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第十二师连队职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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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第十二师连队职工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师发〔 2021 〕 12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第十二师连队职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师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第十二师

2021 年 3 月 29 日兵团第十二师连队职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素质较高,能够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的新型兵团连队职工队伍,规范和加强连队职工管理,根据《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团场连队职工是指办理了录用手续,户籍在师或团场,在连队承包定额地(身份地),签订了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履行民兵义务,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

第三条  连队职工管理的原则:

( 一 )依法依规管理。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 二 )民主自治管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落实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 三 )实名制管理。按照团场职工定额地(身份地)标准测算确定连队职工保有数,对连队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 四 )权利与义务对等。职工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义务。

( 五 )管理与服务结合。强化对职工的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第二章 职工招录

第四条  各团场根据国有农用地可承载职工情况和职工定额地(身份地)标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测算确定连队职工保有数。在土地承载职工满员后,团场规划发展预留用地内职工招录执行“退一减一”,其他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及时招录补充连队职工。

第五条  团场成立连队职工招录领导小组,负责招录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小组由团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每年年底前根据连队职工队伍自然减员情况和连队职工最低保有数,在征求各连队意见后,确定下一年度连队职工招录计划,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和“三重一大”规定,统筹安排,制定方案,统一组织开展职工招录工作。

第六条  连队职工招录条件:

( 一 )政治素质高,自愿遵守兵团连队职工守则,履行职工义务,无违法犯罪记录。

( 二 )年龄在18-35 岁,身体健康,高中及以上学历(47 团年龄可放宽到40 岁,学历可放宽到初中)。

( 三 )着眼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目标任务,鼓励招录内地人员,优先招录复转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自愿到47 团连队工作的团场职工子女。

第七条  连队职工招录程序:

(一) 团场根据年度招录计划和方案中明确的招录人数、招录条件、招录途径和工作流程等要求,由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各连队“两委”人员开展招录工作。

(二) 各团场发布招录信息,个人自愿申请,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免冠照片等到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报名,填写报名申请表及个人相关信息。

(三) 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对填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人员按照招录条件及个人基本信息要求进行登记造册,提交团场招录领导小组审核。

(四) 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武装部、党建工作办公室(纪委、工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确定的拟招录人员按照政审、体检和综合理论考试等规定程序进行择优招录。

按照拟招录人员综合考核成绩,分数由高至低统一排序,并进行社会公示。团场党建工作办公室(纪委)对连队职工招录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五) 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按各连队职工招录计划,统筹安置招录人员,对不服从调剂的新招录人员,取消其当年招录资格。

(六) 招录公示结束后,由审查小组对拟招录职工个人信息及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整理招录用工审批表及花名册,报团党委审定。

第八条  新职工招录审批后,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及时为其办理招录手续,并建立职工个人档案。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和连队负责给新职工划分身份地并办理相关手续,团场社保所负责为新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参保时间以招录批准时间为起始时间。连队“两委”应督促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新招录职工自招录批准之日起的第一个生产周期为考察期,考察期内由连队“两委”根据团场考核领导小组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数据记录及资料收集。团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示,考察合格并按团场规定办理落户的予以转为正式职工,考察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并收回身份地,转正或辞退通知书应送达本人。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条  团场和连队负有依法依规管理连队职工的职责。团场全面落实连队职工实名制管理,负责连队职工招录、教育、培训、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连队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连队职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新招录职工办理完招录手续后,应及时将职工信息录入兵团连队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连队“两委”为职工建立个人台账,严格职工日常管理,对职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连队每月向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上报一次职工队伍增减员、信息变动各项情况。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连队职工实名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招工时间、招工前身份、参加工作时间、身体状况、政审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土地承包及种植情况、参加民兵情况等。实名制管理要做到信息采集真实准确、审批要件齐全、业务环环相扣、信息资料完整,确保数据共享共用。

第十三条  连队管理委员会在连队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对职工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维护职工权利,督促职工履行义务,重点考核履行维稳职责和民兵义务、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农地农用、当好生态卫士等方面情况。加强职工教育、管理及考核,带领职工群众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职工履职尽责情况提出职工争先评优、奖励惩处和享受减负资金补助及相关惠民政策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团场连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调离、辞职、开除、死亡等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注销承包地经营权证,注销其当年在职连队职工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连队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连队民主管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 二 )承包定额地(身份地),自主生产经营,依法依规流转土地。

(三 )承包定额地(身份地)被征收、占用,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 四 )依法享受减负资金、社会救助及相关惠民政策。

( 五 )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连队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 一 )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

( 二 )参加民兵组织,履行民兵义务。

( 三 )依法保护土地,坚持农地农用,科学合理耕种,履行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 四 )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生态卫士。

( 五 )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素质,建设新型连队职工队伍。

( 一 )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 二) 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三) 加强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定位要求的学习宣传,加强国防安全、“兵”的意识、军事素养的教育。

(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疆“三史”、兵团屯垦史及弘扬兵团精神的教育。

(五)加强民族团结、兵地融合的教育。

(六)加强现代农业、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的教育。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的教育。

第十八条  团场招录的新职工由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同经济发展办公室、武装部、党建工作办公室(宣传、工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从政治思想、兵团精神、师团文化、规章制度、民兵军事训练、土地种植、职业技能、安全消防、健康生活知识、道德修养等方面内容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兵师要求,结合团场实际,指导连队“两委”收集职工培训需求信息,统筹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内容既要突出政治要求,又要满足职工需要。要以职工喜闻乐见的培训授课形式,提高职工政治素养、职业技能和军事素养,并将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条  为促进职工履行义务、弘扬兵团精神、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打造一流职工队伍,对职工的各方面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积分考核制。对提倡的行为表现给予加记积分,对负面行为表现予以扣除一定积分,按照各方面积分情况,对表现突出获得高积分的,推荐评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并将考核积分获得情况与各类补助及优惠政策挂钩。

第二十一条  团场成立职工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梳理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主要评选指标内容,分类整理并列出具体的行为表现及事迹,赋予相应的积分,形成职工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连队“两委”负责对职工进行具体考核记分,考核积分的增记和扣减需具体到某一行为表现或事迹上,由记分人员、见证人及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团场考核领导小组可结合考核方案及结果运用,充分征求连队职工意见,研究制定职工奖惩条例,经连队“四议两公开”通过后予以公布施行。对拒不履行职工义务的、违法犯罪的、考核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经团场批准,依照有关程序给予警告、记过、解除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开除职工队伍等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各团场连队职工管理情况纳入团场年度考核范围。对违反兵师连队职工管理规定的、擅自降低职工招录条件的,对职工培训、考核奖惩及管理服务工作不力的,予以责令纠正,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团场可根据《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团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及具体的职工招录、培训、考核与奖惩等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十二师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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