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件
新克政规〔 2021 〕 2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5 月 21 日
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扶助残疾人的经费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可向残疾人扶助工作适当倾斜。
第二章 康复服务
第五条 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按照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为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
第六条 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对 0—1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给予基本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救助。
第七条 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残疾人工作,实施健康康复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开展健康康复咨询及康复用药、训练指导等无偿服务和个性化医疗、康复等有偿服务。
第八条 对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的白内障患者,给予白内障手术经费补助。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对入读我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教辅费、住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克拉玛依市户籍残疾学生在外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按标准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每人每学年给予 500 元助学金补助。残疾学生可就近就便入学,适当放宽入学年龄。
第十一条 对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实行免费教育政策。对在普通高中就学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二条 通过普通高、中等院校招录工作,以及自学考试、函授和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自强奖学金奖励。进入中等职业专科学校的奖励 2000 元,考入大学专科或自学、函授大学专科毕业的奖励 4000 元,考入大学本科或自学、函授大学本科毕业的奖励 5000 元。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学生,按上述标准加倍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用人单位和残疾人需求,各级残联要有计划地组织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应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方便,优惠、减免培训费用,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 2% 的比例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残疾而将其解聘、开除或辞退。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残疾职工。企业破产时应妥善安置好残疾职工。
第十八条 鼓励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实行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和扶助残疾人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未就业残疾人,给予 3000—10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盲人通过保健按摩行业实现就业,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以及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资金扶持。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向城乡无业残疾人发放基本生活费。建立无业残疾人基本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无业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无业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慰问金 36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无业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慰问金 1200 元。
第二十三条 对重度残疾人和学龄前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 1200 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给予 30% 的缴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权益,将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单独施保。
第二十五条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十六条 引导和鼓励残疾人参加长期照护保险,对缴纳长期照护保险费,并经指定机构评定、符合条件需要照护的长期重度失能参保人员,给予相应的长期照护待遇。
第二十七条 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困难残疾人每月定额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每月定额发放护理补贴。
第二十八条 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 “ 阳光家园计划 ” ,推进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特困人员政策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优先予以供养。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健全残疾人平等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扶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残疾人艺术汇演等活动。残疾人参加体育集训和竞赛、艺术排练和展演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保障残疾人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运动员、特艺人才在各类体育竞赛和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名次或表彰的,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免费进入我市的各类收费文化体育场所或艺术展览等场地,免费进入各类旅游园区或景点。盲人、重度残疾人进入上述场地时,允许 1 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进入。
第七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诊疗、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设立 “ 残疾人优先 ” 标识。残疾人到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免收门诊挂号费和门诊注射费,给予优先就诊、取药、检查、治疗、住院等待遇。对赴诊有困难的残疾人患者,医疗卫生机构应派医护人员出诊,必要时可设立家庭病床。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行动不便或乘坐轮椅的残疾人候机、候车或登机、上车时,机场或车站应提供绿色通道,允许残疾人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和特殊机构无障碍改造,对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和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特殊机构实施无障碍改造。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窗口行业等单位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张贴 “ 残疾人优先 ” 标志,公布服务残疾人的优惠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对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补贴,本市行政区域的收费停车场免收残疾人停车费。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按规定发放每年的燃油补贴。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须严格遵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 5 月 20 日。《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新克政发〔 1999 〕 44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