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乌政办规字〔2021〕2 号
关于印发乌苏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 通知乌苏工业园区管委会、塔城地区乌苏职业技术学校、塔城地区卫生学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乌苏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4 月16 日
乌苏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环境,抢抓塔城地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历史机遇,鼓励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项目落地,促进经济高质量高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非限制类项目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类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度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度达到50 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企业,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第三条 围绕我市“一区”“两港” “三中心”和“五大产业”发展战略,重点产业导向如下:
(一)石油化工、纺织化纤、机械制造、新型建材、农副产品供应加工等产业。化纤产业重点围绕生物基聚酰胺,延伸产业链,大力引进混纺、工程塑料、地毯、包装带、扎带、塑料薄膜、长丝、工业用丝等加工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主要依托小麦、玉米、番茄、葡萄等优质农产品和牛羊等优质畜牧品种,大力引进烘焙食品、水饺、汤圆、速冻食品、休闲食品、胡萝卜汁等农副产品和肉类深加工企业;机械制造产业主要以打造农业机械装备制造基地为主,大力引进以棉花、小麦、玉米、牧草等农作物播种、收获机和零配件加工企业,以及农作物种植使用的整地机械、旋耕机械、残膜回收机械等各类配套农机具加工企业;纺织产业主要引进织布、服装、针织、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加工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
(三)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的项目,具体由乌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商贸、物流、旅游、金融、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产业。
(五)医疗、健康、养老等社会公益事业。
(六)有利于打造生态宜居、更具活力城市相关产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工业类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3 年内,按其一个年度内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在100(含)-250万元(含)、250-400 万元(含)、400-550 万元(含)、550-700万元(含)、700-850 万元(含)、850-1000 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25%、30%、35%、40%、45%、50%、55%给予扶持。
(二)现代服务类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3 年内,按其一个年度内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在50(含)-100 万元(含)、100-200 万元(含)、2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50%、55%、60%给予扶持。
第六条 企业在签约后半年内动工建设的项目,在足额缴纳土地相关费用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地方实际财政贡献额度给予扶持,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分期扶持。
第七条 对2021 年起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在1000-3000 万元(含)以内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在3000-5000 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
第八条 厂房补贴扶持。乌苏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单栋标准厂房年租金为25 万元,年物业管理费为5 万元/栋,新入驻工业园区西区创业园标准厂房的企业自入驻日起,三年内暂时免收租金。投产后年产值2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新入驻工业园区东区创业园标准厂房的企业自入驻日起,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交纳年租金的30%,即7.5 万元;第三年交纳租金的50%,即12.5 万元(一免两减优惠政策)。投产后年产值2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新入驻工业园区东区创业园标准厂房的企业自入驻日起,第一年、第二年免租金;第三年交纳年租金的30%,即7.5 万元(两免一减优惠政策)。新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型产业、高附加值产业和劳动群集型企业可以商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使用银行贷款的产业发展项目,可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超过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30%给予贴息。贴息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时间相一致,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每年累计不超过500 万元。
第十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扶持。在我市投资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除房地产项目外,如文化旅游、酒店、餐饮、商业综合体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 万元(含)、5000 万-1亿元(含)、1 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其竣工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1.5%、2.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及上市企业扶持
(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按照200 万元、30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按照100 万元、50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在主板上市企业按照500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在其他版块上市企业按照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十二条 对2021 年起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分别按照1 万元、0.3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企业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或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的,按照30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条 品牌建设扶持
(一)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认证为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的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在我市辖区注册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分别按照50 万元、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
(三)自2021 年起,对评定为国家5A 级旅游景区的景区,评定为国家5 星级饭店的酒店按照300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对评定为国家4A 级旅游景区的景区,评定为国家4 星级饭店的酒店按照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对评定为自治区5 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按照5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对评定为自治区4 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按照3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对评定为自治区3 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按照1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对按规划新建的夜市、跳蚤市场,解决200 人以上就业的,按照5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十四条 对2021 年起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按照30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建立一所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按照50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引荐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给予第三方奖励
(一)引进工业类项目落地: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 年。
(二)引进现代服务业类项目落地:按第三方引进的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对我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度达到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10%分别对第三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六条 以下企业在优惠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世界500 强企业。
(二)中央企业。
(三)全国500 强企业。
(四)行业全国10 强企业(近三年)。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 亿元以上的企业。
(六)就业超过2000 人的企业。
(七)在我市纳税超过1 亿元的企业。
(八)专业招商平台或机构引荐的企业。
第十七条 优惠政策兑现程序,由企业向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申请,由乌苏市招商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兑现,各相关部门(单位)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原则上从企业开始申请政策兑现到办结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八条 国家、自治区、地区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重大政策调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地区其他扶持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相关条款由乌苏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