实施,费用由许可经营单位承担。

许可经营单位应加强经营区域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承载能力,建立健全以团场为单元统筹连队的发展体系、服务体系。

(三)市政公用事业供(排)水、供热、供气等行业的运营管理

1. 设备设施维护、更新改造。 许可经营内的供(排)水、供热、供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由许可经营者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许可经营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营管理,产生费用由许可经营单位承担。

2. 设备设施维护、更新改造。 许可经营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供应量的,建设单位需征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相应许可经营单位的同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相应许可经营单位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公共管网的位置、负荷等情况确定建设方案,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邀请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相应许可经营单位参加,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城市规划要求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许可经营单位不得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

3.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保障队伍。 许可经营单位应按照行业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经营范围设置应急保障队伍,应急保障队伍应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应各种类型突发事件的车辆、机械及设备,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台账。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应急保障队伍抢险、抢修,并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抢险、抢修任务,保障公共设施安全和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供应。

4. 提高运行效率,推进智慧平台建设。 许可经营单位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技术的发展,结合行业特点不断更新和改造符合现代化的计量仪表、仪器和设施设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智慧城市,提升城市品质,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和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的美好生活需求,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5. 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宣传力度

( 1 )许可经营单位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根据行业制定用户服务标准,设立 24 小时服务和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2 )因新建、改扩建工程新接入市政公用公共设施,需对辖区经营产品暂时停止供应和服务的,许可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暂时停止供应和服务的范围及起止时间,向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备经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平台提前发布通知,告知用户暂时停止供应和服务的范围及起止时间,提醒暂时停止供应和服务范围内的用户做好储备工作。

( 3 )因发生突发事件,需对辖区经营产品暂时停止供应和服务进行抢修、抢险等工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抢修、抢险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平台发布通知,告知用户暂时停止供应和服务的范围及起止时间,提醒暂时停止供应和服务范围内的用户做好储备工作。

( 4 )许可经营单位根据行业特点选择适当的时机对辖区用户设施使用安全和经营单位服务情况开展入户查访活动和宣教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平台多渠道进行设施保护、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宣教活动。

七、各部门职能

(一)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职能

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师部的授权,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和推行适合全师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制度及规范;对全师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具体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招投标、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内容、区域、期限、范围、经营标准等工作;处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活动中各类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者工作职能

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协议的约定,在许可经营区域、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为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和产品,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监督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城市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

(三)相关部门工作职能

师发改委: 监督经营者的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的落实情况。

师财政局: 负责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资金保障和拨付工作。

师公安局 :负责加强经营区域内治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定期对经营者生产区域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登高作业区域等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经营者做好防火救火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

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审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师生态环境局 :负责依法查处经营者在行政管理区域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违法行为。

师司法局: 负责依法指导各经营者与服务对象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经营者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和土地审批。

师应急管理局: 负责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任务分工, 密切配合,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统一检 查考核,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促进十二师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排)水、供气、供热、再生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供(排)水、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四)强化监督检查。 供(排)水、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排)水、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本实施意见由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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