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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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伊州住建字〔2021〕29 号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 见》的通知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州直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伊犁州自然资源局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伊犁州财政局

2021 年5 月20 日

伊犁州直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提高宜居水平,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打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装电梯范围,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市或县城(含县城所在镇)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建成投入使用、四层以上(含四层)未设电梯、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

(二)未列入棚户区改造或其他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不包括别墅和自建房;

(三)房屋基础稳固,主体结构安全,不属于危房。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三条 坚持业主为主体。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须经业主充分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是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组织业主开展意愿征询、项目申报、签订协议、参与工程设计方案制定、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竣工验收及居民满意度评价工作。单位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产权单位为申请人。

第四条 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市住建部门为加装电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监督指导,街道、社区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做好加装电梯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积极搭建居民协商议事平台,推动业主民主协商,征询各方意愿,促进达成共识,建立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第五条 开展小区居民意愿摸底调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配合小区所在社区,采取宣传动员、入户走访等方式,共同开展小区居民加装电梯意愿调查和征集工作,做到楼幢业主全覆盖,形成初步民意调查结果,并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情况以书面申请报送当地住建部门。

第六条 开展前期评估。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城市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供电、供水等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既有住宅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初步明确该小区加装电梯整体条件。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街道、社区和小区物业企业,并由社区和小区物业企业共同在小区内公示并反馈业主。

第七条 经评估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配合社区组织业主就加装电梯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根据业主意见优化实施方案,减少对周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业主之间应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加装电梯中的利益平衡事宜,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强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检验等费用及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更换办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的,该产权人为责任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产权共有人为责任单位;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5.租赁方案。满足申请条件的既有住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电梯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出资安装电梯,业主根据楼层系数分担比例,按照使用次数缴纳电梯使用费。

第八条 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可以按小区、栋号、梯号(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加装电梯的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由签订加装电梯协议的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书面委托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委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编制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方案,统筹考虑建筑立面协调、配套管线迁移等。方案内容包括:加装电梯初步设计、工程费用筹集、电梯应急救援通道设置、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分担、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等内容。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土地、规划选址、建筑立面、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抗震设防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电梯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考虑本地冬季寒冷的气候条件,确保电梯冬季良好运行。确保消防和安全条件前提下,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加装电梯成本,减少现场作业,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条 公告意愿征询结果及设计方案公示。签订协议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配合社区在小区范围内将意愿征询结果和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的,由街道、社区对电梯设计方案予以盖章确认;有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配合社区协调促进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报建手续。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的,加装电梯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一)提交申请材料。实施主体向街道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县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申报材料清单,参考如下:

1.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申报表;

2.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加装电梯项目的协议书和签署意见的相关业主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

4.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情况和无异议的承诺。方案包括:拟加装电梯产权人同意比例;实施平面图,需要标明试点房屋周边构筑物、道路、拟加装电梯位置以及相关具体尺寸;拟加装电梯的配置方案,如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

(二)联合审查。申请材料经街道社区初步审核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建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出申请加装电梯并联审查意见书,征询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审查意见书后5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给住建部门。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未表达明确态度的,住建局可以退回要求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时间不再延长;相关部门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住建局最后作出联合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做好组织施工。加装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项目实施主体按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质量保修责任。参与加装电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修理、维保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把建筑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审查关,确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电梯安装单位应在电梯安装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施工单位在电梯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机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检验和监督。

第十三条 开展竣工验收。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整体完工后,经电梯检验机构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组织街道、社区或业主委员会、产权人、产权共有人、物业服务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建设档案。未经检验、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电梯验收合格后,应交付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加强运维管理。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电梯,并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不得以维护保养代替管理责任。加装电梯范围内全体业主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机构,就电梯使用管理签署相关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明确电梯管理职责、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支持加装电梯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加装电梯采用“保险+服务”的模式进行管理,运用风险管控机制对电梯使用运行全过程实施管理。对于加装电梯的管理费用,可按照楼层系数分摊,以6 层住宅为例(一梯两户),以第3 层为基数,首层居民不分担,2-6 层居民分担比例为0.5:1.0:2.0:3.0:3.5。

第十五条 社会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探索发展共建共享模式。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所需自筹资金及运行使用、保养、维修、检验等费用由业主承担,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进行分摊,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贴,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功能完善加装电梯的,可将中央补助资金纳入政府补贴范畴,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承担,其余部分由业主自行承担。参考标准如下:

1.政府补贴与居民出资比例为7:3。

2.居民出资额度按照楼层系数确定。加装电梯对本单元首层居民造成影响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主体确定。以6 层住宅为例(一梯两户),以第3层为基数,首层居民不分担,2-6 层居民分担比例为0.5:1.0:2.0:3.0:3.5。5 层、6 层住宅依次递增楼层系数。3.分摊资金计算公式:居民出资额度=加装电梯总投资×0.3/(楼层系数总和)×对应楼层系数/2。

各县(市)根据工程造价具体测算居民应出资额度。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项目,按使用项目资金性质完善项目前期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补贴应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县(市)财政资金由项目实施部门申请、县(市)住建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金额。

第二十条 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应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60%。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加装电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监督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财政部门指导做好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电梯安装告知,督促检验机构做好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做好加装电梯用地和规划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落实各方责任。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管线移位等配套设施改造工作。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应落实质量保修责任。电梯制造企业要按实际需求设计生产,应加强电梯质量跟踪,明确电梯投入使用后维护职责,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业主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需要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补缴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免予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除满足电梯使用功能外,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第二十四条 开展试点示范。各县市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示范引领,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思想引导。充分做好思想引导工作,讲明政策,凝聚共识,步调一致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规划、施工相关手续的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物业公司、街道社区、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烧、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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